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4/2009-01464 文号:湘质监特发〔2009〕20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402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6-02 签署日期:2009-06-02 登记日期:2009-08-17 所属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6-02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去年81日,省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普查整治的通知》(湘质监特发〔200848号),从20088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普查整治工作。经过近5个月的普查整治,大部分市局初步摸清了此类设备的分布情况,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治。但有些市州局工作力度不大,普查后的设备数量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从而影响了全省普查整治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有必要在今年进一步深化普查整治工作。

今年5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监察范围,并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从而使普查整治的范围更加清晰。

根据上述情况,省局决定下半年在全省继续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专项普查整治,时间安排在7月至10月。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州局要在去年普查整治的基础上,根据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应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适时修正去年普查建档文字档案和动态监管网数据。

二、对去年没有普查到的设备,必须按要求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存在问题的要责令使用单位整改,达到要求的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放牌照。

三、对去年普查整治中由于企业停产、暂时停用的设备,这次也必须进行普查登记,填写湘质监特发〔200848号文附件一:场(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表,但检验和注册可以暂缓,待企业恢复生产前再进行检验和注册。

四、省局已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普查整治纳入今年特种设备五项专项整治之一,将结合其他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进行督查,请予以高度重视。各市州局应在1110日前将湘质监特发〔200848号文附件三:场(厂)内机动车辆专项普查整治汇总明细表和工作总结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普查整治  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62印发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省安委,省局领导。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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