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2/2010-72298 文号:湘商贸发〔2010〕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22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5-15 签署日期:2010-04-02 登记日期:2010-04-14 所属机构:省商务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0-04-14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商务局、有关企业:


为加快湖南省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培育国际知名品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我省外贸可持续发展。依据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商贸发【200914号)精神,制定“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将“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做好我省自主出口品牌培育工作。


 


附件:“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00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印发


                                                              


附件:


“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湖南省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国际知名品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依据湖南省商务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国际营销网络健全,在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湖南自有品牌。


    第三条“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南省商务厅负责“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成立“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认定和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资格条件。申请“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在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


(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


(六)企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七)企业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 评分指标。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


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


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


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


(二)管理体系认证(覆盖范围应包含申报商品)(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食品安全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每通过一种认证得5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5分)。


按企业申报品牌项下商品在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计分,最低得20分,最高得45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在海外1个国家(或地区)注册了商标的得5分,每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加2分;在中国关境外申请和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含商标和专利等),每一案例5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5分)。


每在海外设立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六)社会评价(10分)。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的一个荣誉称号得5分;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中的一个荣誉称号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申报材料。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严格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一)“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统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申报品牌项下商品出口统计表(由企业出具,并提供报关单证明);


(六)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八)专利证书(复印件);


(九)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一)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十四)申请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含商标和专利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凡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如认为有必要,将要求企业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一年认定一次,每年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开展认定活动的通知,布置具体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提交到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由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名单,并将材料汇总提交认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综合认定,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通过湖南外贸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入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对入选品牌的意见。公示一周后,由认定委员会确定最终名单并发文公告。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认定“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自动失效,企业须重新参加认定。有效期内,品牌企业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省级以上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商标持有人已变更为外方,暂停或撤销其“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称号。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将取消企业三年内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企业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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