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62/2009-01371 文号:湘高速办[2009]16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67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6-05 签署日期:2009-05-04 登记日期:2009-05-05 所属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所属主题:档案管理 发文日期:2009-05-04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全省高速公路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系统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档案,是指局(总公司)机关、局(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行业运营管理单位、各行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各其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局(总公司)、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和实物等不同载体的信息记录,是全省高速公路全部档案的总和。

     第三条  本局(总公司)档案工作是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营的基础工作和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提高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水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增强竞争力,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确保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积极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各单位所有档案人员都有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的义务,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与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可靠、忠于职守、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档案业务专业知识、掌握现代化设备操作技能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遵纪守法,钻研业务,积极工作,作风严谨,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本局与总公司的档案工作,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局(总公司)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局(总公司)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局(总公司)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局(总公司)设综合档案室,归口办公室管理;各处(室)要明确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各单位也应按照局(总公司)的做法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小组并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八条  本系统档案工作由局(总公司)办公室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部门和指导。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是本单位集中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部门,又是档案业务管理、监督、指导和检查部门。国家投资的在建工程档案由工程部集中管理;民营资本的行业管理单位自行确定集中管理部门。

 第十条  归档文件材料坚持由文书处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制度。

单位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集中整理归档。各处、室(科)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分别由各处、室(科),按规范要求进行收集整理。

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档案和养护工程档案构成,以项目为单位集中整理归档。

人事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业务部门收集整理。

 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室职责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类档案及相关资料;

()负责本单位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移交和销毁工作;

 () 负责本单位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指导、监督与检查;

 ()负责对专、兼职档案人员业务培训;

 ()负责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和专题资料,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 积极推进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档案人员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业务规范,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收集整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并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及时收集,科学分类,妥善保管,规范整理,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档案文件材料移交清楚,办好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离;

()主动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及时交本部门档案人员集中管理,与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相对应的电子文件应当一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四条  文书档案按《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

建设工程档案按《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编制与归档范本》的要求整理;养护工程档案按养护工程范本要求整理;

会计、声像、实物和电子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整理。

第十五条  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字迹清楚纸质优良,禁止用热敏纸的传真件归档,禁止用纯蓝墨水、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复写,对破损文件,字迹模糊或褪变的文件必须进行修复。

 

第四章    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应根据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将整理好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工程档案、声像档案、实物和电子档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其归档时间如下:

    ()文书档案和实物档案在翌年5月底以前整理归档;

()工程档案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1个月内整理归档;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声像档案资料由形成部门及时整理,实时归档;

    ()电子文件应根据国家《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局(总公司)内设机构、 工程项目部撤销合并,其档案向综合档案室和接管单位移交。

第十八条  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目录,当面检查、验收,并对档案数量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和统计。综合档案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档案,应退回重新整理。

第十九条  局(总公司)文书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机构进行排列;工程档案按工程项目排列;会计档案、电子档案等按年度排列;实物档案按类型结合年度排列,并编制目录、入库入柜保存。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统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按照档案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并保持长期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档案部门报送年度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新建办公楼时,应把档案室的建设纳入新建计划,案库房建筑要遵循安全保密、布局合理、科学适用的原则。库房不能在顶层和无架空层的底层。档案室要实行库房、阅档室、档案技术用房三分开,有条件的要建立档案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档案库房应做好档案即防火、防盗、防霉、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高湿、防强光、防有害气体的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保管情况,最大限度延长档案寿命。

第二十五条  局(总公司)综合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不对外开放。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借阅档案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查阅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档案利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室藏档案资料及存放位置,并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档案资料编研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七条  文书档案各单位根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其保管期限;建设工程档案按《范本》要求确定档案保管期限。

    第二十八条  局(总公司)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10年、30年);工程档案和其他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为30年以上,长期为30年(10以上至30年以下,含30年),短期为1 0年以下(含10年)。会计等档案的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对到期档案直接、逐件、逐卷进行审查鉴定,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予以销毁。

    第三十条  对销毁档案逐件造具清册,经鉴定领导小组审批后指定专人销毁,委派专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七章   考核、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上级档案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提供利用档案为各方面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的;
 
(二)将本单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三)拒不按规定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档案信息查阅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起正式实行,过去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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