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68002
湘路路管[2011]35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公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县乡(农村)公路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证公路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普通公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证公路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公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是对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进行规范。因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需要收取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和占用费的,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当事人确有困难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经当事人申请,可酌情减免,减免权限如下:
(一)减免比例在20%以下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二)减免比例在20—40%的,由市级(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三)减免比例在40%以上的,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仅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内部把握的执行基准,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情况,按照《湖南省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附后)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一)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阶次进行处罚: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或者结果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中断的;
(三)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四)对证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 本制度和《湖南省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普通公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种类 及 幅 度 |
执行基准 |
一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1)占用、挖掘公路用地1m2以下的,不予罚款处罚; (2)占用、挖掘公路用地1-5 m2,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边沟1m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挖掘公路用地5-10m2,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边沟1-5m,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路肩1m2以下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占用、挖掘公路用地10-100 m2,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边沟5-10m,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路肩1-5 m2,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路面1 m2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占用、挖掘公路用地100 m2以上,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边沟10-100m,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路肩5-10 m2,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路面1-5 m2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占用、挖掘公路边沟100 m以上,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路肩10-100 m2,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路面5-10 m2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占用、挖掘公路路肩100 m2以上,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路面10-100 m2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8)占用、挖掘公路路面100 m2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同时占用、挖掘公路路面、路肩、边沟或者公路用地的,应当先按上述基准确定分别课处的罚款,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项罚款中最高罚款以上,总和罚款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处罚 ,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未经许可使公路改线: (1)使公路改线200m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使公路改线200-500m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使公路改线500m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种类 及 幅 度 |
执行基准 |
二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经同意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1)尚未造成公路损坏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1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0元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1)尚未造成公路损坏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100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0元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未造成公路损坏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以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100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0元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未造成公路损坏的,处200元下的罚款; (2)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元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100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0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长度在1m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长度在1-5m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长度在5-10m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长度在10-100m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长度在100-1000m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长度在1000m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长度在1m以下的,不予罚款处罚; (2)长度在1-5m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3)长度在5-10m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长度在10-100m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长度在100-1000m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长度在1000m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同时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的,应当先按上述基准确定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分别课处的罚款,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项罚款中最高罚款以上,总和罚款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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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种类 及 幅 度 |
执行基准 |
三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50m以内、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20m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50m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50-1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20-40 m 、公路两侧50-100m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100-15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40-60m、公路两侧100-150m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150-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60-100m、公路两侧150m以外(危及公路安全)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种类 及 幅 度 |
执行基准 |
四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行驶20m以内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行驶20-50m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驶50-100m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行驶100-500m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行驶500-1000m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6、行驶1000m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1)车辆超长、超宽、超高,尚未危及渡运安全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车辆超长、超宽、超高,危及渡运安全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汽车渡船限载标准,尚未危及渡运安全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汽车渡船限载标准,危及渡运安全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1)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 ①超长、超宽、超高在5%以下的,不予罚款处罚; ②超长、超宽、超高在5-10%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③超长、超宽、超高在10-20%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④超长、超宽、超高在20-50% 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⑤超长、超宽、超高在50-100%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⑥超长、超宽、超高在100% 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 ①超过车货总质量1吨以下,车货总重未超过55吨的,不予罚款处罚; ②超过车货总质量1吨以上5%以下的,处100元罚款; ③超过车货总质量5-10%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④超过车货总质量10-20%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⑤超过车货总质量20-30%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⑥超过车货总质量30-40%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⑦超过车货总质量40-50%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⑧超过车货总质量50-60%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⑨超过车货总质量60-70%的,处15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⑩超过车货总质量70-80%的,处2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11超过车货总质量80-90%的,处25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12超过车货总质量90-100%的,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超过车货总质量100%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车辆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的,参照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处罚基准执行。 4租借、转让《通行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证》或者车辆型号和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 6、一台车辆同时超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几何尺寸的,应当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基准,不得合并处罚。 |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种类 及 幅 度 |
执行基准 |
六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擅自移动、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未造成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1)及时纠正的,不予罚款处罚; (2)拒不纠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造成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损坏,可能危及公路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损失在500元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损失在500-1000元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损失在1000-5000元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损失在5000-10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同时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应当先按上述基准确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分别课处的罚款,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项罚款中最高罚款以上,总和罚款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处罚 ,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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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种类 及 幅 度 |
执行基准 |
七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本基准第一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处罚基准执行,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
八 |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将乡道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将县道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将省道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4、将国道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九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元以下未报告的,处200元的罚款; 2、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2000元未报告的,处400元的罚款; 3、造成公路损坏在2000-5000元未报告的,处600元的罚款; 4、造成公路损坏在5000-10000元未报告的,处800元的罚款; 5、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元以上未报告的,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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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种类 及 幅 度 |
执行基准 |
十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管理》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1m2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1-5m2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5-10m2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10-15m2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15-20m2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20m2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一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责令恢复原状(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交叉道口宽度在3m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交叉道口宽度在3-6m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交叉道口宽度在6-12m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交叉道口宽度在12-20m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交叉道口宽度在20-30m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6)交叉道口宽度在30m以上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参照“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种类 及 幅 度 |
执行基准 |
十二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1)建筑物、地面构造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在国道4m以内、省道3m以内、县道2m以内、乡道1m以内: ①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5m以下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5-10m的,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10m以上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地面构造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在国道4-8m、省道3-6m、县道2-4m、乡道1-2m: ①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5m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5-10m的,处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10m以上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地面构造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在国道8-12m、省道6-9m、县道4-6m、乡道2-3m: ①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5m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②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5-10m的,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10m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物、地面构造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在国道12-16m、省道9-12m、县道6-8m、乡道3-4m: ①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5m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②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5-10m的,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③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10m以上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建筑物、地面构造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在国道16-20m、省道12-15m、县道8-10m、乡道4-5m: ①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5m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②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5-10m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③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度在10m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参照“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
十三 |
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本基准第二项“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种类 及 幅 度 |
执行基准 |
十四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本基准第十二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
十五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 (1)少量堆放物品,但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处罚; (2)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堆放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 (1)未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一定的损坏,但尚未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和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已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1)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1)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种类 及 幅 度 |
执行基准 |
十六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畅通,但未造成公路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1)及时纠正的,不予罚款处罚; (2)未及时纠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纠正的,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路工程设施造成公路损坏,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但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公路损坏在2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公路损坏在2000元-10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0-2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公路损坏在20000-5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公路损坏在50000元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路工程设施危及公路桥梁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4、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七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2、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2立方米或者幼树20-100株的,处采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 3、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处采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种类 及 幅 度 |
执行基准 |
十八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一定的损坏,但尚未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和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已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十九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经许可利用跨越乡道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县道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许可利用跨越省道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国道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运输车辆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1)情节较轻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运输车辆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1)初次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1次以上3次以下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3次以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运输车辆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按照并科原则处理。 |
二十一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1m2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1- 5 m2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5-10m2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10-100 m2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100 m2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二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1、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主题词:公路路政 制度 行政处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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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