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湘国土资发〔2015〕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厅严格控制省级发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加强采矿权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采矿权人准备相关办证资料时间不足,不能按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导致采矿许可证失效;因时间紧,大幅增加了采矿权人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量,一些矿山企业出现了一年四季忙于办证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发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管理,切实减轻矿山企业和基层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适当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以大型10年、中型8年、小型5年为限核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保有资源不足上述规定时限的,按实际服务年限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采矿权价款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基准进行评估收取,服务年限不足上述规定上限的,一次性评估收取。矿山企业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较长有效期所需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和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可申请适当缩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但按大、中、小型矿最短分别不得低于8、5和3年(矿山保有资源服务年限不足的除外)。
二、严格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顺延管理
严格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顺延管理,因新增审批条件(要求)需要顺延的,按规定顺延1年,原则上只能顺延1次;因其他原因申请顺延的,按规定顺延3个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定期提醒采矿权人及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凡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原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通知送达辖区内所有省级发证矿山的采矿权人,并做好相关解答工作。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2月12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