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6/2009-00899 文号:湘族通[2009] 1 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06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2-13 签署日期:2009-01-04 登记日期:2009-01-12 所属机构: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所属主题:民族事务 发文日期:2009-01-04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09-06001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

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湘族通[2009] 1

各市州、县市区民(宗)委(局)、教育局、公安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才培养的力度,保持民族优惠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切实维护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考生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区(指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的县、区和民族乡,下同,以下简称聚居区)的汉族考生可申报享受民族优惠政策。

(一)户口原在聚居区,现已迁入散居地区的考生,其享受优惠政策按户口迁入地同类考生对待。

(二)户口在聚居区,现在散居地区读书的考生,其享受优惠政策按户口所在地同类考生对待。

(三)考生本人及父母(或一方)在聚居区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聚居区的时间三周年以上(核算到高考当年1231日止,下同),并且符合省市(州)户口迁移政策的,才可享受聚居区同类考生的优惠政策。

(四)考生户口在聚居区,但属空挂户口的,不能享受聚居区同类考生优惠政策。

(五)聚居区以外的非农业家庭户口转为农业家庭户口不满三周年的(以审批时间为准),按非农业家庭户口考生认定。

(六)外省(市、自治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二、审核工作实行县级初审、市州终审制度。

省民委会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纠风办负责审核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对举报的查处。

民族工作部门负责考生民族成份和户口正当迁移材料的认定;公安部门负责考生户口真实性和迁移时间的认定;教育部门负责考生信息采集、公示、确认加分;纠风办负责牵头组织对群众举报的核查和相关责任人的查处。

审核工作可以采用民委、公安、教育等部门联合办公的形式进行。

三、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高考报名开始,即启动当年资格审核程序。审核工作一律在户口所在地进行。

(二)各高考报名点要认真负责地核对考生民族、户口等相关信息。

(三)申请审核的考生及家长,应当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考生资格审核表》(见附件),提交要求的审核材料,并在“责任承诺”栏内签字。

(四)县级初审、信息比对、公示时间由市州民委确定。

(五)初审后由县级招生办在毕业学校和报名点公示10天,公示内容必须包括考生姓名、班级、民族、优惠类别、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及时组织对举报的查处。

跨市州报考考生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公示,市州终审后再到报名点及毕业学校公示。

初审公示期间,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在公示期内,由考生本人或家长向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纠错,并再次公示。查实为弄虚作假的,取消优惠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未经初审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民族优惠。

(六)市州民委45日前完成终审。之后不再受理审核申请。终审名单备份交市州纠风办。

(七)市州民委终审后,由市州招生办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于5月中下旬起在湖南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15天。

(八)要严格对户口迁入聚居区考生的审核。符合省市(州)户口迁移政策正常迁入的,考生要根据自己迁入情况的类别,对应提供以下四种材料之一:房屋产权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所在单位县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

四、责任及责任追究。

(一)市、县民族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审核工作负总责。各级民族、公安、教育、纠风部门应密切配合,分别制定审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出现违纪违规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45日市州民委终审完成后,经查实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2、户口非正常迁入聚居区而申报享受聚居区同类考生优惠政策的;3、提供虚假审核材料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规定将汉族公民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通知》(教民〔19982)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规定,取消其当年的考试或录取资格;已被学校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籍,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查实的弄虚作假案件,由省、市纠风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发函督促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理。

五、各地公安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在办理更改或填报民族成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民委()字〔1990217号文件和湘族字〔20019号文件,严禁随意更改或填报民族成份。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把户口迁移手续关,严格执行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对于涉及18周岁以下人员迁往聚居区的迁移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落户人员,要与其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其户口回迁手续,同时要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考生资格审核表》由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提供,也可从湖南教育考试院网站(www.hneao.edu.cn)或湖南民族网(www.hunanmw.gov.cn )上下载。审核工作不收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民委举报电话:  0731-2356633

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731-2280492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731-4738250

省纠风办举报电话:0731-2217835

 

附: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考生资格审核表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少数民族  考生  审核  通知                      

湖南省民委办公室                       200914日印发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考生资格审核表

 

 

 

 

 

 

 

考生姓名

 

民 族

 

考 生 号

 

公民身份号码

 

   

 

何时迁来本址

 

联系电话

 

申报民族优惠类别

 

父亲姓名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处所

 

母亲姓名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处所

 

责任承诺

 

1、已熟知国家对弄虚作假的处理规定: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取得民族优惠加分的,一律取消高考考试或录取资格,已被高校录取的,一律取消学籍,退回原籍,并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

2、我们对以上填报内容及提供审核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

 

考生签字:                               家长签字:

                                                              

县级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

市州民族工作部门终审意见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单位公章:

                   

                 

县(市、区):                             报名点:

填表说明:1、“何时迁来本址”栏,填写为具体迁入时间年、月、日,没有迁移的填写为世居。

          2、“申报民族优惠类别”栏,据实填写为“聚居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散居农业家庭户口少数民族”、“散居非农业家庭户口少数民族”。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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