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湖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索引号:430S00036/2011-02341 文号:湘旅发【2011】2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6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1-12-02 签署日期:2011-10-25 登记日期:2011-11-01 所属机构: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1-11-0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6001

 

 

 

湘旅发【201122

 

关于公布《湖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已将2011年《湖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完毕,现予以向社会公告。

 

附件:《湖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

 

 

 

 

 

 

附件

 

湖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旅游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三条

2、《湖南省旅游条例》第五条

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4、《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见下表)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旅行社条例

国务院

2009.5.1

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10.1

3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2.7.1

地方性法规

4

湖南省旅游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9.3.1

部门规章

5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11.2.1

6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

2009.5.3

7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02.1.1

8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02.10.28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和经营范围变更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七条、八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

注:已委托给市州旅游局审批(省政府第253号令)

2、出国(境)旅游聘用领队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

3、导游人员资格证、临时导游证、导游证核发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二)行政处罚(共59项)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2、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4、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5、旅行社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6、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7、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8、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9、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10、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11、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1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13、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14、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15、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16、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下列规定的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17、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18、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19、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20、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21、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22、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3、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24、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25、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26、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27、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28、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29、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30、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31、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32、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33、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34、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35、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36、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37、导游人员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8、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和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吊销导游证;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0、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1、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42、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43、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36个月、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4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6、旅行社解除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7、组团社对申请领队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48、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49、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0、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

51、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中止服务,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

52、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

53、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中途甩团甩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

54、旅游经营者违法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

55、组团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非法经营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6、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或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7、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加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上述要求时未制止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或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或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8、旅游团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9、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领队证、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对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申请的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2、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湘旅规备字【20111

 

湖南省旅游局关于报请登记《湖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现将我局20111021日制定的《湖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湘旅发【201122号),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附件:

1、《湖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纸质文本3份、电子文本1份;

2、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

3、依据和参考资料1套。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湖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合法性审查的报告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我处对《湖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合法,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致,没有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合法。

 

 

湖南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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