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湖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
有无“生育能力”如何认定的规定
湘人口发[2009]23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一、要求生育者的兄弟姐妹未婚的,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方认定其没有生育能力
1.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2.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患有生殖器官缺陷或生殖机能障碍等不育症,无法医治的;
3.因严重疾病、残疾等原因40岁以上仍未找到配偶的,但要求生育者女方年龄超过35周岁的,其兄弟姐妹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要求生育者的兄弟姐妹已婚的,须符合些列情形之一方可认定其没有生育能力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兄弟姐妹或者其配偶患有生殖器官缺陷或生殖机能障碍无法医治,或者其他不孕不育症医治5年以上不愈的。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已经采取了绝育措施或者其他长效节育措施保证不生育的。
对于以兄弟姐妹没有生育能力为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证审批程序中的群众评议程序,将申请人的生育情况及其兄弟姐妹的身体情况,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群众评议,并将群众评议意见附在审批表后。在批准其生育前还应与申请人及其兄弟姐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如果申请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其兄弟姐妹因疾病治愈、结婚等原因有生育可能的,应采取绝育措施或其他长效节育措施,放弃生育。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