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11002
湘司发〔2013〕10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核准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为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行政许可权限变更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品行良好;
(3)身体健康;
(4)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学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二年,或者具有非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五年;
(5)参加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6)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规定时间,并经所在市州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组织考核合格。
具备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业务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
(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的;
(3)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4)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5)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其他情形。
3、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登记表》及两寸免冠照片三张;
(2)申请人毕业证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或省司法厅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6)法学大专学历人员提供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二年的书面证明;
(7)非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提供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五年的书面证明;
(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评价意见表》;
(9)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停执业一年以上,重新申请执业的需再次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提供的上述材料均为一式三份,如是复印件,申请人应将原件同时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核准表》,经拟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接受。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核准表》填写的项目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遗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存档);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初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准予执业核准的情形,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查意见中简要说明理由。
(四)核准登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呈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有疑问的申请材料应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申请人能否执业核准的依据之一。
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准予执业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归档备案。核准登记程序结束后一个月内,登记机关应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核准表》及其他申请材料、调查材料、通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立卷归档,作为申请人的执业档案。执业档案需复制一份报省厅备案。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停执业的情形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领取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因各种原因需暂时停止执业的应当向执业核准机关申请暂停执业,并交回《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暂停执业情形消除后可以重新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暂停执业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年。
暂停执业时间超过3年,执业核准机关应当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暂停执业超过3年再次申请执业的应向执业核准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执业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停止执业满5年以上的,需重新参加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重新办理执业核准。
未向执业核准机关申请暂停执业并未交回《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连续停止执业满3个月的,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再次申请执业的需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重新办理执业核准。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职能,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体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和领会行政许可法精神,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制作。
(二)切实把好准入关。严格标准,把好人员“入口关”,是全面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各地在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过程中,要严格要求,不得放宽准入条件。
(三)加强监督。各市州司法局法制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厅将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各市州核准执业核准的情况,对不按规定程序、条件核准执业核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附: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核准表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评价意见表
湖南省司法厅
2013年4月10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核准表
编号:
申 请 人
登记机关
湖南省司法厅制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照片 | |
拟应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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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方式 | 专职/兼职 | ||||||||
申 请 人 情 况 | 文化程度 |
| 专业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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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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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地址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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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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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 单 位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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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存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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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人 简 历 | 起止时间 | 在何地何部门工作/学习 | 职务 | 证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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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受过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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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受过何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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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有 无 下 列 情 行 | 1、曾受过何种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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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开除公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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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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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受停业处罚期限未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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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取销公证员资格或受停业处罚期限未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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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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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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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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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核 准申 请 | |||||||||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拟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鉴定意见 | |||||||||
主任(签名): 鉴定机构(章) 年 月 日 | |||||||||
该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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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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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姓名 |
| 执业人数 | 专职 人/兼职 人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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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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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
负责人: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核准意见 |
负责人: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核准执业批件文号 |
| 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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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 |
| 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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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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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 此表由申请人按表列项目如实填写(一式三份),照片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2、 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如实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个人品行等方面的鉴定意见。 3、 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核准执业的,应不准予其执业核准 4、 申请人被核准机关核准执业的,此表作为申请人的执业核准档案,分别存市州司法局和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