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标准厂房建设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加快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形成“洼地”效应,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园区和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
第三条 标准厂房建设补贴在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按照工业行业标准要求,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的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办公、生活等用房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享受补贴的标准厂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享受补贴的标准厂房必须是2008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
(二)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
(三)由地方政府(园区)投资兴建、以服务企业为目的的标准厂房;由企业投资统一开发兴建、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的标准厂房;加工贸易企业自建的用于扩大生产的标准厂房。
(四)当年3月31日前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可在上半年申报补贴。当年10月1日前经有关部门正式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可于下半年申报补贴。
(五)申请补贴的标准厂房的验收须有商务、财政部门参与。
第六条 标准厂房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的对象。
按照“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确定标准厂房建设的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按每平方米5-10元人民币进行补贴。
第七条 补贴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除按照《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8]70号)要求执行以外,补充规定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上半年申报标准厂房补贴时间:
(二)申报资料。
1.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新建标准厂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建设总结;
3.国土、发改、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批复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标准厂房项目建设规划图和设计施工图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属政府(园区)投资兴建的,提供拨款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属民间融资兴建的,提供借款合同或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6.承建单位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批。
1.申请资料必须由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2.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抽样进行现场查验评估。
(四)拨付。
全部申报资料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拨付。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新建标准厂房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平方米
项目名称 | |||||||||
厂房位置 | |||||||||
厂房总投资 | 其中:地方财政投资 | 银行贷款 | 自有资金 |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
厂房层数和面积 | |||||||||
厂房建设造价 | |||||||||
申请补贴额度 | |||||||||
审核意见: 市商务局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省商务厅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省财政厅 年 月 日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