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请示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24/2008-84252 文号:湘人口函[2008]7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250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1-22 签署日期:2008-11-10 登记日期:2008-12-18 所属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主题: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日期:2008-12-19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08-25010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湖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请示问题的批复

湘人口函〔200873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我委进行了规范性文件清理。1995年至2004年间我委就各市州有关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批复,因有效期届满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而失效。将有关批复按新修改的《条例》进行修改、公布如下,原批复不得再作为工作依据:

一、什么叫实施假节育手术?

节育手术是指为使妇女暂不受孕、永不受孕和终止妊娠,达到节制生育的目的,由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施行的手术。它主要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粘堵术、人工流产、引产等。凡施行节育手术的人员为使妇女达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逃避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而怀孕生育的目的,所采取一切伪装、虚假的手术,以及通过有关技术手段造成节育手术失效,达不到节育和终止妊娠目的的行为,都属于实施假节育手术。因此,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育龄妇女在产前进行催产并造成政策外生育后果的行为,属于做假节育手术,应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采取欺骗、隐匿等不正当手段隐瞒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可加收利息?

对采取欺骗、隐匿等不正当手段隐瞒违法生育的行为,应先按当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算出应对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再加上该笔社会抚养费自其违法生育之月起至查处之月止的银行同期定期储蓄利息,二者之和即为该违法生育夫妇查处之日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如当时也对违法生育的夫妇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但当事人拒绝缴纳的,则应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为违法生育人员私自接生的如何处理?

不按规定查验生育证或者明知他人系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且有充足时间向村、乡干部反映情况,而不予报告,私自为其接生,此行为构成为违法生育者提供便利条件,属于“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按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否有年龄限制?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孩子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多胞胎、双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此规定,凡第一个孩子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多胞胎、双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又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允许生育第二孩子,对第一个或者第一胎孩子的年龄没有限制。国家计生委一九九○年九月颁布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也未限制病残儿的鉴定年龄。因此,育龄夫妻要求对所生育的第一个或者第一胎子女进行病残儿鉴定的,其子女没有年龄限制。

五、一方再婚前生育病残儿,另一方无生育史,再婚后能否再生育?

再婚夫妻,一方无生育史,另一方再婚前只依法生育了一个或一胎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该子女有残疾或该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可比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孩子。

六、《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规定如何具体操作?

对于兄弟姐妹均系农民,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孩子的,要求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当先与无生育能力的兄弟姐妹签订即使获得生育能力也保证不生育且不收养孩子的合同。

七、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前一次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非当事人本人亲生的,能否再生育?

如果经过法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一方前一次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确非当事人本人亲生,且二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或者虽然形成抚养关系,但经法定程序解除,则应认定当事人无子女,可以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

八、注射引产药物后的催生是否属于终止妊娠手术?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是一个过程,注射引产药物后的分娩应视为终止妊娠手术的延续,应作为整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一部分。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单位为已经注射引产药物的孕妇进行催生,属于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母婴保健、执业医师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 政策法规 批复

  抄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打印 收藏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请示问题的批复

7819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