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湘国土资发〔2015〕41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现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0月15日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主要指以下四类项目:
(一)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包括:
1.基础图件更新。测制和更新1:10000、1:5000、1:2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2.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维护管理系统运行;
3.数字湖南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更新升级与维护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政务版和公众版)、省级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等;
4.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
5.测绘基准建设与维护。建立、复测与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
6.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更新、维护;
7.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二)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包括:
1.全省公益性地图、地图集的编制与更新;
2.测制、更新和管理水下地形、城市三维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3.应急测绘。
(三)测绘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测绘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国家和省安排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质量、验收、成果汇交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计划项目与申报项目。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急测绘属于计划项目,其他为申报项目。
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计划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省厅根据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二)组织对计划安排的年度项目进行立项和预算审查,并经厅党组会议审核确定;
(三)根据确定后的年度项目安排计划,结合有关单位测绘生产能力、往年测绘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与质量情况等,确定项目设计单位、承担单位、任务量和经费等。
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省厅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的需要,编制并发布立项指南;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指南编制、报送立项建议书;
(三)省厅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立项指南的范围、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省厅组织立项论证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和预算评审;
(五)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提交厅党组会议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批准立项。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七条 计划项目和申报项目通过批准后,分别由项目设计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
第八条 省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书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项目设计书正式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执行。
第九条 计划项目设计书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须按项目设计书要求,编写专业设计书。专业设计书经项目设计单位审查后,报省厅批准。
第十条 项目设计书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或补充设计规定的,由项目设计书编制单位编写设计调整或补充规定,报省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后的项目设计书,省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明确项目任务、工作量、完成时间、质量要求和成果汇交要求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设计书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任务条款,项目承担单位须向省厅书面提出调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 省厅定期对项目进度、质量管理、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五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控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检查,严把质量关。
第十六条 需要质量检查验收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以下简称省测绘质检站)申请质量检查验收,并提供质量检查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七条 未通过质量检查验收的测绘产品,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整个项目进行认真整改,直至产品通过质量检查验收为止,再次质检验收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省测绘质检站对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要严格把关,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完成质量检查验收,及时向省厅报送质量检验结论、质量分析报告和项目承担单位返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省厅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主要采用技术与经济资料审查验收和专家会议验收两种验收形式。
第二十一条 申请竣工验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执行报告。说明项目来源、数量、空间分布(基础图件更新项目须提供图幅结合图、控制测量需提供控制点结合图、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获取需提供摄影范围图、质检项目需提供检查范围图)、经费、技术执行标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财务决算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告(含决算报告编制说明书、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表、按经济科目分列的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测绘质检站出具的测绘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复印件(不需省测绘质检站质量检验的项目,提交与项目质量相关的资料)。
第七章 成果汇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向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汇交项目成果资料。未经省厅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转让项目成果资料。
第二十三条 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要定期编制、更新、发布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对外开放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省厅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完成情况与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纳入厅直属有关单位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并作为下一年度任务安排的依据。对未按期完成任务、未按时汇交成果资料的单位,核减下一年度任务直至停止该单位任务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国土资源厅原有文件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