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9/2013-02275 文号:湘环函[2012]50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3-15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2-25 签署日期:2013-12-31 登记日期:2013-01-21 所属机构:省生态环境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3-01-24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3-15003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湘环函[2012]50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州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重点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评估工作,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督促各县市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湖南省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湘财预[2012]59号)精神,特制定《湖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考核评估工作的认识。

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其目的是引导地方政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改善提升生态质量,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县域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从近两年的考核评估工作来看,少部分县市区政府还存在思想认识重视不够、工作组织协调欠佳等问题,一些县市区的专业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场地和监测经费保障不到位,影响了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市州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环保监测体系,扎实推进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2、切实加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先在《全国主体功能区划(2010-2020)》确定的我省24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开展试点,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县市区。县级政府作为考核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详尽的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本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自查工作,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和统计考核制度,客观、规范、准确、及时上报考核评估数据,并接受上级政府的检查。要将考核评估工作分解落实到环保、财政、国土、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环保部门主动牵头组织,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县市区考核评估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队对县市区进行数据审核及现场核查。

3、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各县市区要不断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导向效应,将资金重点用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兼顾基本公共服务,并逐步提高用于生态环保的比重。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统筹制定资金安排使用分年度规划,滚动安排、有序实施。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县市区,适当增加转移支付资金;对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县市区,适当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4、努力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各县市区要加强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工作人员和监测设施设备,并将环境监测监察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保障考核评估工作基本需求。省财政下达的环保监测设备购置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2013年底以前,24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要全部达标,其他县市区也要在2-3年内达标,保证县级能够独立承担相关环境监测任务。

 

附件:湖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湖南省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湘财预[2012]59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评估以引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坚持公正公开,注重激励,强化监督约束。

 

第二章  考核评估内容

第四条  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

第五条  技术指标体现被考核对象生态环境状况,内容包括县域环境状况和自然生态状况,设二级指标体系(表1),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根据国家的有关评价计算方法,计算获得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值(EI)为基础评价。

表1  考核评估技术指标体系

指标类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自然生态指标

林地覆盖率

草地覆盖率

水域湿地覆盖率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环境状况指标

SO2排放强度

COD排放强度

固体废物排放强度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水源涵养类型

水源涵养指数

生物多样性维护类型

生物丰度指数

防风固沙类型

植被覆盖指数

未利用地比例

水土保持类型

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

未利用地比例

注:各项指标含义与国家文件规定一致

第六条  管理指标体现被考核县市区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程度、资金使用规范以及县域考核工作组织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县级自查填报生态环境状况监测数据,经市州、省、国家三级审核确认,再统计核算,得出各考核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值(EI),以计算结果为基础进行技术指标评价。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程度、资金使用规范以及县域考核工作组织情况等,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定期抽查、不定期现场核查以及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确定管理指标考核结果。

第九条  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见附表)进行综合评估,其中生态环境状况改善情况占80%、组织管理工作占20%。考评结果分为五级,即优、良、一般、较差和差。

表2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工作综合考核评估分级

级别

一般

较差

分数

≥85

70~85

60~70

50~60

<50

状况

县域考核工作组织有力,资金使用合理,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好

县域考核工作组织比较好,资金使用合理,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县域考核工作组织一般,资金使用基本合理,生态环境质量基本保持不变

县域考核工作组织一般,资金使用不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有所下降

县域考核工作组织不力,资金使用不合理,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差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自查工作,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和统计考核制度,客观填报数据,保证填报数据的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协调各部门所报数据的一致性和逻辑性,客观评价转移支付产生的生态改善效益,真实展示生态建设成就。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证工作部门具备开展考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监测能力,能独立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完成例行监测,保证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结果直接与各地财政转移支付和生态工程项目资金分配挂钩。省财政厅在分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各县市区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实际享受的转移支付额度按如下公式计算:

某县市区生态转移支付实际金额数=该县市区生态转移支付计划应拨数±该县市区奖(惩)数。

各县市区生态转移支付计划应拨数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计算,上一年度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本年度奖(惩)数计算依据。

 

第五章  组织与监管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对考核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自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作任务落实到财政、环保、国土、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环境监测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特点,合理确定资金使用方案。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将不定期组织对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评估督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份前公布被考核县市区上一年度的考核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

 


附表: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

内容

考核项目

考核评分要点

评分

生态环境状况(80分)

生态环境质量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EI≥70),基准分70分,根据ΔEI值计算结果,相应增减0-10分。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60≤EI<70),基准分60分,根据ΔEI值计算结果,相应增减0-10分。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EI<45),基准分50分,根据ΔEI值计算结果,相应增减0-10分。

 

组织管理(20分)

县市区政府重视程度(5分)

是否成立专门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县级政府是否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年度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内是否发生生态环境破坏及污染事故。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5)

是否制定了资金使用办法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保的比例是否合理;典型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情况。

 

数据考核(10)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情况;环境监测站达标建设验收情况;基本监测任务开展情况;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质量情况;数据与自查报告报送情况。

 

合计

 

 

考核小组(签字):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舒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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