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08-37002
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
《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湘粮调[2008]54号
各市州粮食局,省局直属粮库、批发市场:
为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粮食流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粮食局印发的《2009~2010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2009~2010年度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经省统计局审核批准(湘统函〔2008〕84号),有效期限为2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食用油及粮油统计折合率报表
1、增设“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调查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总供给和总需求情况,品种包括:食用植物油中的菜籽油、豆油、花生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和其他油等,油料作物中的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和其他油料等。调查对象为涉及油料、食用植物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
2、增设“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月报表”。按月统计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和油料的跨省流通数量,取消按贸易粮统计,将国有和重点非国有及转化用粮企业、批发市场省际间流向数量合并统计。
3、增设“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统计月报表”。该报表在2007年底作为统计制度补充规定开始试行。现对其中的品种指标和报送频率进行调整,增加棉籽油、葵花油品种,将旬报改为月报,取消粕类指标。
4、增设“粮食和油脂油料折合率年报表”。折率分为统计折率和实际折率,品种包括小麦、稻谷、油菜籽、花生仁、芝麻、大豆、葵花籽等。
(二)完善粮油加工业统计指标体系
⒈补充粮油加工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指标。保留原有指标项目,新增对粮油加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及研究开发投入”、“粮油食品”、“粮油机械”、“大宗粮油原料消费”等项目统计调查指标;新增玉米、其他杂粮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等主要粮油品种指标。
⒉增设“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统计日处理原料在400吨及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的主要产品产量、原料消费量、库存量、经济技术和能源消耗量等指标内容。
(三)调整部分报表统计指标和表式
1、收购进度报表中增加收购价格指标。新增“收购价格”指标,价格标准为中等、区间价格,早籼稻、中晚籼稻起报时间分别调整为7月20日、9月20日。
2、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报表中增加粮食加工和代收代储指标。在国有企业报表中增加“代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和储存”;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报表中增加“市州、县级调节储备粮库存”、“政策性收购”指标;取消“最低价收购”指标;国有和非国有及转化企业报表中增加“加工收回(付出)”、“入关粳稻”指标;转化企业报表中增加“未转化粮销售”、“其中销往省外”和“出口”、“饲料和工业用粮”等指标。
3、地方储备粮油报表中增加“成品粮油”和“小包装粮油”指标。
4、商品油脂收支平衡表中增加“加工成品收回”、“加工原料付出”、“成品油库存”、“小包装油库存”和“商业周转储备库存”等项指标。
5、粮食库存分年限报表中取消“陈化粮库存”统计指标。
6、粮食、食用油经营和转化企业单位数,年报表中增设了对食用油企业单位数量的统计。分项指标中增加重点“非国有经营企业、饲料企业、养殖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工业用粮、用油企业”,并在各分类项目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指标。
7、重点粮食批发市场报表中增加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成交品种。将最低收购价等国家政策性粮食拍卖纳入批发市场统计范围。增加“成交量”、“成交金额”、“实际履约量”和“实际履约量中外省购买”等指标。
8、调整价格监测周报表式。原粮和油料统计收购价和出库价;成品粮油统计批发价和零售价;进出口粮油统计进口到岸价和出口离岸价。
9、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报表取消“基础设施投资情况”,增加“粮油经营量”指标。
10、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报表取消“新建仓房项目”,增加 “储备粮库”、“仓房维修改造”、“粮食检验检测”、“粮食批发市场”、“粮食流通应急设施”、“农户储粮设施”和“其他设施”等项目,增补了新增建设内容和投资完成情况等指标。
二、落实新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食用植物油统计工作,逐步建立食用植物油安全监测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建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预警体系,了解和掌握生产、购销、进出口、库存等信息。各市州粮食局要做好日常食用植物油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扩大统计范围,提高数据质量。配合国家粮食局做好对辖区内规模较大的食用植物油企业的产销存统计信息定期直报工作;建立全社会油料及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抽样调查机制;完善食用植物油信息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进行跟踪研究和分析,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报告。
(二)提高数据质量,认真做好日常各项报表统计工作。
1、在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各项统计报表的同时,着重加强其他各类粮油企业的购销存统计,扩大统计范围。搞好调查摸底,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名录库,提高统计的覆盖率和数据的准确率。
2、按照省局制定的价格监测方案,健全市场监测体系。各地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适当增补城市连锁超市作为监测对象,增补主要成品粮、油出厂价格的监测对象,扩大监测范围。
3、将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各类粮油企业作为调查重点,每月统计企业粮油经营的省际间流向。省际间粮油流通量统计数据应注意与当地铁路、交通等部门粮食和食用油及油料的运输量,最低收购价粮跨省移库计划的执行量,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拍卖后的出省量,以及粮食产销合作协议履约量等有关数字相衔接。对口流出、流入省份的有关数据要及时进行核对,注意搞好衔接。
4、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粮油实际折率进行年度典型调查。可选择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5家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做实际折合率调查工作,根据各企业生产的不同等级成品粮油产量和实际出品率,加权平均后作为本地区的实际折合率。
5、为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更好地满足各级政府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新制度明确规定,“中储粮各地分公司要将最低价收购粮食等政策性粮食的相关报表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三、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实施工作
此次印发的《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制度对原制度作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各市州粮食局要切实做好新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新制度执行的业务指导,规范统计行为,充实统计力量,落实统计经费,进一步提高统计质量,搞好统计分析,为政府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参考和可靠依据。同时,加大对统计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报送义务,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准确,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监管的职责。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粮食局反映,以便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计制度,更好地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附件: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 南 省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009~2010年度)
湖南省粮食局制定
湖南省统计局批准
二○○八年十二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由湖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湖南省统计局批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目 录
一、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章 统计业务………………………………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二、总说明…………………………………………
三、粮油商品目录及折合率 ………………………
四、主要名词含义 ………………………………
五、主要指标解释…………………………………
(一)粮食流通报表部分…………………………
(二)仓储报表部分………………………………
(三)粮油加工业报表部分………………………
(四)机构人员报表部分…………………………
六、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抽样调查制度…
七、报表目录及表式………………………………
一、 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我省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的情况,科学有效地对粮食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进行组织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准确和及时,发挥统计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粮食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粮食经济现象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
第三条 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等。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各类粮食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并确保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调查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和运用,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六条 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各类粮食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对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人员,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保证本级财政预算中的统计工作经费。各类粮食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提高职业技能,熟悉统计业务。要为统计人员完成统计任务提供条件,让统计人员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业务指导,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情况。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 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 根据《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 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业务
第十三条 各类粮食企业都应当根据本企业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国家粮食局指定企业采取直报制度。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上报前要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资料包括各类用于统计处理的数据库、统计台帐、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粮食企业要建立统计资料、统计台帐档案,并及时更新。同时,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统计资料的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统计资料发布集中管理,除公开公布的统计资料外,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发表统计数据,应报统计机构审核,对敏感统计资料,应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密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加密设备安全传输或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未经规定程序报批备案的调查,不得组织实施。
统计调查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所需资料可利用已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的,不得进行重复调查。凡通过非全面调查或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量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 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 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本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配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统计人员要参与统计制度执行和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对统计台帐等进行经常性抽查。
第三十三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 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 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领导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各类粮食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类粮食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各地分公司要将最低价收购粮食等政策性粮食的相关报表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凡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贷统还的用于中央储备轮换的商品粮,统一由承贷方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汇总。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省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印发《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湘粮调[2006]60号)同时废止。
二、总 说 明
(一)本制度规定的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流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本调查项目的统计对象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
(三)本调查项目的主要指标内容。粮食流通统计中各类粮油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和价格,以及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中城镇、农村居民户、从事粮油经营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生产、消费、省际间购销等指标,全面清晰地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投资情况等统计指标,主要反映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生产量、研究开发投入和工业总产值等统计指标,反映粮油加工业的生产规模和主要粮油产品的产能和产量;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等统计指标。
(四)本调查项目的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夏粮小麦、早稻、油菜籽和秋粮主要粮食品种和地区的季节性收购报表,采用五日报告制度;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商品收支、国家最低收购等政策性粮油收支、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收支报表,采用每旬报告制度;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和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收支报表,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报表,采用每月报告制度;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年报表,采用每半年报告制度;规模以下的其他粮食经营者和用粮企业、城镇、农村居民粮食收支存报表,粮食仓储、粮油加工业、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报表,采用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年末调查。
(五)本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和渠道。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调查、汇总上报的组织方式,对辖区内各类粮食、食用油企业和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的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完成相关统计调查项目。即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全面统计报表;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饲料、工业等用粮企业,各地制定规模水平,采取重点调查;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则对农户、城镇居民、餐饮企业、以及非重点各类粮油企业的粮食、食用油收支等情况采取抽样调查。
(六)本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提供使用范围。社会普遍关注的主要粮食品种的季节性收购,粮食月度购销等部分调查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杂志向社会发布。凡涉及内部参阅和确定的密级事项的统计调查内容仅向省粮食局、省有关部门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三、粮油商品目录及折合率
粮食商品目录及折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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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粮合计 |
指折合小麦、折合大米、玉米、大豆、其他杂粮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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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合小麦 |
指实际小麦和面粉、面条折小麦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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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麦 |
实际小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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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条) |
包括标准粉、七五粉、特制粉、面粉、面条折小麦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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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合大米 |
指各种大米和籼稻、粳稻、优质稻、糯稻折米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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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 籼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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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籼米 |
籼米、粳米中包括糙米、一、二类节米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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粳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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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质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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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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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 籼 稻 |
各种稻谷按70%折成大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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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籼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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粳 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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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质 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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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 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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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 米 |
包括玉米渣、玉米面折玉米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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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豆 |
包括黄豆、青豆、黑豆和实际豆饼、实际豆面、实际豆粕折大豆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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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杂粮 |
指不包括以上品种。如绿豆、高粱、大麦等其他小品种粮食之和。其中:栗谷、薯干按70%折合贸易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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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商品目录及折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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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油及料折油 |
指各种实际食用油品和各种食油料折成食用油品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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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脂 |
指各种实际食用油品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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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油 |
指实际茶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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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 油 |
指实际菜油,包括精、毛菜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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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 油 |
指实际棉油,包括精、毛棉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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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 麻 油 |
指实际芝麻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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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生 油 |
指实际花生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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糠 油 |
指实际糠油,包括精、毛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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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 油 |
指实际豆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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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 榈 油 |
指实际棕榈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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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油 |
指不属以上品种的油,如葵花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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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料折油 |
指各种食用油料折油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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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籽 |
茶籽折茶油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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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 籽 |
菜籽折菜油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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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 籽 |
棉籽折棉油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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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 麻 |
芝麻折芝麻油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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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生 果 |
花生果折花生油25%,折仁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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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生 仁 |
花生仁折油40%,折果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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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籽 |
其他籽折油20%,指不属以上品种的食用油料,如葵花籽等。 | |||||||
桐油秀油及料折油 |
指实际桐油、洪油、秀油及桐籽折油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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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桐油及桐籽折油 |
指实际桐油和桐籽折油之和,桐籽折桐油按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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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要名词含义
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指除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以外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加工是指将原粮制成成品粮(如大米、面粉)的过程,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经营企业统计。
重点企业:指粮食经营或转化数量较大的企业。对于粮食经营企业,按照企业每年粮食收入和支出之和作为衡量标准;对于养殖、饲料和工业等转化用粮企业,按照企业每年粮食转化量作为衡量标准。原则上,重点企业的粮食经营总量或粮食转化总量应达到本市州县(市、区)粮食经营或粮食转化总量的80%以上。
重点粮食批发市场:指由国家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主要从事粮食现货批发业务的、粮食经营量较大的粮食批发市场,以及国家指定的承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存等粮油拍卖任务的粮食交易市场。重点粮食批发市场由省级粮食管理部门选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转化用粮企业:指以粮食作为原料、所生产的产品不再属于粮食范畴的企业,包括饲料企业、工业转化用粮企业(如酒精、制酒、淀粉、食品副食酿造业等)、养殖企业等。
五、主要指标解释
(一)粮食购销存流通报表部分
1、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
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是指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商品粮食购销存。包括粮食总购进、总销售、储备粮转出(入)、粮食加工以及其他粮食收支数量。
(1)粮食总购进:指从生产者购进、从企业购进、进口等粮食商品数量。
(2)从生产者购进:即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其中从省外购进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企业从农村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和粮食经纪人购进的粮食,企业收回的因灾借粮,企业自产自销(或自用)的粮食,视同从生产者购进。
(3)政策性粮食收购:指最低收购价粮和国家政策性收购的粮食数量。
最低收购价收购:指由政府指定的、按照政府制定的最低收购价从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的粮食数量。
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指根据国家收购计划,由指定的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挂牌价格从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的粮食数量。
(4)从企业购进:指除购自生产者以外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或饲料、加工用粮企业用于转卖的粮油商品数量。其中从省外购进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5)粳稻入关:指所有具有采购资质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期限,到东北三省以不低于最低收购价采购的规定年限生产的粳稻或由粳稻加工的大米,入关到本地销售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不同标准的运费补贴的东北粳稻谷(米)。
(6)进口:指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7)粮食总销售:指销售、出口等粮食商品数量。
(8)销售:指企业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让渡粮食的所有权,并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销售行为成立的,无论粮食实物是否发生转移,销售货款是否回笼,企业都要及时做销售账务处理。
企业借给受灾居民的粮食,视同销售。
(9)出口:指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10)储备粮转入:指根据计划文件将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转作商品粮,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作商品粮的数量。
(11)转作储备粮:指根据计划文件,将商品粮转作中央或地方储备粮,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入的商品粮数量。
(12)加工成品收回:指加工实际收回的粮油成品。包括豆粕,不包括大豆、米糠、玉米胚榨出的油脂和其他副产品。
(13)加工原料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粮食(包括榨油用的大豆)、油料。
(14)其他收入和支出:指不属于报表中所列各项具体粮油收支指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如损失、损耗、溢余等。
(15)库存:指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的粮油实际数量。粮油库存一律由所有权方统计。其中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和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的粮食所形成的库存填在“政策性收购粮食库存”指标中。
(16)省、市州、县级调节储备粮库存:指按照各级下达的调节储备粮代储计划,粮食经营企业按粮食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要求,代储的各级调节储备粮库存数量。
(17)受委托收购:指除受政府委托以外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委托方已交付全部货款、受委托方直接从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这部分所购粮油一律由委托方统计,受委托方应在有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受委托收购的粮食数量。
(18)受委托储存:是指企业除受委托存储中央和地方储备及其他政策性粮油以外的、根据与他人签订的代储合同,代其他企业或个人储存的粮油数量。或者受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委托收购所形成的粮油库存。
(19)重度不宜存:指小麦、稻谷、玉米储存品质严重下降。具体标准参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定》。
2、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存
地方储备粮油包括省级储备、市州级储备、县级储备粮油。
(1)从生产者购进:指根据省、市州、县下达的收购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从生产者购进的粮油数量。
(2)销售:指根据省、市州、县下达的销售计划文件,销售的地方储备粮油数量。
(3)商品粮转入:指根据省、市州、县计划文件安排,将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库存划入或轮入的地方储备粮油数量。
(4)转作商品粮:指根据省、市州、县计划文件安排,将地方储备粮油库存划出或轮出转作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库存数量。
(5)地方储备粮油库存:指期末各种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分为省级储备、市州级储备、县级储备粮油库存。
其他指标参照“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 中的有关指标解释执行。
3、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收支存
指除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以外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经营的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进出口、加工等商品粮食数量。
其他指标参照“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 中的有关指标解释执行。
4、重点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存
重点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存是指重点转化用粮企业包括饲料、工业、养殖企业所经营的粮食收购、销售、进口、储存及加工转化用粮数量。
转化用粮:指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在生产中消耗的粮食数量。
其他指标参照“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 中的有关指标解释执行。
5、商品油脂收支存
商品油脂收支存是指植物油经营企业收购、销售、储存及加工、批发企业经营的商品油脂收支存数量。
大豆、米糠、玉米胚榨油:指用大豆、米糠、玉米胚榨出的油脂数量。
其他指标参照“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中的有关指标解释执行。
6、重点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
重点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是指由省确定的重点粮食批发市场经营粮食现货批发业务的粮食以及国家指定的承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存等粮油拍卖任务的粮食交易市场交易数量、金额、库存。
(1)进场粮食数量: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运进市场的店面或库房,用于销售的粮食数量。其中从省外购进的粮食填在“省外进场粮食数量”指标中。
(2)粮食交易量: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在市场中销售的粮食数量。
(3)粮食交易金额: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在市场中销售粮食的销售额。
(4)粮食库存:指期初(末)存放在粮食批发市场内的粮食库存数量。
7、粮油价格监测周报
粮油价格监测周报是指国家粮食局选定的价格监测点一周内的粮油收购、出库、批发、零售等价格情况。各监测点严格按照规定的粮食品种和价格类型上报。
(1)收购价格:指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批量购买粮油的价格。
(2)出库(厂)价格:指企业销售出库的粮油价格,不包含车板费用。
(3)批发价格:指在粮食批发市场进场交易的粮油商品成交价格。
(4)零售价格:指在粮店、超市、零售商店等商业网点销售的粮油商品价格。
8、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收支存
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是指由国家粮食局选定的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购进、销售、进(出)口及库存数量。
(1)购进量:指企业期内从国内市场购买的食用油及油料等原料的数量。
(2)生产量:按实际产量计算,指企业期内产出的食用植物油的数量。
(3)加工量:指企业期内加工消耗的食用植物油和油料数量。
(4)进厂价:食用植物油及油料运达本企业原料仓库的集中成交价。
(5)食用植物油:指包含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棉籽油、棕榈油和全部其他食用植物油在内实际食用油品的总和。
(6)食用油料:指包含油菜籽、花生、芝麻、胡麻籽、向日葵和其他食用油籽在内的用于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原料总和。不含大豆和棉籽等木本油料作物。
(7)油菜籽:指实际用于制浸油脂的油料菜籽。
(8)花生果:指实际带壳干花生,花生仁需要折算成带壳干花生。
(10)毛油:指未经任何处理的不能直接供人类食用的植物油。
(11)成品油:经过处理,符合国家食用植物油标准,可以直接供人类食用的植物油,成品油分为一、二、三、四,共四个等级。
(12)一级食用植物油:指标参照《菜籽油》(GB 1536—2004)、《花生油》(GB1534-2003)、《大豆油》(GB
(13)四级食用植物油:具体指标参照《菜籽油》(GB 1536—2004)、《花生油》(GB1534-2003)、《大豆油》(GB
(14)小包装:指已经分装成箱的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其他指标参照“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中的有关指标解释执行。
9、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
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是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需调查制度的要求,开展全社会粮油产、购、销、调、存的综合调查资料。
调查的对象主要是粮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农户、城镇居民户、粮油加工转化企业、粮油经营企业等。
(1)社会粮食、油料生产量:指全社会年度内的粮食、油料产量,包括种粮农民及其他粮食生产者生产的粮食、油料产量。
(2)食用植物油产量:指企业年度内以油料为生产原料加工产出的食用植物油数量。不含企业以毛油为原料经加工精炼而产出的成品油。
(3)商品量:指粮食、油料生产者生产并出售的粮食、油料数量。
(4)社会粮食、食用油消费量:指用于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5)城镇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城镇、工矿区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6)农村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农村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7)饲料用粮(油):指饲料企业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粮食、养殖企业和农户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之和。
(8)工业用粮(油):指工业、手工业、食品酿造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粮食。
(9)种子用粮(油):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食种子数量。
(10)榨油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油料。
(11)社会粮食、食用油库存:指粮油经营企业的商品粮油库存、各级政府储备粮油库存、转化企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库存、农户和城镇居民家庭存储粮、油之和。
(二)仓储报表部分
1、企业代码: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性质: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三类。其中,国有包括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和国有企业;外资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民营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以及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
3、隶属关系:填报企业与上级管理机构的从属关系。填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产权隶属单位、联系单位(部门)。如无主管单位和联系部门,则填写“无”。
4、经营范围:指企业目前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填报一项企业最主要的经营业务。
5、统计对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粮油储藏业务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或油罐罐容大于50吨的企业。
6、占地面积:指企业的仓储业务用地面积。填报企业为开展仓储业务投入的土地面积,包括仓房、地坪等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及与仓储有关办公、检验等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上土地含自有土地和租期1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面积。
7、库区数:指资产归属本企业、地理位置相对独立的粮食(油脂)存储库区个数。企业为管理方便而人为地将连成一片的工作区划分为几个管理区的,不作为独立的库区数进行统计。
8、从业人员: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完全退休的职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反映了本企业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粮油加工企业仅填报从事粮油仓储工作的人员数量。
9、粮油保管员:指在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企业中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人员。
10、粮油质量检验员:指从事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环节质量(含卫生)检验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11、储粮药剂:指在粮食储藏中,用于防治危害储粮、储粮设施设备的害虫、螨类和有害生物的化学药剂,包括用于防治储粮害虫、霉菌及储粮扬尘的添加剂。填报本年度内使用储粮药剂总量。
12、铁路专用线: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的铁路岔线。
13、有效长度:指能够停放车辆进行装卸作业的铁路专用线长度。
14、专用码头: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且能够停放100吨及以上级别船舶的码头。
15、接收能力:指企业通过卸粮坑等固定设施或吸粮机等固定及移动设备将粮食从运输车辆、船舶等卸载入仓的设计能力。
16、发放能力:指企业通过备载仓、吸粮机或装车(船)机等固定设备装载粮食至运输车辆、船舶等的设计能力。
17、有效仓容: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设施与设备的基本要求,能够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仓容。
18、仓容:指仓房的设计能力。一般按以下方法计算:
散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容重×93%。
包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容重×70%。
筒状粮仓仓容计算公式:[3.14×内径半径2(应为: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容重。
粮食容重统一按中等质量小麦计算,
19、平房仓:指平面为矩形,能满足储藏功能的单层建筑物。
20、浅圆仓:仓壁高度与仓内直径之比小于1.5的外型如筒状的粮仓。
21、立筒仓:仓壁高度与仓内直径之比大于或等于1.5的外型如筒状的粮仓。
22、地下仓:建于地下或三分之二储粮体积在地面以下的半地下的粮仓,如岩体地下粮仓(如平洞仓、立洞仓)和土体地下粮仓(如窑洞仓、喇叭仓)等。
23、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粮堆平均温度常年保持在
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粮堆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
24、简易仓:指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钢板PVC仓等。
25、需大修仓容:指需进行大面积防水或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才能保证储粮安全的仓容。
26、待报废仓容:指超过使用年限,已经不能安全储粮且没有维修价值的仓房容量。
27、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功能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28、地坪:指库区内已进行硬化处理的地面面积,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
29、烘干设备能力:指用于粮食烘干的设备的设计能力,折算成吨/小时填报。
30、其他移动式设备:包括清仓机、打包机、补仓机、吸粮机、扒粮机等各类移动式大中型粮机设备。
31、汽车衡:仅统计称重能力在30吨及以上的汽车衡台数。
32、运粮设备:包括企业自备用于粮食运输的汽车、火车和船舶等运输工具。其中汽车指载重量5吨及以上的汽车。
33、油罐:仅统计单罐罐容1吨及以上的油罐数量和罐容。油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确定,如设计容量不详,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圆柱体油罐容量计算:油罐容量(吨)=油罐底面积(m2)(应为:m2)×油罐柱高(m)×0.9×0.92。
34、检化验仪器:指企业拥有的用于粮食品质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扦样器、分样器、谷物选筛、害虫选筛、容重器、电热烘箱、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动粉碎机、超级电动粉碎机、粮食粘度测定仪、培养箱(发芽箱)、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仪、实验磨粉机、电动粉筛、磁性金属测定仪、粉质仪、拉伸仪、吹泡示功仪、实验和面机、面团醒发箱、面包馒头成型机、实验焙烤箱、面包馒头体积测定仪、凯氏定氮仪、脂肪测定仪、纤维素测定仪、近红外粮食品质分析仪、油脂烟点测定仪、罗维朋比色计、黄曲霉毒素测定仪、天平、分析天平、水浴锅、电炉、马福炉、振荡器、离心机、蒸馏水器、电冰箱、物理显微镜、化学检验玻璃仪器、生物显微镜、白度仪、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氨基酸自动分析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薄层扫描仪、荧光分光光度计以及其他价值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5、油脂接收能力:填写每小时火车、汽车、船舶同时接收散油入库的能力。
36、油脂发放能力:填写每小时火车、汽车、船舶同时发放散油出库的能力。
37、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指在粮食流通中处于基础地位,发挥公共服务性作用的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检测和信息处理等设施和设备。
38、项目类别:指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项目名称或主要建设内容所属类别。
39、储备粮库项目:指以建设平房仓等储备仓容为主的项目,包括“退城进郊”异地重建的项目。
40、粮食物流设施项目:包括筒仓、浅圆仓、砖圆仓、道线仓等粮食仓房和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输送栈桥、铁路罩棚、地坪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运输工具等设备购置项目。
41、仓房维修改造项目:指对已有的储粮仓房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修缮和技术改造的项目。
42、粮食检验检测项目:指粮油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配套实验室建设、改造等项目。
43、粮食流通应急设施项目: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应急成品粮(含食用油)库、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建设、改造及快速中转设施设备配套项目。
44、农户储粮设施项目:指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农户建设或配置的标准化小型粮仓、新型储粮装具等项目。
45、中央财政:指中央财政中有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46、地方财政:指地方财政中有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47、银行贷款:指报告期内向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
48、利用外资:指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49、其他投资: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50、本年度完成投资:指项目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51、累计完成投资:指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额。
52、项目运营主体性质:指项目建成后运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
(三)粮油加工业报表部分
1、特等米、标准一等米、标准二等米指按照GB1354—86《大米》标准等级划分的大米。
2、特制一等粉、特制二等粉、标准粉指按照GB1355—86《小麦粉》标准等级划分的小麦粉;专用粉指符合现行行业标准(SB/T10136~10145—93)或企业标准,专门用于制作某种食品的小麦粉。
3、食用植物油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4、工业总产值:指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包括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期末差额价值。
5、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企业财务“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列。
6、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出减去工业中间投入加上应交增值税;二是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这种方法也称要素分配法。目前,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工业增加值是以生产法计算的。
①生产法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为:
工业增加值 = 工业总产出 - 工业中间投入 + 应交增值税。
㈠工业总产出:1995年以后用新规定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代替。
㈡工业中间投入: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耗的外购物质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的服务费用和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如保险、金融、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的服务费用。工业中间投入的确定须遵循以下原则:必须是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工业总产出的产品和服务;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掉(包括本期摊销和低值易耗品等)的产 品和服务的价值。
工业中间投入包括直接材料费用、制造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销售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和利息支出五部分。工业中间投入中的中间物质消耗,如外购材料、燃料、动力等,按现行会计核算和有关规定,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因此,工业中间投入可以直接从会计资料中取得或利用会计资料计算。具体计算过程:
I.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可直接取自会计产品成本核算的"直接材料"项目。如企业未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设置成本核算项目,则可从会计“生产成木”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中,将属于直接材料消耗的项目汇总后填报。
Ⅱ.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是指“制造费用合计”减去制造费用中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差额。
Ⅲ.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是指“管理费用合计”减去管理费用中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工资、效益工资(指工效挂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折旧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上交国家和地方的各种规费的差额。
Ⅳ.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是指“销售费用合计”减去销售费用中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差额。
Ⅴ.利息支出。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可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的明细科目填列。
②分配法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为:
将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劳动及待业保险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盈余等七个要素直接相加,就得出工业增加值。
目前,有的部门将工业增加值归结为四大要素,即:固定资产折旧 + 劳动者报酬 + 生产税净额 + 营业盈余,其内容都大同小异。
“生产法”和“分配法”计算的企业工业增加值,结果有一定差异。
7、出口交货值:指企业生产的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批量销售,在国内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等的产品价值,还包括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8、利税总额:指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本年应交增值税、利润总额之和。
9、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大成果,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总额。根据企业财务“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列。
10、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合计、无形及递延资产总计、其它长期资产。根据企业财务“资产负债表”中的数字填列。
11、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包括建造费、买价、运杂费、安装费等。
12、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历年已折旧额后的净额。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
13、负债合计:指企业承担的,已经发生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并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需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根据企业财务“资产负债表”中的数字填列。
14、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15、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设计日处理原料能力,其中:大米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稻谷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小麦粉加工企业为日处理小麦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按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分别填报,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精炼能力指对原油(又称毛油)进行加工,能够生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级以上(含二级)食用植物油的能力。
16、年生产能力按日处理原料能力×250天计算。
17、玉米深加工产品分类:一是发酵制品,包括氨基酸(味精、饲料用赖氨酸、苯丙氨酸、苏氨酸、精氨酸)、强力鲜味剂(肌苷酸、鸟苷酸)、有机酸(柠檬酸、乳酸、衣康酸等)、酶制剂、酵母(食用、饲用)、功能食品等;二是淀粉糖,包括葡萄糖(浆)、麦芽糖(浆)、糊精、饴糖、高果葡糖浆、啤酒用糖浆、功能性低聚糖(低聚果糖、低聚木糖、低聚异麦芽糖); 三是多元醇,包括山梨糖醇、木糖醇、麦芽糖醇、甘露糖醇、低聚异麦芽糖醇、乙二醇、环氧乙烷、丙二醇等;四是酒精类产品,包括食用酒精、工业酒精、燃料乙醇等。
(四)机构人员报表部分
1、机构总数: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2、从业人员:指报告期的最后一天,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中,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为长期职工;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如临时招用的清洁工、司炉工等。
4、其他从业人员: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人员(指主要由街道、里弄临时安排到单位劳动锻炼的待业青年和犯了错误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不包括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
5、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部退养、长期病休、协保、无岗待工、轮流歇工,放长假、停薪留职和借到外单位工作并由外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等。
6、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有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结业证书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7、粮食经营企业单位:指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存储、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六、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抽样调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及各地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状况统计数据,为各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国家粮食和食用油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二)调查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所有与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农户、城镇居民户、粮油经营企业(含加工企业)和粮油转化企业。
(三)调查内容
粮食、食用油脂油料等主要粮油品种的产量、消费量及库存量。
(四)调查方法
1、农户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多阶段抽样方法。
按照抽样比例确定全省市州、县(市、区)农户样本数量,通过县抽乡、乡抽村、村抽户三个阶段,确定被调查农户。
2、城镇居民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简单随机抽样或多阶段抽样方法。
按照抽样比例确定全省市州、县(市、区)城镇居民户样本数量,对规模较大的市,采取由市抽街道(社区)、街道抽居民户二个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对规模较小的市以及县城,可直接通过各街道抽取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
3、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统计报表全面调查方法。
4、非国有粮油经营企业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统计报表全面调查与简单随机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
对纳入日常报表填报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油经营企业,通过统计报表进行全面调查。对其他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法。
5、粮油转化企业粮食、食用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统计报表全面调查与类型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
对纳入日常报表填报范围的重点粮油转化企业,通过统计报表进行全面调查。对其他粮食转化企业,按行业分类采取类型抽样调查方法。
6、餐饮企业、单位食堂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采用全面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对规模较大的餐饮企业采取全面调查,其他则按比例抽样,通过等距离抽样随机抽取调查样本,进行抽样调查。
7、省际间粮食和食用油及油料流向情况采取重点调查方法。
将本地粮油经营或转化数量较大的企业作为调查重点,同时参考当地铁道、交通等部门的粮食运输量。
(五)调查数据生成
依据上述7个单项调查,对各指标分门别类进行汇总,生成结果表,即XL14表和XL15表。
(六)调查时间和频率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需调查每年开展一次。以年末为标准时点,调查年度数据。时期指标调查时间为
七、报表目录及表式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填 报 范 围 |
报 送 单 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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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01表 |
五日报 |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饲料、工业等用粮企业 |
各市州粮食局及省直粮库 |
起报日开始后,逢1、6、11、16、21、26日电话或联网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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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02表 |
粮油价格监测报表 |
周报 |
国家粮食局粮油市场监测点 |
粮油市场监测点 |
每周二政府网传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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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03表 |
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旬报表 |
旬报 |
辖区内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
各市州粮食局及省直粮库 |
旬后5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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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粮食局及省直粮库 |
每五日后,逢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以电话或联网方式报送 |
XL 04表 |
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 |
月报 |
辖区内国有粮食经营企业 |
同上 |
月后5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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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04-1表 |
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购进、销售分项月报表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月后5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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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05表 |
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存平衡月报表 |
月报 |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
同上 |
月后5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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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06表 |
粮食、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月报表 |
月报 |
辖区内各类粮油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 |
同上 |
月后5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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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07表 |
粮食库存分年限月报表 |
月报 |
辖区内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
同上 |
月后5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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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08表 |
粮食分品种库存月报表 |
月报 |
辖区内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转化用粮企业、批发市场 |
同上 |
月后5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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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09表 |
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 |
月报 |
辖区内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 |
同上 |
月后5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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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10表 |
重点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 |
月报 |
辖区内重点转化用粮企业 |
同上 |
月后5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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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11表 |
商品油脂收支存平衡月报表 |
月报 |
辖区内植物油经营企业 |
同上 |
月后5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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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12表 |
重点粮食批发市场报表 |
月报 |
辖区内重点粮食批发市场 |
同上 |
月后5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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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13表 |
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月报表 |
月报 |
国家粮食局指定的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 |
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 |
月后7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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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14表 |
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表 |
年报 |
辖区内被抽查的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农户和城镇居民 |
各市州粮食局 |
次年3月10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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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填 报 范 围 |
报 送 单 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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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15表 |
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 |
年报 |
辖区内被抽查的油脂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农户和城镇居民、餐饮企业 |
各市州粮食局 |
次年3月10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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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DC14-1、15-1表 |
农户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 |
年报 |
辖区内被抽查的农户 |
各市州粮食局 |
次年3月10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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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DC14-2、15-2表 |
城镇居民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 |
年报 |
辖区内被抽查的城镇居民 |
同上 |
次年3月10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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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16表 |
粮食、食用油经营和转化企业单位数年报表 |
年报 |
辖区内粮油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 |
各市州粮食局及省直粮库 |
次年3月10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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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17表 |
粮食和油脂折合率年报表 |
年报 |
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 |
同上 |
次年3月10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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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18表 |
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报表 |
年报 |
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 |
同上 |
次年2月10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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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19表 |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报表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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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20表 |
粮油加工业企业基本情况报表 |
年报 |
辖区内各类粮油加工业企业 |
同上 |
次年1月底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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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20-1表 |
同上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次年2月10日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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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20-2表 |
同上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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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20-3表 |
同上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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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20-4表 |
同上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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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21表 |
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报表 |
半年报 |
同上 |
同上 |
7月10网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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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22表 |
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报表 |
同上 |
粮食经营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 |
同上 |
次年2月10前,网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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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粮食 流通 统计 制度 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