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警察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精神,落实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实施意见:
一、推进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
遵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三部门之间的协作,互通信息,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督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道路客运安全情况,分析前一阶段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下一阶段强化安全监管的工作措施。联席会议由三个部门负责人轮流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重大问题要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和建议,报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
二、加强驾驶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
(一)加强培训质量管理。驾培管理机构要对教学车辆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初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实施培训,建立教学日志、学员培训记录和档案,并向道路运管机构报送学员培训记录。道路运管机构应当根据教学日志和培训计时管理系统记录的学时情况,对培训记录进行审核、签章。培训记录应当留存3年以上,以备责任倒查。
(二)严格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其委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重新进行复查,凡不再符合要求的,要撤销委托。对完成规定培训内容和学时的要核发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留存3年以上,以备责任倒查。申请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道路运输机构委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凭结业证书到市州道路运管机构申请考试。
三、加强营运客车车辆技术管理
(一)建立、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客运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定期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各市州运管机构应重点加强对运输企业客车技术档案的建立和二级维护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责成运输企业进行整改。
(二)加大对承担营运客车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的管理。各级运管机构应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和减项,建立健全车辆维修档案。要加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合格证发放管理和责任倒查制度,依法打击买卖合格证的行为。
四、规范营运客车相关证件发放的程序
对于新增营业性客运车辆(包括小型乘用车以及适合农村道路行驶的其它乘用车),在车辆登记核发行驶证时,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运管机构核发的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决定书,在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栏勾选“营运”项;对于原有营业性客运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应根据运管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确认其“营运”的使用性质,在换发车辆行驶证时在行驶证“使用性质”栏勾选“营运”项。
五、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把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和客运发展工作列为各级政府工作内容,纳入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中,明确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组织财政、税务、保险、交通等部门,对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和客运发展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在农村客运车辆燃油费补贴、新车购置税、保险、营业税等方面给与倾斜,促进我省农村客运发展步入良性轨道。
(二)推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县乡(镇)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内容,明确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费,督促运输企业、农村汽车客运站和运输从业人员及车辆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节假日、农村赶集日等客流高峰时期,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对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制止非法运输,根据客流及时主动地联系当地运输企业组织加班运输,防止客车超员、车辆“带病”营运等问题的发生。要形成县(市、区)乡(镇)、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安全日常管理职责。
(三)落实农村客运管理机构。进一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抓紧搞好乡镇交管站的组建工作,落实农村运输管理的机构、人员及经费,切实加强农村运输市场安全的有效监管。
(四)对开通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进行验收。乡村道路需要开通客运线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进行勘验,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准予客运经营许可。
(五)解决农村客运车型问题。由交通、交警、安监、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参与制定我省运行于乡、村道路客运车辆的地方标准,重点解决适应不同等级公路的客车车型,7座以下乘用车或厢式客车车内设置行李(农副产品)存放区等问题,并将其作为农村道路开通客运班线的前提条件。
六、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
(一)全面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发现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降低站级或者服务质量等级。如果整改不合格且不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环境秩序的治理和规范。公安交通警察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联合行动,对辖区内各汽车客运站站内和站外周边存在的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集中整治,同时可在二级以上客运站设立联合执法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形成综合执法体系,提高管理成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定点巡防和外围整治相结合,重点清理整治站内外违规拉客、违章上下客、非法经营、乱摆乱卖、阻塞交通等问题,维护道路客运秩序和治安稳定。
七、加强营运客车违章信息的互通共享
(一)建立营运客车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制度。交通和公安部门共同建立并实施营运客车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制度,设置专门的机构及人员负责信息的交流反馈,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超载、违法上下旅客、发生安全事故等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的信息由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抄告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对于营运客车在国、省道干线超速、超载、违法设点配客、发生安全事故等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的信息由查处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抄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上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应定期将营运客车的违法经营处理情况、道路客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结果等信息反馈、通报给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当地营运客车的违法经营处理情况反馈给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部门根据通报的相关信息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相关行政许可、考核和评估的依据。
(二)加大部门的联合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采取多种方式实施联合监管,定期开展道路客运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格依法查处道路客运严重违法行为和严厉打击非法参运车辆,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客运企业应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方式进行现场监控,集中整治,确保道路客运生产安全。
八、推进车辆运行动态监管
(一)分步安装行车记录装置。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及满足本省应用功能要求的行驶记录仪;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应逐步增加行驶记录功能。凡未安装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交警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二)建立全省统一的管理平台。为强化对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和监督管理,实现全省范围内行驶记录仪的数据共享应用,在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建设下,全省已建立省级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各运输企业应同步建立应用管理监控平台,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接入市级和省级管理平台,实现数据的联机读取、采集、上传、汇总和分析运用。
(三)充分利用行车记录装置依法实施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引导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的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运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已安装的客运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保持车辆在线时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对装而不用、用而不管的企业,要严格追究管理责任。
九、加大安全保障经费的投入
(一)增加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资金投入。省、市、县政府设立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农村公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于已建成的农村公路,按照交通安全保障“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进行修缮。
(二)加大对运输基础设施的投入。一是各级政府要增加新建站场建设资金投资的标准,对站场建设项目享受重点工程项目的优惠政策。二是增加老站提质改造补助资金标准,减免站场土地使用税费。三是增加农村客运站停车亭建设补助标准。
(三)对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给予专项补助。政府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给予省、市两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专项资金补助。
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安监、交通及公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运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营运驾驶员因发生较大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因发生重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终生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
对于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安监、交通及公安各部门也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问责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道路 客运 安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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