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索引号:430S00023/2011-02340 文号:湘文办〔2011〕20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22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12-19 签署日期:2011-09-27 登记日期:2011-12-19 所属机构:省文化和旅游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1-12-19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22003

 

 

湖南省文化厅

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文办〔2011205

 

为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我省文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精神,按清理修订工作的任务、要求和步骤,对行政执法职能及其依据进行了全面修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湖南省文化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文化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文化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5、《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

7、《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8、《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9、《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10、《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15

2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

2003.03.01

3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

2003.08.01

4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03.01

5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8.07.22

 

行政规章

6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4.07.01

7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4.07.01

8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

2009.10.01

9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2010.08.01

10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

2011.04.01

三、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2、举办外国、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和相关事项变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4、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5、设立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50项)

1、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戏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戏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二年内被处以三次警告或罚款又有违反条例行为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7、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二年内被二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行为

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8、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9、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0、举办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1、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2、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5、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6、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7、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没有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8、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十七条

19、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

20、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六条

21、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八条

2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止入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5、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26、未经同意,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27、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在其网络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28、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没有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29、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没有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30、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3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3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3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35、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合法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36、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没有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37、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8、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9、美术品经营者未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0、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1、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置考级简章;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2、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考级活动;执考教官未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考官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艺术考级活动中之执考考官未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未提出指导性意见;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45、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没有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处罚种类: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46、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47、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48、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49、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50、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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