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4-03462 文号:湘国土资发〔2014〕4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4-140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12-09 签署日期:2014-11-11 登记日期:2014-12-09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矿产 发文日期:2014-12-09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

 

湘国土资发〔201443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

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地勘局、省有色地勘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勘查风险,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

20141111


湖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

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以下简称国外勘查项目)的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6号)及《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函〔2013〕5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专项和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项目具体包括:

(一)为获取矿业权而开展的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

(二)已取得矿业权的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勘查);

(三)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开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和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对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二)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中方总投资的50%

(三)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实际到位数、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确定,贴息年限1 一3 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四)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与国内其他机构共同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五)专项资金不支持企业之间并购等重组性质的项目及单纯购买矿业权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应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第六条 国外风险勘查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根据国外勘查项目的特殊性,明确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下发的申报指南,组织我省地勘单位的项目申报与审核、论证工作,下达项目任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与批复,并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3.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汇交工作;

4.建立和管理项目评审专家库。

(二)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1.筹措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2.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审定;

3.依据财政部的预算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4.资金拨付及组织项目竣工经费结算;

5.对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地质勘查主管部门的职责

1.组织对所属地勘单位申报项目的立项、设计与预算的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定;

2.组织项目原始资料验收和成果报告的初审;

3.对所属地勘单位进行项目技术与经济的业务指导;

4.项目设计一般变更审查与批复;

5.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结算审查并出具意见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6.汇总编报所属单位编制的半年报、年报和专报,按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1.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立项指南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2.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任务书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3.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任务和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4.负责项目野外验收并出具野外验收意见,对野外工作的真实性负责;

5.负责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

6.负责成果报告和资金结算报告的编写,申请项目结题验收;

7.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项目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准则;

(二)项目实施具备保障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

(三)项目所在地具有较好的国内外部条件,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四)开展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的项目,属于我国与合作国政府地质矿产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框架下的国际合作项目,且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或与所在国有关单位签订合同;

(五)矿山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应同时具备在境外投资开办的地勘单位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单独持有或与国外合资、合作单位共同持有项目矿业权;取得具有开发价值成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其成果应转让国内企业或由申请单位独立或联合国内企业开发。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资质条件的地勘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下达的立项指南,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制的设计应当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预算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技术设计的基本内容;

2.设计工程量实行清单管理,即有与项目设计任务相适应的详细的工程量表,有准确的度量衡单位;

3.预算标准及费率的选取要有依据,应当符合本专业的预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标准,符合相关政策和地区实际;

4.相关附件齐全。

(二)由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其他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初审,分别出具初审意见,填写申报项目汇总表后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国外勘查项目的要件、技术、预算等进行立项审查。

(四)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上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财政部的预算批复、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编写年度任务书,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设计预算编制与审查

第十一条 由省地勘主管局对所属地勘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与预算进行初审,其他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的项目设计预算由本单位组织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含材料真实性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二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要件审查和技术与经济审查两部分。要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资料是否真实;技术与经济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前期工作基础、目标任务、技术方案、预期成果、项目风险、申请资金补助额度、续作项目还要审查已完成的工作量和资金投入情况,并出具专家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与预算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经主审技术与预算专家复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与经费预算。确需变更的,项目设计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将变更设计及工作方案报省级地勘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项目设计重大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将变更设计及工作方案报省级地勘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项目设计重大变更:

(一)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而终止或延期的;

(二)设计批复的主要工程量变更的;

(三)勘查主矿种变更的;

(四)其他地质工作量变更,导致经费变化幅度超过项目总额10%的。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分别于当年7月5日前,次年1月5日前报送。项目有重要进展、重大找矿成果或重大问题、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编制专报。工作报告由地勘单位主管局汇总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地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地勘单位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不定期的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预算已经下达但无法顺利组织实施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尽快冻结资金,组织项目清算,核实已开展的工作量、工作成果、资金支出情况,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由地勘单位主管局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审核后,将专项补助资金按预算渠道返回。

第十九条 地质勘查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对成果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国外勘查项目实行按项目核算,按国内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及会计制度和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核算依据必须真实、合法。依据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办理核算,依据野外验收意见办理项目结算,依据

项目验收结论办理项目决算。

第二十二条 省地勘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与规范所属单位项目资金核算和使用管理,不定期的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监督与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确保项目资金核算的真实、合法。

第二十三条 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   成果验收与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开展野外工作验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原始资料验收申请;地勘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原始资料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成果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成果验收。提交验收的资料和要求按国土资源部《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成果验收意见,在一个月内修改完善成果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果验收后三个月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成果报告及相关资料各一套(含电子版)送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和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存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成果评价和信用等级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在后续申报中优先支持取得良好成效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项目执行、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及通报,并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 省地勘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资金使用管理,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和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和审定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的,要进行整改,并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半年报、年报的,未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的,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请资格。未按时报送项目成果资料与地质资料的,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请资格,并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除限期整改外,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外勘查新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选区评价项目预算下达两年内不提交成果报告的,预查、普查和详查项目预算下达两年内未完成计划工作量的80%,三年内不提交成果报告的,暂停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资格。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1118日印制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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