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3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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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质监发〔2012〕4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安检机构:
《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质量监督 机动车安检机构△ 管理办法 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规划合理、设置科学、发展有序,防止恶性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安检机构新建、迁址、增线等设置规划。
第三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四条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分为汽车检测线和摩托车检测线两类。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并公布实施。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条 设置规划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年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制定设置规划的一般程序为调研、征询、制定、公布等。
制定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具体程序:
(一)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每年度12月底之前根据本行政区域汽车保有量、检测量和安检机构数量、分布、规模,按照设置规划原则,提出制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建议,征求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检机构年度设置规划建议,并结合对全省汽车保有量、检测量和安检机构数量、分布、规模等的调研情况,制定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度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本年度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同时公布受理安检机构新建、增线申请的起止时间。起止时间一般为60日。
(四)申请应当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起止时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间提出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在同一规划周期内,如设置规划指标未用完,将另行择期公布受理安检机构的新建、增线申请的起止时间。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安检机构设置规划进行调整,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
第九条 各市州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行政区划基本情况;
(二)市州、县市区安检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市州、县市区汽车、摩托车保有量,市州、县市区安检机构汽车、摩托车检测量;
(四)拟新建、迁址、增线安检机构的数量、分布及周边安检机构的分布和检测业务需求分析;
(五)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方案表;
(六)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的意见;
(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新建安检机构、新增检测线,应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或上年度机动车检测量,进行科学设置,有序建设。
(一)没有设置汽车安检机构的县市区可以不受汽车保有量及上年度汽车检测量的限制,设一家汽车安检机构。
(二)县、县级市、设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区原则上只设一家汽车安检机构。原已设两家的暂予保留。汽车保有量及检测量密度超过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可适当进行调整。
(三)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汽车安检机构及汽车检测线的设置密度,按规划区域汽车保有量设置时,以2万辆/线确定;按上年度汽车检测量设置时,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保有量及检测量密度的一般不再设置相同检验类别的安检机构或增设检测线。
(四)市州区域汽车安检机构的设置半径一般为6~10公里,但在同一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及检测量远超过规定数量时除外。
(五)已获证安检机构一般不得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相同检验类别的安检机构。
(六)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可设置一家摩托车安检机构,检测量超过检测能力时,可新建一家摩托车安检机构或新增一条摩托车检测线。
(七)已设置两条汽车检测线的安检机构,大型车辆、小型车辆应分线检测。其中大型车辆检测线应增加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检验项目。
(八)安检机构申请新增检测线,若该机构连续两年国家和省市监督检查合格、按期申报年度工作报告、检验行为规范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若两家以上安检机构申请,且均符合以上条件的,按申报的先后顺序予以审批。
(九)设置一条检测线的安检机构,要求其检测场地整块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安检机构迁址所在地应交通方便、与其它安检机构间距6公里以上。一般不得跨县、区迁址。
第十二条 新建安检机构、新增机动车检测线及迁址,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新建安检机构或新增机动车检测线申请书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可行性分析、基础条件、建设内容、目标计划进度、资金来源与筹措、效益分析、组织管理方案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当地政府、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意见。
(四)筹建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地址。
(五)申请设立迁址的安检机构、检测线场所的详细地址及该地点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具体方位图、检测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六)筹建单位机构设置方案及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时间截止后,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相关人员对申请筹建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并提出是否符合的论证意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再根据论证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申请筹建单位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自接受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申请筹建单位数量小于或等于规划数量时,自接受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三)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但申请筹建单位数量大于规划数量时,通过公开抽签决定。公开抽签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公开抽签结果,分别作出批准和不予批准决定。
若申请筹建单位放弃参加公开抽签的权利,则视为其主动撤销申请。因此使得申请筹建单位数量小于或等于规划数量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取消公开抽签,并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公开抽签的实施细则并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筹建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建设安检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设立地址等要素。
第十六条 筹建时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自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资格许可、计量认证。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可申请延期并获得经申请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可延期6个月。不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到期后按规定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制定设置规划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信息,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省局领导及法规处、计量处、认证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