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每5年一次的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同时,解决部分行政村无执业注册乡村医生问题,规范乡村医生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等工作流程,加强乡村医生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拟继续执业的,需进行执业再注册,换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目前,我省2004年通过首次注册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已到规定期限,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12月上旬启动开展全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2010年3月底全面完成。同时,就全省2006年经补充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一并开展再注册工作,统一换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再注册条件。
凡在2004年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首次执业注册以及在2006年经补充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条例》要求连续两次通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或考核未通过经补考合格,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
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料要求。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湖南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完成培训的记录;
5、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参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两次考核合格证明;
7、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体检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9、所在村委会拟继续聘用证明,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不再继续聘用到村卫生室工作(如年满60周岁,村卫生室暂无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接替,身体健康的,本着自愿原则,可继续聘用在村卫生室工作)。
上述提交的资料第5、7条中所涉及的证件原件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证后退回,第2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收回,统一销毁,其它提交的资料均保存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个人档案中,以存档备查。
(三)注册程序。
全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建制乡镇卫生院派专(兼)职人员协助,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召开辖区内建制乡镇卫生院负责该项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参加的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该项工作。
2、乡镇卫生院通知辖区内所有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湖南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收集、初步审核乡村医生提交的相关资料,并签署审查意见,在15日内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乡村医生提交的相关资料。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准予执业再注册的乡村医生,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示。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乡村医生基本信息,连同乡村医生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备案。
6、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乡村医生基本信息和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7、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录入改版后的“湖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系统”网络版(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管理系统”中自动进入再注册程序。按再注册程序颁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格式为:湖南省行政代码(43)+市州行政代码(2位数字)+县(市、区)行政代码(2位数字)+乡村医生序号(4位数字)。
8、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准予执业再注册的乡村医生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填写《2009年全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患严重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关于符合免试注册条件补办注册问题
自2004年《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开展了首次注册工作,2006年又对部分地方村卫生室的无执业注册乡村医生,和因故没有参加执业考试的少数乡村医生进行了补充执业注册考试,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少数无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另有少数符合免试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未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基于这种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辖区范围内存在无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组织招聘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愿意到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补充到村卫生室工作(具体招考办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人员不足部分,可按下列要求对符合补办执业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补办执业注册手续,填补无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村卫生室空白。
(一)补办条件。
补办执业注册乡村医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
2、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或在村医疗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相关证件及工作年限截止到
3、自
4、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资料要求。
对符合上述补办执业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应提交下列材料:
1、湖南省乡村医生补办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附件3);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
5、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所在村委会或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证明,以及自
7、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体检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8、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的《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9、服从县域范围内统一调配的申请报告或承诺书。
(三)补办程序。
1、补办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填写《湖南省乡村医生补办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3),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上报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补办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并签署审批意见;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批通过的补办执业注册乡村医生全部资料(包括有关证件的原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备案;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补办执业注册乡村医生全部资料按要求和程序进步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通过的补办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筹安排到无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
6、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补办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进入首次注册程序进行注册,打印并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7、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补办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填写《湖南省补办执业注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于
(四)补办执业注册工作于2010年3月20日前完成,过期不予受理同类人员的补办执业注册申请。如县域范围内申请补办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人数多于无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村卫生室数量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试标准和内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考试考核,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原则,择优录取。
关于乡村医生进出机制及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其他问题,省里将另行制定政策。
三、关于乡村医生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的日常工作中,出现变更执业地点或注销注册等情形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变更注册。
1、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仅在县域范围内变更注册。
2、变更注册程序。乡村医生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附件5,以下简称《变更注册审批表》),分别到原执业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以及拟执业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向拟执业的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管理系统”变更执业注册项目中予以变更注册,并在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项目栏中登记新的执业地点即可。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变更注册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湖南省乡村医生变更注册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6),并于
(二)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情况。执业的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并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4)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
(8)违反乡村医生执业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2、注销注册程序。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上述注销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审查核批,填写《湖南省乡村医生注销注册审批表》(附件7),签署注销注册意见;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注销注册的乡村医生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备案;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注销注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通过的注销注册乡村医生名单予以公示,并书面告知被注销注册的乡村医生;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注销注册乡村医生在“管理系统”中,按照注销注册操作说明注销有关信息,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6)被注销注册的乡村医生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注销注册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湖南省注销注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8),并于2010年3月20日前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2010年始实行乡村医生注销注册信息年报制,即每年12月30日前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损坏或遗失补办。
1、《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损坏的,乡村医生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原发证部门换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乡村医生应在15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公示凭证到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补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尤其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明确具体承办的工作部门,安排熟悉政策、会操作电脑以及原则性强的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此次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州卫生局要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做好辖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加大工作宣传力度。
本次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为一次性,过期将不予受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各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加大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相关措施,使辖区内所有乡村医生了解此次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条件、注册程序等,为全面完成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打好基础。
(三)严格把握注册条件。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把握执业注册条件,认真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对不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执业再注册,对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一律注销注册,严禁颁发“人情证、关系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优质高效地完成该项工作任务。
(四)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免费核发。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也不得利用这次再注册机会,进行搭车收取乡村医生相关费用。
(五)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过程中,认真做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将辖区内乡村医生再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和补办执业注册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有关表格按要求上报。同时,就辖区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好《湖南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9),于2010年3月20日前逐级报省卫生厅农卫处备案。(联系人:钟杰,联系电话及传真:0731—84828531,电子邮箱:hnwstnwc@126.com。)
3、湖南省乡村医生补办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4、湖南省补办执业注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5、湖南省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
6、湖南省乡村医生变更注册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7、湖南省乡村医生注销注册审批表
8、湖南省注销注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9、湖南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基本情况统计表
10、湖南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二OO九年十
附件1:
湖南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学 历 | 年 龄 | |||||
从事乡村 医生年限 | 家庭住址 | |||||
身份证号 | ||||||
原执业机构名称 (含地址) | 原执业证 书编码 | |||||
拟执业机构名称及地址(含地址) | 联系电话 | |||||
拟执业机构登 记号或信息代码 | ||||||
2004年以来参加培训考核情况 | ||||||
所属行政 村委会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所属乡(镇) 卫生院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县级卫生行政 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市州级卫生行政 部门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注册机关意见 | 注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 |||||
申请人(盖章): 经办人(盖章):
附件2:
2009年全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身份证号码 | 拟执业机构地址及名称 (到行政村) | 新证编号 | 联系电话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湖南省乡村医生补办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照片 | ||||||||
毕业学校 及学历 | |||||||||||
从事乡村 医生年限 | 身份证号 | ||||||||||
现执业机构名称及地址 | 家庭住址 | ||||||||||
乡村医生 执业经历 | |||||||||||
2004年以来参加培训 考核情况 | |||||||||||
服从县域范围内统一 调配承诺 | |||||||||||
乡(镇) 卫生院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 ||||||||||
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拟统筹安 排的村卫 生室名称 | |||||||||||
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注册机关 意 见 | 注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 ||||||||||
申请人(盖章): 经办人(盖章):
附件4:
湖南省补办执业注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身份证号码 | 拟执业机构名称及地址 (到行政村) | 证书编号 | 联系电话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湖南省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学 历 | 年 龄 | ||||||||
从事乡村医生年限 | 身份证号 | ||||||||
原执业机构 名称及地址 | |||||||||
原执业机构登记号或信息代码 | 原执业 证书编码 | ||||||||
变更事由 | |||||||||
原执业机构所在村委会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原执业机构所在乡镇卫生院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拟执业机构所在村委会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拟执业机构所在乡镇卫生院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 意 见 | 注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 ||||||||
申请人(盖章): 经办人(盖章):
附件6:
湖南省乡村医生变更注册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身份证号码 | 原执业机构地址 (到行政村) | 拟执业地址 (到行政村) | 证书编号 | 联系电话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湖南省乡村医生注销注册审批表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
执业机构 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 ||||||
执业机构 地 址 | 家庭住址 | ||||||
执业机构 代 码 | 执业证书 编 码 | ||||||
注销 原因 | |||||||
乡镇卫生院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 复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附件8:
湖南省注销注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身份证号码 | 原执业机构名称及地址(到行政村) | 原证件编号 | 注销原因 | 联系电话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9:
湖南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身份证号码 | 执业机构名称及地址 | 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编码 | 联系电话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10:
湖南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代码表 | 市州及县市区 | 代码表 | 市州及县市区 |
430000 | 湖南省 | | |
430100 | 长沙市 | 430200 | 株洲市 |
430101 | 长沙市市辖区(高新开发区) | 430201 | 株洲市市辖区 |
430102 | 长沙市芙蓉区 | 430202 | 株洲市荷塘区 |
430103 | 长沙市天心区 | 430203 | 株洲市芦淞区 |
430104 | 长沙市岳麓区 | 430204 | 株洲市石峰区 |
430105 | 长沙市开福区 | 430211 | 株洲市天元区 |
430111 | 长沙市雨花区 | 430221 | 株洲市株洲县 |
430121 | 长沙市长沙县 | 430223 | 株洲市攸县 |
430122 | 长沙市望城县 | 430224 | 株洲市茶陵县 |
430124 | 长沙市宁乡县 | 430225 | 株洲市炎陵县 |
430181 | 长沙市浏阳市 | 430281 | 株洲市醴陵市 |
430300 | 湘潭市 | 430400 | 衡阳市 |
430301 | 湘潭市市辖区 | 430401 | 衡阳市市辖区 |
430302 | 湘潭市雨湖区 | 430405 | 衡阳市珠晖区 |
430304 | 湘潭市岳塘区 | 430406 | 衡阳市雁峰区 |
430321 | 湘潭市湘潭县 | 430407 | 衡阳市石鼓区 |
430381 | 湘潭市湘乡市 | 430408 | 衡阳市蒸湘区 |
430382 | 湘潭市韶山市 | 430412 | 衡阳市南岳区 |
430500 | 邵阳市 | 430421 | 衡阳市衡阳县 |
430501 | 邵阳市市辖区 | 430422 | 衡阳市衡南县 |
430502 | 邵阳市双清区 | 430423 | 衡阳市衡山县 |
430503 | 邵阳市大祥区 | 430424 | 衡阳市衡东县 |
430511 | 邵阳市北塔区 | 430426 | 衡阳市祁东县 |
430521 | 邵阳市邵东县 | 430481 | 衡阳市耒阳市 |
430522 | 邵阳市新邵县 | 430482 | 衡阳市常宁市 |
430523 | 邵阳市邵阳县 | 430600 | 岳阳市 |
430524 | 邵阳市隆回县 | 430601 | 岳阳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 |
430525 | 邵阳市洞口县 | 430602 | 岳阳市岳阳楼区 |
430527 | 邵阳市绥宁县 | 430603 | 岳阳市云溪区 |
430528 | 邵阳市新宁县 | 430604 |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 |
430529 | 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 | 430611 | 岳 |
430581 | 邵阳市武冈市 | 430621 | 岳阳市岳阳县 |
430700 | 常德市 | 430623 | 岳阳市华容县 |
430701 | 常德市市辖区(西湖管理区) | 430624 | 岳阳市湘阴县 |
430702 | 常德市武陵区 | 430626 | 岳阳市平江县 |
430703 | 常德市鼎城区 | 430681 | 岳阳市汨罗市 |
430721 | 常德市安乡县 | 430682 | 岳阳市临湘市 |
430722 | 常德市汉寿县 | 430800 | 张家界市 |
430723 | 常德市澧县 | 430801 | 张家界市市辖区 |
430724 | 常德市临澧县 | 430802 | 张家界市永定区 |
430725 | 常德市桃源县 | 430811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
430726 | 常德市石门县 | 430821 | 张家界市慈利县 |
430781 | 常德市津市市 | 430822 | 张家界市桑植县 |
430900 | 益阳市 | 431000 | 郴州市 |
430901 | 益阳市市辖区(高新开发区) | 431001 | 郴州市市辖区 |
430902 | 益阳市资阳区 | 431002 | 郴州市北湖区 |
430903 | 益阳市赫山区 | 431003 | 郴州市苏仙区 |
430904 | 益阳市大通湖区 | 431021 | 郴州市桂阳县 |
430921 | 益阳市南县 | 431022 | 郴州市宜章县 |
430922 | 益阳市桃江县 | 431023 | 郴州市永兴县 |
430923 | 益阳市安化县 | 431024 | 郴州市嘉禾县 |
430981 | 益阳市沅江市 | 431025 | 郴州市临武县 |
431100 | 永州市 | 431026 | 郴州市汝城县 |
431101 | 永州市市辖区(金洞管理区) | 431027 | 郴州市桂东县 |
431102 | 永州市零陵区 | 431028 | 郴州市安仁县 |
431103 | 永州市冷水滩区 | 431081 | 郴州市资兴市 |
431121 | 永州市祁阳县 | 431200 | 怀化市 |
431122 | 永州市东安县 | 431201 | 怀化市市辖区(洪江区) |
431123 | 永州市双牌县 | 431202 | 怀化市鹤城区 |
431124 | 永州市道县 | 431221 | 怀化市中方县 |
431125 | 永州市江永县 | 431222 | 怀化市沅陵县 |
431126 | 永州市宁远县 | 431223 | 怀化市辰溪县 |
431127 | 永州市蓝山县 | 431224 | 怀化市溆浦县 |
431128 | 永州市新田县 | 431225 | 怀化市会同县 |
431129 | 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 | 431226 | 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 |
433100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431227 | 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 |
433101 | 吉首市 | 431228 | 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 |
433122 | 泸溪县 | 431229 | 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
433123 | 凤凰县 | 431230 | 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 |
433124 | 花垣县 | 431281 | 怀化市洪江市 |
433125 | 保靖县 | 431300 | 娄底市 |
433126 | 古丈县 | 431301 | 娄底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 |
433127 | 永顺县 | 431302 | 娄底市娄星区 |
433130 | 龙山县 | 431321 | 娄底市双峰县 |
| 431322 | 娄底市新化县 | |
| 431381 | 娄底市冷水江市 | |
| 431382 | 娄底市涟源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