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有无“生育能力”如何认定的规定

索引号:430S00024/2009-01435 文号:湘人口发[2009]2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25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6-19 签署日期:2009-04-30 登记日期:2009-05-18 所属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主题: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日期:2009-04-30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湖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

有无“生育能力”如何认定的规定

湘人口发[2009]23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1999813我委印发了《关于〈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有无“生育能力”如何认定的复函》(湘计生政函〔19994号),该复函对执行当时《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规定时,如何认定同胞兄弟没有“生育能力”作了明确规定。1999年以来,《条例》经过两次修改,原《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已修改为《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对于如何认定要求生育者一方的兄弟姐妹是否具有“生育能力”,现规定如下:

一、要求生育者的兄弟姐妹未婚的,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方认定其没有生育能力

    1.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2.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患有生殖器官缺陷或生殖机能障碍等不育症,无法医治的;

3.因严重疾病、残疾等原因40岁以上仍未找到配偶的,但要求生育者女方年龄超过35周岁的,其兄弟姐妹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要求生育者的兄弟姐妹已婚的,须符合些列情形之一方可认定其没有生育能力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兄弟姐妹或者其配偶患有生殖器官缺陷或生殖机能障碍无法医治,或者其他不孕不育症医治5年以上不愈的。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已经采取了绝育措施或者其他长效节育措施保证不生育的。

对于以兄弟姐妹没有生育能力为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证审批程序中的群众评议程序,将申请人的生育情况及其兄弟姐妹的身体情况,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群众评议,并将群众评议意见附在审批表后。在批准其生育前还应与申请人及其兄弟姐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如果申请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其兄弟姐妹因疾病治愈、结婚等原因有生育可能的,应采取绝育措施或其他长效节育措施,放弃生育。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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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有无“生育能力”如何认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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