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索引号:430S00010/2017-02880 文号:湘民发〔2016〕5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7-10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2-02-05 签署日期:2017-01-03 登记日期:2017-01-06 所属机构:省民政厅 所属主题:民政、扶贫 发文日期:2017-01-06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湘民发〔2016〕58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

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进一步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参与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根本,以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坚持循序渐进、统筹发展、资源整合,逐渐扩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强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服务的能力,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为繁荣发展社会工作事业、提升社会治理与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促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扶持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管理科学有序、行业规范自律、作用发挥明显、社会高度认可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到2020年,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总量达到300家,各市州都有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实现社会工作机构有效承接社会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专业化、个性化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

二、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制度

(一)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

申请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场所)、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规范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称和组织架构,章程中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具备独立的财务管理、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省级申请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其发起人、主要负责人、服务团队带头人应当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背景,并且在全省社会工作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2强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机制,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为。加强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服务、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年度工作报告、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监督管理手段。推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三方监督评估体系建设,强化项目考核,明确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项目应具备的等级要求并择优扶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运用退出机制。

3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群组织建设。按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逐步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组织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共青团、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的服务维权作用,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正确方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党组织。

三、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机制,落实其在职业发展、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应有待遇,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人才以及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引导社会工作人才成长发展的专业督导人才。激励社会工作人才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定期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优秀社工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优秀社会工作案例等评选活动,推动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单位创建活动。

(二)增强机构内部治理能力。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恪守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的交流合作,共享资源,优势互补,主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各界资助。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杠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加强服务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社会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优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和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作用,带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深入社区开展面向各类人群的专业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增强解决社会问题,创新社会建设与治理,创新社会公共服务的能力。建立和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效果评估指标体系,为评价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情况,提升服务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四)完善志愿者管理制度。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平台,深入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和服务记录工作,鼓励志愿者长期参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关活动,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转化提升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义工)的联动服务,引领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四、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功能作用

(一)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鼓励和支持市州、县(市、区)两级成立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加大对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将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范围。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和发展行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可逐步把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中的一些基础性、前置性工作如资质核查、信息统计、教育培训、服务评估、专业督导人才培养等工作,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承担。

(二)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积极探索在社会工作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立各项行业自律制度,制定并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评比奖励和质量认证等工作,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为,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信力,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三)深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服务。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要积极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规划指导、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权益维护、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等服务,增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争取有力支持。

五、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组织和工作机制。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任务,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加强调查研究、政策创制和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加快推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扩大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投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积极推进市州、县(市、区)政府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把社会需求与社会工作人才对接起来,向社会提供专业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预算中,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程序,除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岗位,原则上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购买。严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质条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与成效等情况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和奖惩机制,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依约提供服务。鼓励城乡基层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养老助残、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等民政服务事项实行政府购买。

(三)组织实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工程。级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市、县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优先孵化以老年人、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卫生医疗、人口服务、应急处置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工作院校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志愿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注册登记条件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基金、提供场所、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工作宣传载体建设,持续深入宣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着力突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专业功能和服务成效。积极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研究、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困难问题,促进理论与实践发展,大力营造关心、理解、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湖南省民政厅

2016年12月29日

 

 

 

 

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713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絓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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