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标准厂房建设补贴实施细则

索引号:430S00022/2009-01427 文号:湘商加工[2009]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2202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6-29 签署日期:2009-06-22 登记日期:2009-09-30 所属机构:省商务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6-29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标准厂房建设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加快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形成“洼地”效应,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园区和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


第三条  标准厂房建设补贴在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按照工业行业标准要求,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的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办公、生活等用房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享受补贴的标准厂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享受补贴的标准厂房必须是2008101日后开工建设的。


(二)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


(三)由地方政府(园区)投资兴建、以服务企业为目的的标准厂房;由企业投资统一开发兴建、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的标准厂房加工贸易企业自建的用于扩大生产的标准厂房


(四)当年331日前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可在上半年申报补贴。当年101日前经有关部门正式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可于下半年申报补贴。


(五)申请补贴的标准厂房的验收须有商务、财政部门参与。


第六条  标准厂房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的对象。


按照“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确定标准厂房建设的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按每平方米5-10元人民币进行补贴。


第七条  补贴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除按照《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870号)要求执行以外,补充规定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上半年申报标准厂房补贴时间:41--431日,下半年申报标准厂房补贴时间:101--10月31,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加工贸易处)、省财政厅(外经处)


   (二)申报资料。


1.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新建标准厂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建设总结;


3.国土、发改、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批复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标准厂房项目建设规划图和设计施工图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属政府(园区)投资兴建的,提供拨款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属民间融资兴建的,提供借款合同或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6.承建单位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批。


1.申请资料必须由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2.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抽样进行现场查验评估。


(四)拨付。


全部申报资料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拨付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新建标准厂房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平方米


















































项目名称


 


厂房位置


 


厂房总投资


 


其中:地方财政投资


 


银行贷款


 


自有资金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厂房层数和面积


 


厂房建设造价


 


申请补贴额度


 


 


审核意见:


 


 


 


 


 


 


市商务局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省商务厅


        


审核意见:


 


 


 


 


 


 


省财政厅


        


填报日期: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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