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5-13021
湘人社发〔2015〕7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规定,现就增加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4年10月1日起,给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标准
此次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比照行政机关同职务离休人员执行。调整标准为: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见附件1),交离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审核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
2、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9月30日以前完成,并在10月25日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支付力度,确保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件:1、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2、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