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及民办职业介绍所等机构须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经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按《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116号省长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审批,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均应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未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名义在社会上擅自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同级民政部门登记颁证、监督管理。
二、申请登记须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以及成立之后的主要活动情况、资金状况等。
2、填写申请办理登记的有关表格。
3、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理事会、董事会等议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选,及其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的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4、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是否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及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6、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存登记机关,一份存业务主管单位)呈业务主管单位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交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程序
1、拟定名称,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表》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名。
2、核名通过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等有关表格,准备有关材料。
3、报负责审批监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4、备齐本文第二条所列材料后向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5、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并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