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9/2013-02273 文号:湘环函[2012]44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3-15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2-16 签署日期:2012-12-13 登记日期:2013-01-06 所属机构:省生态环境厅 所属主题: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日期:2013-01-17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3-15001

 

 

 

湘环函〔2012〕47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活动的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行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关于申请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发[2005]44号)自行废止。

 

附件: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13日

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活动的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允许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及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活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第一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应当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履历、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

3、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运输能力或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签订相应委托运输协议;

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有符合国家或湖南省的危险废物处置建设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必要的测试和监测能力;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4、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4、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先经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先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原则上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符合国家或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规划、处置利用省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并在工业园区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的企业;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未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原则上要在3年内搬迁至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必须进入专业工业园区。

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收集、利用、贮存、处置设施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经营活动开始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以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

 

第七条 申请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除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中的各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件,证明材料一份,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

(三)清洁生产审核文件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认材料;

(四)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及管理计划;

(五)排污许可证;

(六)有关的环境监测报告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报告;

(七)其它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的;

(二)年焚烧1万吨以下危险废物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专家库。发证机关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向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经济宏观调控、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也可以组织听证会、评审会或者征求专家意见。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名称、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利用、贮存、处置设施地址。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申请单位,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不在工业园区内,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审批权限要求,在企业试生产期间,颁发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危险废物生产经营情况,并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查。

持证单位应于每年的4-6月份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可不参加当年的审查)。持证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二)当年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台帐;

(三)当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当年危险废物购销合同;

(五)企业排放的水、气、及周边土壤重点污染因子监督性监测报告;

(六)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材料;

(七)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根据上报材料、组织进行现场审查,综合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一)逾期不申请年审的或年审不通过的;

(二)提交的材料不全,逾期不提交到位的;

(三)现场督查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四)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或者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改建、扩建、搬迁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歇业超过1年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治理措施,并对未利用、未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果经营单位自行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歇业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注销的,由原发证机关现场核实后,注销并公告。

 

第四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 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在4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1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13日内进行审查,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现场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及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由原发证单位依法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运行台帐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时,应当将台帐移交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收缴或报请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见附件3、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三、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四、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六、利用,是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变更申请)

2、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

附件1:

 

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章)

      申请经营废物的类别                     

      经营方式                               

      申请数量(吨/年)                        

      填报日期                               

 

□首次申请  ;□重新申请 ;□换证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制

       

                         填 写 说 明

1、             申请书除最后一页(核查综合意见、省环保厅审批意见部分)外均由申请单位填写,填写时除签名以外均要求打印。

2、             申请书填写内容应与所附证明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材料不完整。

3、             申请书各项内容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尚未实现的,按计划内容填写,并逐项注明“计划”字样。

4、             经营方式分为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四大类,其中处置包括焚烧、填埋、化学处置、物理处置及其它方法。

5、             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是指传染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等特性。

6、             申请书一式五份,如内容填写不下,可自行附页。

 

 

 

 

 

 

 

 

 

 


 

 

本申请书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和真实的。我代表申请单位郑重承诺:遵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各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表 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注册地址

 

企业代码

 

经营场所地址

 

固定资产总值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成立时间

 

单位总人数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机

 

单位主要负责人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文化程度

专 业

本专业工作年限

工作岗位

 

 

 

 

 

 

 

 

 

 

 

 

 

 

 

 

 

 

 

 

 

 

 

 

 

 

 

单位主要技术人员

 

 

 

 

 

 

 

 

 

 

 

 

 

 

 

 

 

 

 

 

 

 

 

 

 

 

 

 

 

 

 

 

 

 

 

 

 

 

 

 

 

 

 

 

 

             

 

表 2  申请经营危险废物情况

序号

废 物 名 称

类别编号

主要化学成分

危险特性

经 营 数量(吨/年)

经营方式

 

 

 

 

 

 

 

 

 

 

 

 

 

 

 

 

 

 

 

 

 

 

 

 

 

 

 

 

 

 

 

 

 

 

 

 

 

 

 

 

 

 

 

 

 

 

 

 

 

 

 

 

 

 

 

 

 

 

 

 

 

 

 

 

 

 

 

 

 

 

 

 

 

 

 

 

 

 

表 3 主要经营设施和设备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设计能力

(吨/年)

数量

生产厂家/产地

投运日期

使用场所/用途

 

 

 

 

 

 

 

 

 

 

 

 

 

 

 

 

 

 

 

 

 

 

 

 

 

 

 

 

 

 

 

 

 

 

 

 

 

 

 

 

 

 

 

 

 

 

 

 

 

 

 

 

 

 

 

 

 

 

 

 

 

 

 

 

 

 

 

 

 

 

 

 

 


废物的包装、收集

1、             废物包装形式

 

 

 

 

2、             包装容器数量

 

 

 

3、废物收集工具、设施

废物的运输

1、             废物运输方式

 

 

 

2、现有运输工具数量和资质(或租用运输工具的来源、数量、资质)

 

 

 

 

 

3、废物运输时的应急方案和工具

废物的贮存/暂存

2、             废物贮存/暂存方式

 

 

 

 

 

 

 

2、             废物贮存场所情况简述

 

 

 

 

 

 

 

废物的预处理

1、             废物预处理工艺

 

 

 

 

2、             废物预处理设施、设备

 

 

 

 

 

废物处置工艺及设备、设施

1、废物处置工艺

 

 

 

 

 

 

 

 

 

 

 

 

 

 

2、                                                                                             废物处置设备、设施

 

 

 

 

 

污染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

1、污染物产生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及工作原理

 

 

 

 

 

 

 

 

 

 

3、污染防治效果(监测数据)

 

 

 

 

 

 

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和其它突发性事件的方案和资金保障计划

1、             废物分析的主要仪器、设备及分析项目

 

 

 

 

2、             安全、保卫措施

 

 

 

 

3、             内部检查监督管理措施

 

 

 

 

4、             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5、             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6、             环境监测措施

 

 

 

 

7、             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消除污染的资金保障措施

周边环境简述及地理位置图

厂区布局说明及平面布置图

考核综合意见:

 

 

 

 

 

 

 

 

 

 

 

 

 

 

 

              

               年   月    日

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意见: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一)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如: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技术人员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二)关于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员证;等等。

(三)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如: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等。

(四)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如:

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平面图应绘出:(1)设施法定边界;(2)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3)各危险废物处置、贮存设施等。

2、现有设施应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1)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2)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3、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如: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艺的有关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六)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包括:

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废物,从而确保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制度的内容应包括:(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应分析何种成分;(3)对拟接受的废物如何取样;(4)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全措施。包括:(1)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2)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如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3)对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确保设施运转正常,持证单位必须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并根据该管理措施和制度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管理措施和制度应确定需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的频率。在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如装卸区域,应每天检查一次。持证单位应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

4、人员培训制度

为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风险,并能够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持证单位必须对上岗人员提供培训。培训情况应每年进行回顾。

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如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职责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撤离疏散计划等。

6、环境监测制度:如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等。

7、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8、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

编    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自              至

初次发证日期: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XXXXXX,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保障经营安全,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标准和技术要求

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

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

三、其他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在批准试运行期结束时,必须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在试运行期间,持证单位必须对实际工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实际运行情况。

2、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XXXXXX,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2)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等。

(3)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

 

附1、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2)安全措施;(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4)人员培训制度;(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6)环境监测制度;(7)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8)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附2、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经营规模和处置方式明细表

 

附3、新建、改建、扩建设施试运行计划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副本 ×)

编        号

法 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自        至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经营单位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格的法律文件。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正本应放在经营设施的醒目位置。

3.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或者吊销。

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5.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危险废物超过批准经营规模2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7.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8.  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初次发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XXXXXX,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保障经营安全,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标准和技术要求

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

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

三、其他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在批准试运行期结束时,必须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在试运行期间,持证单位必须对实际工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实际运行情况。

2、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XXXXXX,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

 

处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2)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等。

(3)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

 

附件1: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

(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2)安全措施;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4)人员培训制度;

(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环境监测制度;

(7)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8)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附件2: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名称、类别、经营规模和处置方式明细表

附件3:新建、改建、扩建设施试运行计划

附件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年审表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舒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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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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