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1月1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防办字[2003]8号)同时废止。
附:《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防工程 质量监督 办法 通知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包括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和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含口部伪装房)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专用构配件的生产和安装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市、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所有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市、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其它人防工程项目由市、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
第六条 市、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市、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指导、考核和管理;
(三)负责本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四)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负责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五)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六)参与省内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总结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
(八)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市、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负责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三)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总结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
(五)承担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不少于8人,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少于5人(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
(二)有垂直度测量仪、平面度测量仪、回弹仪、测距仪、钢筋定位仪、风速仪、转速仪、钳形电表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
(三)有组织管理、岗位责任、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廉政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十条 市、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不少于6人,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少于4人(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二)有较完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
(三)有健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两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
第三章 监督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责任主体(含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二)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三)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五)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的立项审批文件;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监理、防护设备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五)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六)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
(七)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制订监督方案,拟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员,通知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单位、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3、按规定委托了监理单位;
4、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人防工程的,建立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人防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6、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人防工程行为;
2、人防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认真进行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及时处理设计问题,无非法指定人防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
5、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三)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及审图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符合有关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监理业务与其资质和营业范围相符; 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制定监理规划,并按照规划监理;
4、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人防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行为;
6、认真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7、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相关质量监督站报告;
8、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9、监理规划、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和监理总结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五)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人防工程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相一致,并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时整理人防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6、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人防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7、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8、无违法分包、转包人防工程项目的行为。
(六)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
1、依法取得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组织生产;
2、有健全的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保密、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
3、无私改图纸、偷工减料、异地私设加工点的行为;
4、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人员有相应资质及上岗证书,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装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施工验收标准》的要求;
5、参加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有关阶段的验收并按规定提交质量评定报告和有关资料;
6、无不良市场竞争行为。
(七)对检测单位的监督
1、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3、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4、检测报告的程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真实;
5、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防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地基及基础工程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孔口防护工程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钢筋砼施工质量;
4、预留、预埋的检查;
5、防护密闭门、活门及门框墙制作与安装质量;必须使用本省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防护设备和产品或经省人防办备案的外省定点企业产品。
(三)竣工工程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测试;
4、水、电、暖通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5、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和试运转记录;
6、平战转换具体方案、设计图纸和措施;
7、工程观感质量;
8、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的生产和安装质量。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下列内容进行监督:
(一)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二)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标准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对工程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四)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检查;
(五)对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编写、项目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竣工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质量监督申报书及质量监督计划;
(二)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三)防护设备安装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不良行为记录;
(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八)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九)受监工程防护设计蓝图;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权限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涉及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责令其整改,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报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四)对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质量监督员对所监督的人防工程承担监督责任。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