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11-02297 文号:湘运管货运发〔2011〕12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79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8-15 签署日期:2011-08-15 登记日期:2011-08-15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1-08-15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79001

 

 

 

 

湘运管货运发〔2011127

 

关于加强全省道路危险货物

承运人责任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监管工作,依法履行道路运输行业监管职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危险货物承运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对危险品的需求越来越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量不断上升,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已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行业监管工作日趋复杂和艰巨。与此同时,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提出了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要求,既未对其进行定义,也未明确如何进行投保、投保多少,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省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工作极不规范,全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中“有保险、无保障”及费率高、保障低”的问题普遍存在,加之由于缺乏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角度对承运人责任险进行综合的研究,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整个群体受到不公正对待,处于弱势地位,致使企业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的能力极为有限,因此,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监管,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行业安全生产,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缓解政府安全事故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和紧迫。

二、进一步加强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规范引导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法规规定的强制性险种,推行实施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能,也是政府和社会赋予我们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省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标准、投保方式等方面加强规范引导,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一)投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道路运输业经营的实际状况,本着既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又要降低我省道路运输企业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成本的原则,综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可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分为A、B两类:

A类:是指运输爆炸、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本数)的车辆,投保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不含本数)吨以上的车辆,投保责任限额30万元以上。

B:是指运输除A类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定吨位2吨以下(含本数)的车辆,投保责任限额不得低于15万元;核定吨位2吨以上(不含本数)的车辆,投保责任限额20万元以上。

既承运一般危险性货物又承运高危险性货物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A类进行核定。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应依据最终的合同约定依法投保。

(二)投保方式

湖南省道路运输协会要充分发挥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征求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意见,加强与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沟通和联系,特别是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以公开邀标(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保费合理、信誉良好、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的承保机构,签订承保协议。湖南省道路运输协会应组织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依法参保,使用标准的承保合同,再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合同约定的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标准进行投保。

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向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宣传实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其依法投保的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督促其按照《通知》精神积极主动地投保。省道路运输协会要做好全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工作的组织、动员、服务和协调,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按规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安全评估考核和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并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有关信息作为湖南省道路运输台帐系统的必填内容对不按《通知》精神投保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加强联系沟通

加强全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监管工作是一项艰巨和系统的工作,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各市州要密切关注实施情况,加强联系与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货运管理科反馈。联系电话:0731-82582221(传真)邮箱:hnyghuoyun@163.com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危货  承运人责任险  通知

                                         共印:20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11815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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