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7/2014-03491 文号:湘运管驾培发〔2014〕16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4-79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0-01-02 签署日期:2014-12-04 登记日期:2014-12-04 所属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所属主题: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2014-12-04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4-79006

  

 

 

湘运管驾培发〔2014168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教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驾培处

为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省局制定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1113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教学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行为,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学车辆管理

教学车辆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用于场地驾驶、场内道路驾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教学的汽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教学车辆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定期审验,遵守有关客货运输车辆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对客、货运输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定期审验,保持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报废的,审验和技术等级不合格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用作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应当由许可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对教学车辆的维护、检测、定期审验等情况予以记载和管理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配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应当填写《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表》(一式二份,式样件一)。

(二)教学车辆二级维护情况的登记按照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学车辆配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时,应当审查以下资料:

1.车辆的有效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2.教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8.5cm×5.7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3张。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学车辆配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时,应当核实以下情况:

    1.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教练车行驶证、号牌,车辆行驶证登记名称与经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致;

2.技术状况和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的有关规定,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3.属于许可经营范围内的培训车型;

4.车辆基本情况(照片、有关参数等)属实;

5.车身上喷涂的标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须在教学车辆车身适当位置喷涂标识。包括:本机构的名称、招生电话(指座机固定电话),安全标识、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监督电话,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以及自编车号。

    (五)《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填写规范见附件二。

(六)《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七)配发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总数不得超过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驾驶训练项目、场地面积和场内训练道路长度所能容纳教学车辆的上限数。

(八)《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证件工本费按省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学车辆转籍、过户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

(二)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办理。

变更《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业户名称”或“地址”或“车辆号牌登记内容的,按新配发证件处理。

换补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的,照换补发道路运输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和训练场内培训发生的事故记录等。

教学车辆技术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一年。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管理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和训练场内培训发生的事故记录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其行驶证失效的;

(三)定期审验时达不到JT/T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经查证属实的;

(五)许可的经营范围不再包括该车型的。

第十 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教学车辆,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

第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学车辆安装、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51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表

业户名称

(驾培机构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教学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

(车牌颜色)

 

 

发动机号码

 

燃料类型

 

吨(座)位

 

车辆尺寸

长:          毫米

车辆类型

 

车辆尺寸

宽:          毫米

车辆识别代号

 

车辆尺寸

高:          毫米

驾培机构申请办证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查、核实情况登记

    

审查、核实情况

工作人员签字

1、行驶证

 

 

2、教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

 

3、车辆基本情况(含照片)是否属实

 

4、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5、车身上喷涂的标识是否规范

 

6、该培训车型是否属于该驾培机构的经营范围

 

7、对该车配发教学车辆证是否超过该驾培机构的教学车辆编制数

 

发证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教学车辆证号:湘交运管                                               

发证日期:

领证人:

     

说明:1、本表应填写一式二份,发证机关、驾培机构各存一份;2、“车辆号牌”应为教练车号牌,按教练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号牌号码”填写;3、“车辆类型”按教练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品牌型号”填写。


附件二: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

填写规范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与《道路运输证》相比,除名称不一样外,其他格式完全相同,各发证机关应使用省局启用的《湖南省道路运输台帐管理系统》打印。具体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是执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3号)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范围”栏目填写“培训车型类别(×)”。培训车型类别后的括号中,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9.1明确的教练车型分类,即根据对驾培机构许可和教学车辆的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中的一项。

    三、在省局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卡》有效使用期内,教学车辆二级维护情况的登、签章从其规定。教学车辆的《湖南省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卡》填写要求如下:

    (一)“车辆类型”栏目根据教学车辆行驶证上注明的“品牌型号”完整填写

    (二)“道路运输证号”栏目填写《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号

    (三)“车辆号牌”栏目根据教学车辆行驶证上注明的“号牌号码”完整填写。

 

 

 

 

抄送

省交通运输厅,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州驾培办。

 

 

 

 

共印:50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141113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絓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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