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 省公安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甲胺磷等违禁产品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索引号:430S00020/2008-84216 文号:湘农业联[2008]28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20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3-09 签署日期:2008-12-03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8-12-03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8-20002

 

省农业厅  省公安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甲胺磷等

违禁产品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农业联〔2008288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

近年来,我省在收缴销毁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磷胺、久效磷、毒鼠强、瘦肉精等违禁产品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有不法商贩生产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以多种隐蔽方式向农村和边远地区推销,违法生产使用瘦肉精、毒鼠强及其他违禁产品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大甲胺磷等违禁产品的收缴力度,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力收缴甲胺磷等违禁产品。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乡、村、组农药经营门店,采取有效形式,对农资经营门店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检查,发现违禁产品一律收缴。质检部门要对农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有甲胺磷等违禁产品,必须彻底收缴,并捣毁地下生产窝点。工商部门要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发现经营甲胺磷等违禁产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没收查处,对收缴的剧毒农药,要送交农业部门进行无害处理。同时要加强涉农广告、注册商标的监管,对涉及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和其他违禁产品的广告,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配合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严厉打击制售违禁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制售甲胺磷等违禁产品的违法行为。农业、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责,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对辖区内的农资违法案件,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进行处理。对制售5种高毒农药及其他违禁产品的案件,要查明源头、查明去向、查明涉案单位和人员,涉案产品要彻底追回,并集中销毁。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案件协办协查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8]5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5种高毒农及其他违禁产品药收缴的有关信息。大案要案随时报送,对于涉及到跨区域、跨部门的案件要及时通告相关区域和部门,做到及时依法查处。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农业、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督查工作,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的督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监管措施,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及其他违禁产品的制售和使用。

 

 

 

省农业厅                   省公安厅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农药  收缴    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8123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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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省公安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甲胺磷等违禁产品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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