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运管站场发〔2014〕1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加快道路货运站(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货运站(场)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现对《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运管发〔2010〕143号)进行修订,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
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加快道路货运站(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货运站(场)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所辖地区道路运输货运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企业管理、经济规模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集散、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场所。根据货运站服务功能、作业内容和设置形式包括: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危险品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物流园区等。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在我省从事货运站经营,依法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并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站。
第四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初核,货运站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货运站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核。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货运站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复核。
(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服务质量拟核定为AAA级的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终审。
第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货运站发展,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对经营者进行奖惩。
第二章 考核指标和等级标准
第七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安全生产指标、服务质量指标、经营行为指标、企业管理指标、社会责任指标、经济规模指标、加分项目指标,具体考核指标见《湖南省道路运输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1)。
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千分制,考核总分由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组成。其中考核项目满分为1000分,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1、考核总分不低于900分;
2、考核期内未发生由货运站负主要责任的死亡1人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
3、考核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1、考核总分在700-899分之间;
2、考核期内未发生由货运站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运输行车安全事故;
3、考核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全生产责任事故;
4、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三)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1、考核总分在600-699分之间;
2、考核期内未发生由于货运站责任造成的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
3、考核期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四)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1、考核总分在599分以下;
2、考核期内发生由货运站造成的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
3、考核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考核项目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分数为止,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分数保留到整数。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对货运站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包括现场检查、资料查阅、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其中日常考核分值占60%,年度集中考核分值占40%。考核结果于考核周期次年的6月底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货运站经营者应在每年年底对本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站(场)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和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表》(见附件1);
(二)考核年度货运站质量信誉情况总结;
(三)考核年度货运站质量信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湖南省道路运输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计分表》的考核指标,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分季或分月进行自我评议,年终进行汇总与整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货运站管理档案,加强对货运站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多途径信息收集渠道,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货运站质量信誉的情况,并及时将核实后的有关资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四条 负责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初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站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运站基本情况,包括站场名称、所属单位、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货运站负主要责任的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安全生产情况,包括每次由车站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后果、责任人、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七)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八)企业管理情况,包括基础设施设备、智能化信息化系统、企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九)整改验收情况,包括每次由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批评情况、整改通知、整改和查处措施、验收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质量信誉初核。
负责初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日常考核和现场集中考核相结合,按照《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表》所列各项内容,对所辖地区的货运站进行初核,在3月底前将考核资料报市州运管处(局)复核。
第十六条 年度质量信誉复核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4月对所辖地区货运站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于4月30日前将货运站复核结果报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内容包括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总结、《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其中考核结果为AAA的货运站,须同时报送该站《湖南省道路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表》。
第十七条 年度质量信誉终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AAA级评定结果的货运站,采取审查资料、抽查的方式进行终核并确定其信誉等级。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最后审查结果,对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公示单位负责行文公布,公布时间均为6月底前。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将每年考核结果通报有关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各大型工矿、商贸企业。
第十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政府主要媒体对AAA级货运站进行宣传推荐,鼓励货源单位、货物运输和相关服务业经营业户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货运站。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货运站建设资金投入时,对AAA级货运站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第二十一条 货运站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不再具备许可所必要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落实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制定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作为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目标考核挂钩。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纳入到对本单位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中。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办法中限指因货运站原因造成的,在货运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在本办法中限指货运站因服务质量问题、安全管理问题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期内两次就同一严重服务质量问题通报批评、影响极坏的事件。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南省道路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运管站场发〔2010〕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表
2、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湖 南 省
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
考
核
表
货运站(场)名称(盖章)
站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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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 细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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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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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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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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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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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属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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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 工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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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换算货物吞吐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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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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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核 结 论
安全生产: 分 服务质量: 分 经营行为: 分 社会责任: 分 企业管理: 分 经济规模: 分 加分项目: 分 考核总得分: 分 一票否决原因及说明: 建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初核人员: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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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核 结 论
安全生产: 分 服务质量: 分 经营行为: 分 社会责任: 分 企业管理: 分 经济规模: 分 加分项目: 分 考核总得分: 分 一票否决原因及说明: 建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复核人员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站名”指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包括所在市县。2、详细地址:指站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门牌号。3、所属单位:指所属的独立法人实体单位。
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计分表
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 考核期:
考核内容 |
指标 代码 |
分数 权重 |
评分办法 |
自评 |
初核 |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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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管理 |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
20 |
查现场、查资料,完全符合要求计满分,基本符合要求按60%计分,不符合要求不计分。或发现缺失、违规案例或不规范操作每例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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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危险品运输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奖惩办法。 |
1.2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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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站经营者应与参营货运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
1.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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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
1.4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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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
1.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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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
1.6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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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
1.7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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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安全 |
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管理设施、设备配置到位,消防通道畅通,且设备完好。 |
1.8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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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效果情况 |
由车站负主要原因的 |
1.9 |
20 |
每发生一起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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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质量(240分) |
(一)服务质量 |
1、有咨询服务员、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在业务受理处明显位置公示货主须知、价格表、运输线路图、站内功能布局图、危险品运输须知等。 |
2.1 |
30 |
查现场、查资料,完全符合要求计满分,基本符合要求按60%计分,不符合要求不计分。或发现缺失、违规案例或不规范操作每例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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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运输包装,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
2.2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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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和保管存放。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危货车辆应当设立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和存放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
2.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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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车辆停放有序,场内秩序良好。 |
2.4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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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
2.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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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进站车辆建立基础管理台帐。 |
2.6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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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网络信息平台,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按行业要求规范运作,实现货运市场供求信息共享,完成货运车辆调度、运输过程跟踪、查询等服务 |
2.7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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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质量效率指标 |
1、投诉及意见处理率100%。 |
2.8 |
20 |
查统计资料,每降低1%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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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户、货主及司机满意率95%以上。 |
2.9 |
20 |
发放调查问卷,每降低1%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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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货损、货差率0.5%以下 |
2.10 |
20 |
查生产统计资料,每升高0.5%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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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由于站方原因造成的货损货差进行赔付,赔付率99.5%以上。 |
2.11 |
20 |
查生产统计资料,每降低0.5%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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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行为(220分) |
(一)车站运营准入手续情况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
3.1 |
20 |
查现场、查资料,完全符合要求计满分,基本符合要求按60%计分,不符合要求不计分。或发现缺失、违规案例或不规范操作每例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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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站经营秩序 |
1、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
3.2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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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有覆盖安全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实时监控。 |
3.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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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涨价、乱收费。 |
3.4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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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的经营业户及车辆提供服务。 |
3.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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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3.6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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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
3.7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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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
3.8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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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级部门批评和媒体曝光 |
1、被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要求整改。 |
3.9 |
30 |
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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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投诉并在县级以上媒体曝光。 |
3.1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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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责任(60分) |
(一)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 |
按要求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 |
4.1 |
30 |
查制度、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完全符合要求计满分,基本符合要求按60%计分,不符合要求不计分。或发现缺失、违规案例或不规范操作每例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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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反应能力情况 |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发生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处置正确。 |
4.2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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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管理(120分) |
(一)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
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和保存质量信誉考核相关资料。 |
5.1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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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站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
建立和规范车站岗位业务操作规程和站场经营管理制度,并予以落实。 |
5.2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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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建设和业务培训 |
经常性开展车站相关岗位业务人员培训,业务岗位年培训时间达到12小时以上。 |
5.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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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运站明显位置规范设置安全标识、标语,设置墙报或宣传栏。 |
5.4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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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站稳定情况 |
因车站原因导致发生投诉、上访并经查实,因车站原因引发货运经营者集体停运、群体上访。 |
5.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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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ISO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通过ISO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或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有相关体系标准,有考核评审记录。 |
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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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济规模指标 (180分) |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资产总额(万元) |
报告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在建造、购置、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时所付出的货币总额,不包括货运运输经营车辆 |
6.1 |
20 |
1000万元以下计4分,每增1000万元加4分,超过5000万元按加分项目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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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均换算货物吞吐量(吨) |
报告期内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平均每日换算货物吞吐量 |
6.2 |
20 |
500吨以下计5分,每增500吨加5分,超过2000吨按加分项目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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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设施设备完善水平 |
1、货运站站房,包括业务人员工作间和货主办理货物托运或仓储受理手续、提货手续的场所。 |
6.3 |
10 |
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货运站服务项目,查现场,查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设施设备完善水平=已建设施种类/应建设施种类×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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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调度办公室 |
6.4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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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管理中心,包括放置信息管理硬件系统的机房与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和供信息发布及用户查询的场所。 |
6.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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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库(棚)设施,包括中转库、零担库、集装箱拆装箱库、仓储库、货棚,分别用作货物的短期存放、集装箱拆装作业和货主待收或待发货物仓储;货棚则用于堆放不便进库但又不宜露天存放的零担或仓储货物。 |
6.6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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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场地设施,主要包括集装箱堆场、装卸场或作业区、货场和停车场。 |
6.7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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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道路设施,应采用无交叉的环行行驶路线。 |
6.8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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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维修维护设施、动力设施、供水供热设施、环保设施等。 |
6.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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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食宿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 |
6.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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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运输车辆,应根据需要配置用于货物配送和装卸搬运工作的运输车辆。 |
6.11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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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装卸机械,包括货场和仓库装卸机械,集装箱堆场和作业区装卸机械等。 |
6.1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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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计量设备,应配备检定合格的计量设备或器具, 一、二级货运站应设置电子自动计量设备。 |
6.1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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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管理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无线、有线通讯系统,站内和站间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显示系统等。 |
6.14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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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维修设备,根据车辆、装卸机械和集装箱的维修工作量配备符合其工艺要求的清洁和维修设备。 |
6.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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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营收利润率 |
年度营收利润率=报告期内利润总额/报告期内营收总额×100% |
6.16 |
10 |
5%以下计2分,每增5%加2分,超过25%按加分项目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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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分项目(100分) |
(一)车站文化 |
形成车站特有标识、特色服务,有政府媒体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
7.1 |
10 |
符合要求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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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设备和先进理念的使用 |
引进高科技、创新理念并有媒体宣传报道或相关机构认证的,卓有成效的。 |
7.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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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规模 |
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物流企业综合评估。 |
7.3 |
10 |
AAAA级以上10分,AAA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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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或年度营收利润率超过25%,或日均吞吐量超过2000吨。 |
7.4 |
10 |
符合要求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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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表彰情况 |
1、获部级、省政府荣誉称号。 |
7.5 |
20 |
一次得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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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省交通运输厅、省运管局荣誉称号。 |
7.6 |
20 |
一次得分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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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局)荣誉称号。 |
7.7 |
10 |
一次得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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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责任 |
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和国家重大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 |
7.8 |
10 |
符合要求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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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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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考核项目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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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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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每个项目和指标的得分不计负分,也不超过所给分值,项目和指标中有重复内容,可重复扣分。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分数保留到整数。2、货运站满意率调查由考核单位组织。3、荣誉称号指道路运输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的本表中上级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附件2
湖南省道路运输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
(考核年度: 年)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货运站名称 |
所在 县(市) |
考核 总分 |
其中 |
考核 结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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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服务质量 |
经营行为 |
社会责任 |
企业管理 |
经济规模 |
加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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