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防腐败机制建设的意见

索引号:430S00709/2011-02269 文号:湘国土资发[2011]3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140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8-25 签署日期:2011-08-01 登记日期:2011-08-15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8-24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14007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文件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预防腐败局

 

湘国土资发[2011]32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预防腐败局

关于加快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防腐败机制建设的意见

 

各市州纪委、检察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预防腐败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湖南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关于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建设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保障和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防腐败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防腐败机制建设,对于保障国家土地整理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易发高发态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的原则,把构建腐败风险防控机制置于促进国土资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之中,推进预防腐败工作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机融合;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原则,一手抓惩治查处,一手抓教育防范,坚决堵住易发腐败问题的漏洞;坚持依法行政,协调配合的原则,着力强化内控机制,充分运用外部监督,形成内外协同、职责分明的共同防控体系,有效遏制土地开发整理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态势。

二、查找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重点

(一)项目立项环节。重点防控擅自改变管理计划,不进行科学选址和专家评审,不征求群众意见,不进行集体决策等问题。

(二)工程招投标环节。重点防控串标、围标、卖标,以及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等问题。

(三)工程施工环节。重点防控因行贿受贿、失职渎职导致监管缺位,造成材料低劣、工程不合格等问题,以及通过不正常手段改变项目设计,减少或扩大工程量,以赚取、套取资金,影响工程效果的问题。

(四)拆迁补偿环节。重点防控计划不周全、工作不到位、补偿标准不统一、资金分配不公开、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资金使用环节。重点防控违反财经纪律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超预算开支、不按程序审批、不按计划拨付款项,提前支取甚至套取、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等现象。

(六)项目验收环节。重点防控项目未完成计划建设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审计未通过而以行贿手段通过验收,以及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等问题。

三、完善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一)建立廉政教育制度。通过廉政讲坛、案例研讨、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对项目管理方、参与方以及项目区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引导参与单位遵纪守法,项目区群众依法依规参与项目建设与监督。

(二)实施工程合同双签制。国土资源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书》,约定双方的廉政建设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制作廉政公告牌,作出廉政承诺。廉政合同完成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合格的条件和参与其他项目竞标时的重要审查内容。

(三)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一是加强项目立项管理。实行计划管理、专家评审、群众参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二是严格招投标管理。招投标活动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执行。项目测绘、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规定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施工单位招投标采取合理定价连续两轮抽取法确定,工程施工招标的标的不得低于下达的工程施工费的95%。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三是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工程质量实行专人负责,将质量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归入工程质量责任档案,实行终身追责。严禁工程转包、卖标,项目管理方、监理方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邀请群众代表对工程建设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的标准进行施工,进场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严禁使用。实行质量担保制,项目管理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确质量担保责任,验收后仍应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待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四是严格变更管理。项目参建各方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经批准后才能依据批准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不得借变更之名降低建设标准、套取项目资金。五是严格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项目预算的编制和申报,确保项目预算的真实、科学和可行;强化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批准渠道审批;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单位内部稽核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四)建立全面公示制度。建立项目公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项目建设任务、规模、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等要实行现场公示,项目验收后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建立项目管理公示平台和举报投诉受理平台,邀请群众代表全程参与,完善项目实施投诉举报受理制度。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招投标方案和中标结果以及中标单位资质、拆迁补偿方案和标准、项目验收和审计结果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实行项目建设队伍廉洁准入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审查竞标人资质、实力、信誉等级,并将审查结果送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协助开展竞标人资质与廉洁指数审查,制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及资质资格审查意见,以建议书形式,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将存在围标、串标、非法挂靠、倒手转包和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中介、监理、施工、材料等)清理出局。对于项目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等单位,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实行行业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单位不得承接项目相关业务,未经培训合格的监理人员和项目经理不得担任监理和项目经理职务。从事项目测绘、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施工的单位,承担项目相关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工作。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进行项目设计。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代理业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管理,对出现质量问题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或返工,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它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备案管理部门应完善行业机构考核制度,对专业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项目管理方与相关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书》,廉政合同履行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应酌情予以奖励,被评为优秀的施工单位,在下一年度的项目投标中优先入围,直接获得第二轮抽取的资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清理出局。

四、构建腐败风险防控共同责任机制

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领域预防腐败联系协作工作机制,积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总召集人由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由各协作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应一方要求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预防腐败的有关事宜。

(二)信息交流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土地管理、行政执法、预防工作措施、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情况,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通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应当将查办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

(三)查办案件协调配合制度。对于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线索,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处理,并积极配合办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国土资源系统案件时,应与发案单位沟通联系,注意维护发案单位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招投标等重要工作中,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询参与上述活动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是否有行贿、受贿犯罪记录,对经查询有职务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加上述活动的资格,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查询及处理情况。

(五)督查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已经查办的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向发案单位提出有关预防建议,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发案单位对建议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反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领导机关对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提出的建议未及时整改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防控腐败风险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控办)。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主管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财务科科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担任,成员为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和市州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人员。由防控办具体指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预防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和预防工作中必须严格做到“五不准”,即: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施工单位吃、拿、卡、要;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不准推荐介绍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承接或参与本项目的工程施工;不准占用涉及本项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通讯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本项目实施管理的礼品馈赠、宴请等。违反“五不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三)强化责任追究。防控办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建设和施工单位正常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预防腐败局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中纪委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土资源部监察局、国土资源部耕保司、国土资源部两整治一改革办公室、省两整治一改革办公室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О一一年八月十日印制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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