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当前乳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合省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全面清理检查市场乳制品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湘工商明电〔2008〕68号)的要求和流通环节问题奶制品全面检查的有关情况,现就加强当前乳制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习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履行乳制品销售环节监督管理职责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近日,国务院出台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以及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切实履行乳制品销售环节监督管理职责,保障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
二、巩固前段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问题乳制品清查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存在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经营过期奶制品的问题,市场巡查、索证索票和进销台帐等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还很不平衡等。各地要对照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集中时间,认真抓好整改和提高,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乳制品、超范围经营乳制品和经营过期乳制品等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办法,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全面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销台帐制度,确保乳制品质量可追溯。
三、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全面清理检查市场乳制品措施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明确以下乳制品清理检查的有关规定:
1、乳制品生产和销售者是乳制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此次全面清理检查市场乳制品主要由乳制品生产和销售者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2、此次全面清理检查的范围为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的,或未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的乳制品,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液态奶,不包括原装进口乳制品和乳饮料。
3、乳制品生产企业负责全面清理检查、批批检验和对2008年9月14日(不含14日,下同)以前生产的经检验三聚氰胺含量符合限量值规定的乳制品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并对检出不符合限量值的乳制品,负责立即召回、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乳制品销售者负责对销售的属于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的,或未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的乳制品立即实施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就地封存。
4、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的乳制品进入流通环节销售,必须批批检验和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2008年9月14日以后生产的已经过批批检验三聚氰胺含量符合限量值的乳制品,不加贴以上标识,只需提供检验报告。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销售环节的乳制品,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查,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发现销售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1)销售未经批批检验或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乳制品;
(2)销售应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而未加贴的乳制品;
(3)加贴标识弄虚作假或销售三聚氰胺含量不符合限量值规定的乳制品;
(4)销售已经下架、退市、封存的问题乳制品;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乳制品 市场监管 意见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