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1/2013-02175 文号:湘司发〔2013〕4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3-110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1-26 签署日期:2013-12-25 登记日期:2013-12-25 所属机构:省司法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3-12-25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3-11007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文件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湘司发〔201348

 

 

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

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并组织实施。

 

 

 

 

 

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

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根据《司法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督促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进行资质认定或认可,鼓励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力争在201612月底前,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

(一)认真做好已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指导帮助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省级资质认定,鼓励、支持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认可

(二)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申请延续登记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确保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

(四)鼓励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

二、组织实施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按照以点带面、循序渐进、规范实施的原则,自20139月开始,至201612月底基本完成。

(一)组织领导。成立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省司法厅党组成员、省司法鉴定协会会长文泽纯任组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笑春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刘晋华、副处长严思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处处长彭利锋、副处长谭晶、省司法鉴定协会代秘书长王专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处刘社爱等同志组成。各市州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

(二)明确职责。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推动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审批和证后监管等工作,省司法厅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的组织、推荐和指导工作,市州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州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培训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的培训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专题培训,提高管理干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认识水平,增强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要求

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可按照前期准备阶段、试运行阶段、申报和评审阶段进行,达到资质认定和认可条件立即申报;各市州要选择条件较好的司法鉴定机构率先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依法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认证认可服务领域的新实践。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推进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管理水平,加快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建设步伐,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

(二)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指导司法鉴定机构按规定条件做好筹备工作;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尽快建立一支既熟悉司法鉴定工作,又掌握认证认可知识的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要求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加大对硬件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选派专业技术骨干参加机构内审员和质量监督员培训,为认证认可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扎实推进试运行工作。要求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按资质认定的要求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正式申请前开始试运行。试运行期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四)认真做好申请工作。司法鉴定机构按照申请类别,分别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经市州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司法厅(省直机构直接报省司法厅)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分别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评审,符合要求的经批准后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五)强化结果运用。要切实强化资质认定和认可结果的运用,把资质认定和认可结果与司法鉴定机构准入、退出和淘汰机制结合起来,作为行业准入、执业监管和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重要内容。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情况将作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评先评优的优先条件,并作为延续登记时重新审核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的重要依据。对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省司法厅将通过暂缓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不予延续登记等方式依法予以清理注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司法厅:王专明,0731-8458635618007316797

省质监局:刘社爱,0731-8996708115873160928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类别

 1、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资质认定和认可。

 2、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分为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国家级资质认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省级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3、司法鉴定机构认可工作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按照自主选择和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申请资质认定或认可。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可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

(二)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依托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设立,或属于各省级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十二五”期间确定的重点扶持建设的高资质、高水平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

3、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并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确认。

4、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每个类别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所申请的全部司法鉴定业务领域2年内参加过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适用时)。

(三)申请认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4、符合认可规范和要求。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3、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二、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申请的认证认可种类,按照受理部门和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配备仪器设备、确认技术方法、改善工作环境、建立内审员队伍、编制体系文件、运行管理体系、开展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参加能力验证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二)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申请类别,分别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分别下载申请材料→填写申请材料→报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分别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受理→文件资料符合性审查→专家现场评审→整改→审核、评定→批准→发证。

(三)评审要求

1、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接受评审。

2、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可,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建立管理体系,接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评审。

3、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应按照上述资质认定和认可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接受评审。为减轻司法鉴定机构负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资质认定评审与认可评审同时进行。

(四)注意事项

1、司法鉴定机构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应同时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申请认可。

2、取得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将注销其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资质认定或认可标识。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黄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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