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现将制定的《湖南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中心)
湖南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3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适用本实施细则。用人单位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第三条 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的《就业创业证》,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该证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就业失业求职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失业求职登记的指导服务、《就业创业证》的申领审核及制证等工作。
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本辖区内的经办服务、《就业创业证》的信息复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就业失业求职登记的信息录入、核实、变更与《就业创业证》的发放等工作,并提供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信息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暂未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社区(行政村),由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具体承办就业失业求职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 全省统一使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全程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办理、求职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或智慧人社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在线自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证书申领等业务。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首次登记人员同时办理《就业创业证》。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就业登记:
(一)用人单位为新招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后台自动进行就业登记的业务协同变更。
(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用人单位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附件1);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规定的资料。单位初次办理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材料。
第七条 劳动者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可持以下资料到就业所在地的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
(一)属自主创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并填写《就业失业求职登记表》(附件2,下同)。
(二)属灵活就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并填写《就业失业求职登记表》。
首次登记人员同时办理《就业创业证》。
第八条 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登记的受理及审核。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劳动者的就业登记:
(一)用人单位在进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办理退休业务或养老金申领核定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后台自动进行就业登记注销;
(二)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信息系统自动注销其就业登记;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办理退休手续后,也可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注销就业登记,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手续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并填写《就业失业求职登记表》。首次登记人员同时办理《就业创业证》。
各地要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 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 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业登记的受理及审核。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劳动者的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意愿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一)、(二)、(三)类情形的,在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办理就业登记时,信息系统自动注销失业登记;符合第(四)类情形的,人员离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信息系统自动根据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进行失业登记注销;符合第(四)类情形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第(五)、(六)、(七)、(十)类情形的,由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核实情况后,告知本人或其家属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并在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符合第(八)、(九)类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出现3次及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无就业意愿、连续6个月联系不上等情形的,在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
第四章 求职登记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即在信息系统内自动办理求职登记。失业人员应准确填写个人简历、技能状况、求职意向等情况,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在农村常住、尚未转移就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的农村劳动者可办理求职登记。上述农村劳动者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常住地行政村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求职登记,并填写《就业失业求职登记表》。
第十六条 劳动者办理求职登记后,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其提供免费的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信息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并对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进行跟踪和回访。
第五章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统一发放。更换、补发《就业创业证》时,保留原有编号,并注明补发、更换字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就业创业证》及编号。
第十九条 劳动者申请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时,无需提供《就业创业证》纸质证书。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信息系统内核实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与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根据本人需求,需《就业创业证》纸质证书的,可在线自助申领。
第二十条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应持本人学生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领表》(附件3),向高校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高校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代为申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注销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证》,该证自动失效: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死亡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管理,一人一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严禁出借、出租、转让。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伪造及违法借用租用《就业创业证》骗取国家税费或补贴资金,情节较轻的责令退回相应资金;情节较重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就业创业证》被涂改、撕页的,原《就业创业证》失效,劳动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本辖区内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等各类资料的归档工作。经鉴定确需销毁的档案资料,应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档案部门备案,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登记失业人员、求职人员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扎实推进“311”就业服务行动,每年至少免费为失业人员或有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推荐3次岗位信息、提供1次职业指导、提供1次技能培训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注销、求职登记等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人员在办理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工作中有推诿拖延、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经查属实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发前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劳动者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均等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登录信息系统在线自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证书申领等业务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应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用人单位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2.就业失业求职登记表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领表
附件1
用人单位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登记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民族 |
联系方式 (移动电话) |
学历 |
毕业学校 |
专业 |
毕业时间 |
户籍地 |
常住地 |
就业时间 |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
是否打印《就业创业证》 |
劳动者本人签名 |
甲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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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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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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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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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2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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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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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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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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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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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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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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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学历为本科以下的,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可不填;2.毕业时间和就业时间日期格式为8位数字,如20161231;3.户籍地和常住地填写格式为:XX市XX县XX乡镇(街道)XX社区(村)XX;4.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打印《就业创业证》填是或否。
附件2
就业失业求职登记表
编号: 填报日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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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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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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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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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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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打印《就业创业证》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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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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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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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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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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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省 市 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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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 |
湖南省 市 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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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 |
就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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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形式 |
单位就业£ 自主创业 £灵活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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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就业 |
单位名称 |
|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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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 |
失业原因 |
本人自 年 月 日,因: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 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 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原因£备注: , 至今处于无业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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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登记 |
培训意愿 |
是否有培训意愿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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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培训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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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培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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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意愿 |
就业意向地 |
省 市州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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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岗位(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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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薪资(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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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 |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本人承担包括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等一切后果。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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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说明:1.办理就业登记,填写就业登记内容;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内容;办理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内容。2.学历为本科及以上的,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必填;有培训意愿的意愿培训工种和意愿培训时间必填。
附件3
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领表
编号: 填报日期: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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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学历 |
|
毕业学校 |
|
专业 |
|
||||||
预计毕业时间 |
|
是否打印《就业创业证》 |
是£否£ |
||||||||
户籍地址 |
省 市 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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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住址/就业创业地 |
湖南省 市 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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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 |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本人承担包括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等一切后果。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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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 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