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获得电热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补充实地核查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4/2009-01470 文号:湘质监质函〔2009〕32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402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8-27 签署日期:2009-08-25 登记日期:2009-08-27 所属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8-27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热毯产品是一种相对广大中低收入群众所喜爱、价格相对低廉的冬季取暖产品,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电热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电热毯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获得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补充实地核查的通知》(全许办 [2009]31号)(见附件)的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电热毯获证企业补充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1、查企业是否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

2、看企业是否具备新《细则》所规定的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

3、看企业是否有新《细则》所要求必备的检测设备,是否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持有效的检定证书;

4、企业是否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企业是否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企业是否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7、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电热毯发热线、开关等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严格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

9、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违法行为,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在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等要求。

10、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1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了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1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13、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14、抽取企业生产的电热毯产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看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二、核查程序

12010228前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结合换证工作,按规定程序立即向市州局申报,受理后,省许可办按《细则》要求组织实地核查,生产现场符合发证条件和产品质量经检验机构检测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后,发放生产许可证。

22010228后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立即向当地市州局申报,省许可办与市州局组织有关专家按要求进行补充实地核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达到符合发证条件要求。对于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企业现场整改达不到发证条件要求的,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按规定和程序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召回已出售产品,消除安全隐患。

3、对于要求办理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无证企业,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向当地市局申报,经省许可办按《细则》进行实地核查合格和抽取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后,发放生产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关市州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整治工作。要摸清本辖区内的电热毯生产企业数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要求进行整治。

(二)制定措施,整治到位。有关市州局要按照《细则》的要求,督促企业整改,接受补充实地核查或重新申报生产许可证发证,促进企业规范化生产。加强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制机,提高获证企业监管的有效性。

(三)严格执法,打假治劣。各市州局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抓好电热毯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电热毯企业,有效促进全省电热毯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使电热毯产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对获得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补充实地核查的通知》(全许办 [2009]31号)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生产许可  电热毯△  核查  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827印发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相关处室。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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