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1-02270 文号:湘国土资发[2011]3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14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10-13 签署日期:2011-09-06 登记日期:2011-10-12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10-13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14008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湘国土资发[2011]3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测绘单位:
  《湖南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湖南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专业范围、作业限额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等级划分、专业范围划分及考核标准,严格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批及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初审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标准中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

(四)有相应标准中规定的办公场所和注册资金;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六)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延续、升级、信息变更、年度注册均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办理。

第七条  以数据电文方式申请测绘资质、资质延续、资质升级和年度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使用原件录入:

(一)主体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测绘生产负责人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技术职称的聘用文件,企业单位(含民营企业)和实行合同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交劳动合同以及社

会保险证明材料;

2、聘用提前退休、退养、离职、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原工作单位的证明。

(三)仪器设备应提交的材料:

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手持测距仪等仪器设备均应当提交购置发票(或者调拨单)、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若提交省外测绘仪器检定机构检定证书的,应当同时提交该检定机构所取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授权证书》。

(四)质量、档案和保密管理应提交的材料:

1、质量保证体系相关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2、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市州国土资源局对测绘质量、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进行考核,出具的《考核合格证书》。

(五)质量认可应提交的材料:

甲级单位质量认可应提交的材料为下列四项之一:

1、由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测绘项目质量检验,出具的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2、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测绘项目质量考核验收,出具的测绘项目质量考核验收合格证明。

3、由省国土资源厅对测绘工程项目出资方提供的测绘项目验收意见组织认可,出具的通过认可的证明文件。

4、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的优秀测绘工程奖证书。

乙、丙级单位质量认可提交的材料可以为上述四项之一,也可以提交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测绘项目质量考核验收、出具的测绘项目质量考核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对测绘工程项目出资方提供的测绘项目验收意见组织认可、出具的通过认可的证明文件。

(六)测绘业绩应提交的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需提供):

1、近三年测绘工程项目合同,包括已完成和未完成的项目合同。

2、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综合性项目整体发包,其中的测绘工作不另行签订合同的测绘项目,或者列入财政预算的基础测绘项目,提交项目内部管理出具的测绘任务下达文件或者结算凭证。

3、近三年获得的优秀测绘工程奖证书。

(七)办公场所应提交的材料: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第八条  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备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者认可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职称证书为测绘专业的或者毕业证书为测绘专业的,可以认定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是指高、中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占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比例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占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总的比例均不得超过50%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初审职责,严格审查把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1、申请材料符合相应等级、专业范围标准的,填写初审意见后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初审意见应写明拟同意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

2、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应等级、专业范围标准的,不予通过初审,填写意见后退回申请单位,意见应写明所有不符合的内容及理由。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市州国土资源局转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5日

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通过系统查重等功能,发现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与其他单位重合、申请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1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等事项,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通知通告”栏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应当作出拟批准的决定,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拟批资质等级、拟批专业范围。省国土资源厅应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202月28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报送年度注册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按照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录,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交年度注册材料;

(二)市州国土资源局核查有关材料,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年度注册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厅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需要缓期注册、核减专业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的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四)省国土资源厅向社会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四)经监督检验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五)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

(七)涉嫌违法违规测绘被立案查处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九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二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相关证件和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原件,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并通过各级国土资源信用信息平台发布。

测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减专业范围、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一)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

(六)甲、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和2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经质量检查测绘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涉密测绘成果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十一)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

规定的;

(十二)累计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年度注册时被缓期注册的;

(七)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查属实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О一一年九月七日印制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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