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4-13002
湘人社发〔2013〕95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
个人账户继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经研究,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继承额具体明确如下:
一、参保在职人员死亡
参保在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继承额为本人死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参保退休人员死亡
参保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继承额=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后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月养老金×已领取养老金的月数。
按照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2月31日前到龄的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按参保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账户记账金额除以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退休年龄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准)计算。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0月30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