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4/2010-72314 文号:湘卫妇社发〔2009〕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23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2-07-06 签署日期:2009-02-25 登记日期:2010-07-06 所属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主题: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文日期:2010-07-06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民生工程,切实做好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方案》),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在全省农村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是省委、省政府为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的关怀与爱护,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有利于改善基层妇幼卫生工作,增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有利于减轻农村群众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各地要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卫生、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定点助产机构要由主要领导负责,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服务与管理工作要求。

三、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指导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方便群众、简化程序、规范服务、科学合理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应于今年320日前报市州项目办初审,市州项目办初审合格后于325日前报省项目办,确保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在今年41日正式启动实施。

四、部门配合,精心实施

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需要相关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密切配合、精心实施。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专账,规范资金管理,加强支出审核,及时预拨资金。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审核住院分娩定点助产机构,切实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监管,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努力为广大孕产妇及其家属提供方便。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树立人性化服务理念,强化产科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孕产妇提供全程、安全、优质的助产技术服务。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努力,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做成人民群众受惠、党和政府满意的实事工程。

 

 

 

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抄送:卫生部妇社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省委办公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文教卫体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225印发

(共印500份)


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国家降消项目,完善农村孕产妇医疗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提高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坚持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规划,规范助产技术服务,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坚持低点起步,逐步提高,收支平衡,惠及群众。

二、农村住院分娩补助对象

有湖南户籍、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助产机构分娩的孕产妇。

三、实施时间

200941日起实施。

四、资金来源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三部分组成。市州、县市区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的经费,对贫困高危重症孕产妇给予救助。

五、服务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服务内容及限价标准。

1、服务项目。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接产服务和基本用药等服务项目(具体内容见附1)。各定点助产机构根据产时需要,实施服务项目,保障住院分娩质量与安全。

2、限价标准。

县、乡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住院分娩平产、剖宫产限额付费包干制。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单胎平产限价850元,双胎增加150元;剖宫产限价2500元。乡镇卫生院单胎平产限价600元;中心卫生院剖宫产限价2000元,双胎增加150元。

3、定点机构分娩和控制剖宫产率。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且符合省有关要求的公立医疗机构为开展住院分娩补助的定点助产机构。定点助产机构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为住院产妇提供诊疗护理服务,保证产妇在住院期间享受到温馨、安全、质优的人性化服务。

加强产科质量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控制剖宫产率。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剖宫产率控制在35%以下,其他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控制在30%以下,中心乡镇卫生院控制在25%以下。县级产科严重并发症及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比例<10%。严禁助产机构扣减或变相扣减服务内容,严禁将规定免费服务内容变为产妇自费项目,严禁将正常产划为异常产。

(二)补助标准。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补助标准: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3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者,每例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住院补助。

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平产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5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者,每例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住院补助。

县、乡医疗机构按照《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的有关规定接诊的贫困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除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按住院标准补助外,由市州、县市区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2、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贫困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由市州、县市区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3、在外地和省、市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凭有效医药费用发票,参照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标准补助。

六、实施程序

(一)设立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

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设置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信息收集与相关资金汇总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账,负责定期核算各定点助产机构分娩补助资金。

(二)凭有效证件享受住院分娩补助。

农村孕产妇持本人户口本原件、合作医疗证原件(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证件除外),自主选择省内住院分娩补助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

(三)实行住院分娩补助预付制度。

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按上年度出生活产数分配到各县市区。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按各助产机构上季度农村产妇住院分娩数量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预拨经费。

(四)推行一站式费用结算。

1、产妇出院结算:属基本服务项目之内的平产分娩,产妇住院不交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属剖宫产术或产科并发症的,定点助产机构一次算清,本人只交自付部分。助产机构填写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凭证。由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个人保留第一联,其余三联加盖单位公章留作报账用(第二联由助产机构保存,第三联为县市区项目办报账凭证,第四联为县市区合管办报账凭证)。

在县域外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先由本人垫付相关费用,分娩后6个月内凭有关凭证(结算发票、出院证明、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办理报销手续。未达到本地补助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助;超过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助。

2、各定点助产机构按月将农村孕产妇在本机构住院分娩名单和相应的费用清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凭证第三及第四联、孕产妇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合作医疗证等证件复印件报送到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按月结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费用。

3、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汇总相关报账资料后,定期向县市区合管办报送合作医疗补助部分资料。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和县市区合管办分别按规定向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补偿相应住院分娩费用。

七、管理与监督

(一)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运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展开。

(二)各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切实加强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审核相关报帐资料,及时拨付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卫生、财政局要在每年1231日前,向省、市州卫生、财政部门上报本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助产机构的监管,向社会公示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及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督促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标准要求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杜绝分解收费、变相收费。

(四)各定点助产机构要在门诊部或住院处设立公示栏,公示住院分娩补助服务内容和就医流程,并向农村孕产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有关政策宣传资料。超出限价基本服务项目范围的,须履行告知义务,供孕产妇自愿选择。

附件:1、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

2、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凭证


附件1

 

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

 

一、正常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产前护理、产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四项、输血筛查四项、肾功能、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B超、心电图检查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测血压、听胎心、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接生。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5.产房观察:血压、脉搏;宫缩、宫底高度、阴道出血;新生儿一般情况。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抗生素、眼药。

二、阴道手术助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产前护理、产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四项、输血筛查四项、肾功能、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B超、心电图检查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测血压、听胎心、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阴道助产:会阴切开与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牵引术、臀助产术。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5.产房观察:血压、脉搏;宫缩、宫底高度、阴道出血;新生儿一般情况。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抗生素、眼药。

三、剖宫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术前护理、术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心电图检查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听胎心、测血压、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剖宫产手术。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止血芳酸(或止血敏)、抗生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眼药。


附件2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凭证

孕产妇姓名

 

分娩时间

             

家庭住址

乡(镇)                                 

分娩方式

 

住院总费用()

 

新农合补助金额()

 

中央、省财政补助金额()

 

高危重症补助金额()

 

合管办盖章

 

        

项目办盖章

 

     

医疗机构盖章

 

     

补助对象签字

 

      

注:此联由县市区合管办保存(第四联)

          

孕产妇姓名

 

分娩时间

             

家庭住址

乡(镇)                                 

分娩方式

 

住院总费用()

 

新农合补助

金额()

 

中央、省财政补助金额()

 

高危重症补助金额()

 

合管办盖章

 

        

项目办盖章

 

     

医疗机构盖章

 

     

补助对象签字

 

      

注:此联由县市区项目办保存(第三联)

          

孕产妇姓名

 

分娩时间

             

家庭住址

乡(镇)                                 

分娩方式

 

住院总费用()

 

新农合补助

金额()

 

中央、省财政补助金额()

 

高危重症补助金额()

 

合管办盖章

 

        

项目办盖章

 

     

医疗机构盖章

 

     

补助对象签字

 

      

注:此联由医疗保健机构保存(第二联)

          

孕产妇姓名

 

分娩时间

             

家庭住址

乡(镇)                                 

分娩方式

 

住院总费用()

 

新农合补助

金额()

 

中央、省财政补助金额()

 

高危重症补助金额()

 

合管办盖章

 

        

项目办盖章

 

     

医疗机构盖章

 

     

补助对象签字

 

      

注:此联由孕产妇保存(第一联)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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