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30002
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有关处室,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
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五章 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 执法查处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八章 应急工作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十章 宣传培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使食品生产监管工作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适应安全工作性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监管及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省局可以对各市州、县市区局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依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管理办法的情况开展督查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生产许可、监督抽查(也称抽样检验,下同)、现场检查、后处理工作、执法查处、风险管理、应急工作、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环节。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履行食品生产监管职责,注重依靠“同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工作体制开展工作,注重促使生产加工者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食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从严许可”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发证检验、材料审查、许可决定、结果公布等环节的具体工作,应当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局有关规定。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获证条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有关细则等的规定。并加强许可工作中对食品生产加工者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法律知识的情况的审查。
第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的发证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执行。发证检验机构由省局组织考核、指定。
第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加强受理环节的把关工作。应当制订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工作计划,严格按时限开展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等工作,同时,实行集体审批制。
第十条 现场核查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并建立和实施审查人员(含审查组长和审查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一条 省局可以对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发证检验、年度审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督查,根据省局食品生产许可内部工作程序的要求,对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等环节的工作质量实施许可前抽查制度,并对有关督查结果和许可前抽查情况及时印发通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退出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总局令 第93号)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依法吊销、撤销、撤回、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公布生产许可工作信息。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133号)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的监督抽查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质监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等工作时,应当购买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并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11]183号)等规定,积极主动向同级政府申请样品购置费和检验费。
第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执行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133号)第三章的规定执行抽样工作程序和要求。抽取的样品应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并按季度及时上报各类食品质量分析报告。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编制半年度和年度监督抽查质量分析报告并报上级质监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各级质监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质量安全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对食品实施重点项目检验。
第二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每月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依法、依规、按时向社会公布(对“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先报上级质监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同时,向同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抽查的生产加工者依《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133号)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的食品检验机构的建设规划、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和任务安排,执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09]104号)规定。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第119号)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实施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情况,检查现场和有关制度落实情况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按《食品生产加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详见附件1)执行,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特别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三种形式。其中:
常规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按照《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 第119号)的规定,先督促食品生产加工者开展自查、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自查表,并对提交的自查报告和自查表进行核查,然后根据需要实施现场检查,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告知食品生产加工者。
特别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按照《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 第119号)的规定,在遇到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媒体舆情和投诉举报反映食品生产加工者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上级转交和其他部门通报以及风险监测证明生产加工者涉嫌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依法开展的执法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遇到下列情形,应当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
1、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工作;
2、本行政区域内存在风险较高、问题较多的产品以及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重点产品;
3、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产品质量不稳定、有严重违法记录以及多次被举报投诉涉嫌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等重点生产加工者;
4、存在重点产品 、重点生产加工者集中的重点区域;
5、在风险管理中发现存在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重点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对生产加工者的现场检查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质监部门。各级质监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等,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中,市州、县市区局应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督促食品生产加工者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加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现场检查结论由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生产加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生产加工者拒绝签字的,由现场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工作需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告知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依据《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第119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依法、依程序公开现场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者实施基于风险和信用的分类监管制度,强化对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者的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增加现场核查的频次。
第三十二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者划分为四个监督管理等级。
(一)A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B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基本具备持续生产合格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没有违法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C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基本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不完全具备持续生产合格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D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未能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不具备持续生产合格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对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实施不同频次的现场检查。其中对A级生产加工者每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对B级生产加工者每年至少现场检查2次,对C级生产加工者每年至少现场检查3次,对D级生产加工者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生产加工者的监管等级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市州、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抽查、现场检查、执法查处、风险管理等监管情况,每年重新确认一次食品生产加工者的监督管理等级并报上一级质监部门备案。
(一)食品生产加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调其监督管理等级,等级下调无须逐级进行:
1、年度监督抽查出现两次以上不合格或者1次严重不合格的;
2、年度现场检查两条以上项目不符合规定,且未按照要求按时整改的;
3、拒绝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的;
4、风险管理发现有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5、多次被媒体曝光或被群众举报属实的;
6、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7、有其他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B、C级食品生产加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上调生产加工者监督管理等级,等级上调必须逐级进行:
1、生产加工者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达到上一级监督管理等级要求的;
2、年度监督抽查无不合格记录,年度现场检查各项目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质监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者的分类监管中的定级、调级等工作,并根据本行政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加工者分类监管的具体制度。
第五章 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后处理工作包括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的后处理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后处理。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的后处理主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后处理主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内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不合格结果的分类、后处理工作流转程序、整改、复查工作程序等,执行省局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监督抽查结果为“严重不合格”的,应当严格执行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流转程序及执法查处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除依照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应当查处的情形从严进行立案查处外,还应当下达《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下达《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召回工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对食品生产加工者应该主动召回而没有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监局应当及时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书;对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书后食品生产加工者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该加强监督抽查不合格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跟踪检查。
第六章 执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执法查处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执法查处工作中关于内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设立食品稽查机构、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等方面的工作应当按照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监督抽查发现的严重不合格结果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级质监部门的食监机构要及时向执法(监督)部门转交,执法(监督)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查处工作。并在查处工作结束后,及时向食监机构通报处理结果。对于既要对生产加工者进行执法查处又要督促其整改复查的情形,执法(监督)机构和食监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加强配合,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注重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加工者,还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注重查处生产加工过程和行为违法等生产加工者。应当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排查检查,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黑工厂”、“黑作坊”,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采取取缔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者比较集中、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和行业进行重点整治,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区域性食品安全综合整治。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质监部门发现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涉嫌犯罪的情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质监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管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9]361号)等政策性文件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信息收集、风险监测、风险分析、风险处置等工作环节。
第五十一条 风险信息包括两大类,一是风险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结果,二是监督抽查、现场检查、媒体舆情、公众投诉、上级转交、其他部门信息通报反映出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对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汇总、上报。
第五十二条 省局应当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风险监测计划以及质监工作需要,制定全省质监系统食品生产风险监测年度计划和安排食品生产风险监测工作。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省局的计划和安排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省局的有关年度计划和安排中对采样、检验、结果报送的有关要求,及时完成监测任务。
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依规经过风险监测组织单位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和泄露风险监测信息。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风险监测信息分三类情况进行处置:
1、对于风险监测工作中有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监测信息,按照《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令第119号)组织开展特别监督检查或开展执法检查。
2、对于判定有争议或需进一步确认核实的风险监测信息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隐患调查核实工作。
3、对于探索性项目的风险监测信息,由监测检验机构如实记录、进行研判、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和专题性的风险分析工作,对收集汇总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风险分析会议。会议代表可由食监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稽查机构、检验机构、企业代表、各界法律和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经风险分析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的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应当开展如下工作:一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二是提请同级食安办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综合整治;三是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
第五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者负责人约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存在高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八章 应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监管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0]62号)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应急工作。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执法检验,查明问题食品来源及去向,督促和责令生产加工者履行对污染食品的召回及处理等法定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应急工作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机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事态发展趋势及有关事项。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撰写应急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第六十条 市县两级质监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六十一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安办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有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应按照省局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媒体接待、采访工作。同时,应当及时、主动、科学、准确回应媒体的关切,及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不实谣言扩散。
第六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建立并落实舆情收集监测制度。一旦发现监管区域范围内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负面信息和报道,都要依法依政策及时开展核实和研判处置工作。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两大类。
第六十五条 各级质监部门获知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卫生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在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同级食安办和同级卫生部门专题通报。
第六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获取《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492号)第十条规定的各种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信息报告、通报、发布等工作。日常监管信息在网站上的公告时间一般为20天。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农业部门、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通报获知的各类食品安全信息(有关的食品安全信息还要向商务、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通报)。
第六十八条 各级质监部门内部食监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稽查机构等应当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加强工作沟通。
第六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填写《湖南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者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见附件4),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级质监部门。
第七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等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将监督抽查、现场检查结果、执法查处、教育培训等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中。如实填写《食品生产加工者基本信息表》(见附件5)。生产加工者生产状态及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章 宣传培训
第七十一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监管措施,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多做工作,提高生产加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在食品安全上的积极作用。
第七十二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要求,加强对生产加工者主要负责人、采购人员及配料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第七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食监、执法(监督)许可审查等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加强对监管队伍的管理,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使其能更好地履行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后,省局此前发出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到的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按省局有关文件执行。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和文件见附录。
第七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参考格式)
编号:
:
在今年国家□(省级□)组织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过程中,你单位生产的产品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2、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3、依法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对召回食品按规定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上述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4、配合质监部门的执法检查,接受质监部门的依法处罚;
□5、于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6、对拒不整改的,由省质监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告;对经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7、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复查检验。
来函请寄: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参考格式)
:
我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
□2、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原料合格的证明文件;
□3、在供货者没有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批批检验;
□4、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未建立并执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6、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7、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8、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9、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及时进行处置和报告;
□10、没有持续保持必备的法定生产现场条件(详见巡查记录或有关核查表);
□11、未建立并执行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2、未制定和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13、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14、其他违法行为: ;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予警告,责令你单位10个工作日之内即 年 月 日前改正到位,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验证资料。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食品安全法》第九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六章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来函地址: 邮编:
监督检查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湖南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者
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
填报单位: 统计周期:
序号 |
分类 |
统计项目 |
|||
1 |
总体情况 |
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总数(家) |
|||
食品生产加工者情况 |
取得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者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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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总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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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新增取得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者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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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数(张) |
|||||
本月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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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
重点监管区域数(个) |
||||
专职监管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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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人员数(人) |
|||||
政府协管员数(人) |
|||||
社会信息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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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等先进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者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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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生产许可 |
受理食品生产许可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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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生产加工者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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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加工者数(家) |
|||||
年度自查生产加工者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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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抽样检验 |
抽检食品情况 |
抽检食品生产加工者数(家) |
||
抽检食品总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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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内在质量食品合格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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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质量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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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后处理 |
抽检后处理生产加工者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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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生产加工者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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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整顿生产加工者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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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生产加工者数(家) |
|||
发现问题生产加工者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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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存在问题生产加工者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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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控制存在问题生产加工者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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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厂检验存在问题生产加工者数(家) |
|||||
整改情况 |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数(个) |
||||
生产加工者问题整改完成数(个) |
|||||
累计尚未复查整改生产加工者数量(家) |
|||||
5 |
执法查处 |
查处食品违法行为生产加工者总数(家) |
|||
其中: |
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者数(家) |
||||
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者数(家) |
|||||
货值(万元) |
|||||
已整改规范生产加工者数量(家) |
|||||
移交其他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数量(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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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数量(宗) |
|||||
判刑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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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风险管理 |
风险监测 |
风险监测中发现或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通报涉及的问题生产加工者数(家) |
||
已调查处理风险监测涉及的问题生产加工者数(家) |
|||||
风险信息收集 |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数(条) |
||||
企业约谈 |
约谈生产加工者数(家) |
||||
7 |
信用档案、宣传培训 |
信息公开与交流 |
通报有关部门不安全食品信息(条) |
||
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期) |
|||||
上报需统一公布信息(条) |
|||||
宣传、教育与培训 |
开展宣传活动(次) |
||||
举办生产加工者培训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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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食品生产加工者基本信息表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以营业执照为准) |
单位地址(以营业执照为准) |
||||||||
法人代表或生产加工者负责人名称 |
联系方式(手机/单位电话) |
|||||||||
经济性质 |
□国有 □个体 □集体 □股份 |
|||||||||
营业执照编号 |
颁发日期 |
|||||||||
生产加工者代码编号 |
||||||||||
食品生产加工者监督管理等级分类 |
□A级 □B级 □C级 □D级 |
|||||||||
获证产品类别、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
||||||||||
获证食品品种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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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委托加工 |
□是 □否 |
委托加工产品种类及单位 |
||||||||
年产值(万元) |
年实际产量(吨) |
|||||||||
单位总人数 |
专业技术人员数 |
|||||||||
食品安全信用记录 |
现场检查次数 |
现场检查情况 |
||||||||
监督抽查(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 |
□有 □无 |
不合格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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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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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有 □无 |
具体情况 |
||||||||
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
□有 □无 |
具体情况 |
||||||||
存在一般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
□有 □无 |
具体情况 |
||||||||
被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
□有 □无 |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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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所引用的法律和文件目录
文件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
9、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80号)
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
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1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规定(总局公告 119号)
1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79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
1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9]361号)
17、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0]62号)
18、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
附件1: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
编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核查日期
核查项目 |
序号 |
核查情况 |
核查发现问题项描述 |
|
企业 资质 变化 情况 |
1.1 |
工商营业执照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2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3 |
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4 |
条件变化后报告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采购 进货 查验 落实 情况 |
2.1 |
采购食品原料索证或进货检验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2.2 |
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或进货检验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2.3 |
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索证或进货检验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2.4 |
实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2.5 |
进货记录制度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生产 过程 控制 情况 |
3.1 |
厂区内环境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3.2 |
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3.3 |
生产加工设施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3.4 |
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3.5 |
产品投料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3.6 |
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3.7 |
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3.8 |
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3.9 |
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3.10 |
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3.11 |
使用回收食品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食品 出厂 检验 落实 情况 |
4.1 |
用于检验的设备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4.2 |
检验的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4.3 |
检验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4.4 |
出厂检验项目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4.5 |
出厂检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4.6 |
产品留样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4.7 |
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4.8 |
委托出厂检验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核查项目 |
序号 |
核查情况 |
核查发现问题项描述 |
|
不合 格品 管理 情况 |
5.1 |
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处理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5.2 |
采购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5.3 |
采购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5.4 |
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食品 标识 标注 符合 情况 |
6.1 |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6.2 |
成分或者配料表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6.3 |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6.4 |
保质期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6.5 |
产品标准代号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6.6 |
贮存条件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6.7 |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6.8 |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6.9 |
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6.10 |
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6.11 |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食品 销售 台帐 记录 情况 |
7.1 |
产品名称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7.2 |
数量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7.3 |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7.4 |
检验合格证号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7.5 |
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7.6 |
销售日期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7.7 |
出货日期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7.8 |
地点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标准 执行 情况 |
8.1 |
企业标准备案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8.2 |
收录执行最新标准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不安全 食品 召回 记录 情况 |
9.1 |
产品名称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9.2 |
批次及数量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9.3 |
不安全项目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9.4 |
产生的原因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核查项目 |
序号 |
核查情况 |
核查发现问题项描述 |
||
不安全 食品 召回 记录 情况 |
9.5 |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9.6 |
召回产品处理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9.7 |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9.8 |
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理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从业 人员 |
10.1 |
企业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0.2 |
企业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接受委托 加工情况 |
11.1 |
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1.2 |
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对消 费者 投诉 登记 及处理 记录 |
12.1 |
投诉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2.2 |
食品名称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2.3 |
数量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2.4 |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2.5 |
投诉质量问题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2.6 |
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2.7 |
处理结果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 |
13.1 |
收集与企业相关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3.2 |
企业做出的反应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企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
14.1 |
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4.2 |
企业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14.3 |
企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
发现问题 ( ) 未发现问题( ) |
|||
初步核查意见 (可另附页) |
|||||
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可另附页)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可另附页) |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