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药用辅料医疗机构制剂品种
注册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及有关单位:
为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发挥电子政务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作用,我局决定,自2009年6月20日起,对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注册、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实施网上申报、在线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受理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1、本省区域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用辅料注册、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用辅料补充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用辅料再注册。
2、本省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 、跨市州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
二、启用时间
自2009年6月20日至2009年8月19日为电子化受理审批试运行期,在此期间,申请人既可从网上进行申报,也可直接到我局政务大厅申报以上申请事项,同时邮寄或提交纸制资料。自2009年8月20日起,仅实行网上申报,纸制资料可邮寄或直接送我局政务大厅。
三、申请资料要求
为适应电子政务要求,我局对各申请事项申报资料的形式与要求作了一定的调整,详见本文附件(1-8)。
四、申请资料的传递方式
1、申请人请按照本通知《行政审批系统企业身份识别系统办理和使用指南》(附件9)的方法,开通我局电子政务系统的企业端口,将电子文档通过互联网在线传递。
此前,已开通并使用了行政审批系统的生产单位不需再次开通新的端口,原仅开通特殊药品监管系统的单位仍需按本通知要求办理行政审批系统开通手续。
2、申报资料中的纸质材料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我局政务受理中心(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编:410013)。
五、其他事项
1、受理时间的计算:申请材料的签收时间为我局政务中心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
2、补充材料的传送:我局通过电子政务发送“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的同时,由政务大厅寄送纸质通知;申请人提交的补正、补充的资料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直接报送,同时将纸质材料邮寄或直接送达我局政务中心。
3、申请人可通过本电子政务系统企业端口,直接跟踪进展情况及各阶段审查结果。
4、请各有关企业和医疗机构对我局行政审批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发现问题,欢迎举报与投诉。举报投诉电
我局外网网址为:www.hn-fda.gov.cn。申请人办理“企业身份识别系统”、开通电子政务系统企业端口的咨询电话:0731-8633340,联系人:华虹医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陈文博。
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局政务中心、药品注册处联系。联系电话:0731-8633300(政务中心)、8633335(药品注册处)。
请各市州局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单位。
附件:1、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药用辅料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3、药用辅料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4、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空心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5、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6、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申报资料项目
7、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8、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9、行政审批系统企业身份识别系统办理和使用指南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 | 政策法规 药用辅料 制剂 行政审批 通知 |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1日印发 |
附件1:
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药用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英文名称、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药用辅料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及相关文献资料、生产、在制剂中应用情况综述。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的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药用辅料名称、化学结构式或分子式、用途、注意事项、包装(规格、含量)等,须注明有效期,并应明显标注“药用辅料”的字样。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包括合成工艺、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8、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制备的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累计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提供所用化学原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矿物原料的来源、学名。凡制备工艺与主要参考文献不同者,应提出修改的依据。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常数、纯度检验、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11、与药物相关的配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2、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3、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
14、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5、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附件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药用辅料
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一)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变更生产企业名称
1、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
1、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1)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2)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异地建设的证明文件。
(3)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3、其他药用辅料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1)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3)修订的说明书样稿;
(4)修订的包装标签样稿;
(5)药学研究资料。
附件3:
药用辅料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证明性文件:
1、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三)五年内药用辅料制剂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四)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五)提供药用辅料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凡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六)药用辅料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附件4:
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
和药用明胶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药用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英文名称、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药用辅料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4)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及相关文献资料、生产、在制剂中应用情况综述。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的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辅料名称、化学结构式或分子式、用途、注意事项、包装(规格、含量)等,须注明有效期,并应明显标注“药用辅料”的字样。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包括合成工艺、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8、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制备的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累计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提供所用化学原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矿物原料的来源、学名。凡制备工艺与主要参考文献不同者,应提出修改的依据。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常数、纯度检验、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11、与药物相关的配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2、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3、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
14、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5、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附件5: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3.证明性文件。
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
二、说明
1.资料项目3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提供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
(4)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6)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制剂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
3、中药制剂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
(1)处方组成;
(2)理法特色;
(3)功能主治。
4、资料项目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送临床研究前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者,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连续3批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5.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13-17。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报送资料项目14、15:
(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的。
6.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属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以免报资料项目13-17。
7.临床前申报资料项目为1-16项。
8.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应同时报送按复核后的质量标准所作的连续3批自检报告书。
9.申报资料须打印,A4纸张,一式三份。
附件6: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拟调出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3、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
4、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
5、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6、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7、调剂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须附调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注:申报资料用A4纸张打印(一式二份),申请表一式二份。
附件8: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证明性文件。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等附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经批准委托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委托配制批件、受委托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与制剂配制单位签订的、有效的委托配制协议。
(二)3年内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分析汇总。
1、配制制剂情况
每年的配制量,自检和抽验批次及结果,稳定性总结报告。
2、制剂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1)提供制剂近3年内的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2)近3年内,每年使用量及临床疗效小结。
(三)提供制剂处方、工艺、标准
提供经批准的制剂处方、配制工艺、质量标准,如有变更,应指出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件。
(四)制剂所用原辅料的来源。
1、化学药应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原料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及GMP证书复印件、药品标准及原料药的检验报告书。
2、中药应包括:药材的产地、药材标准及药材的检验报告书。
3、辅料应包括:生产企业资质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五)其他
1、原制剂批准证明文件中各项要求的执行情况说明及相关研究资料。
2、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4号令、《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说明书》规定的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实样。
3、对于医疗机构制剂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85号)中所列兴奋剂物质(如麻黄素等)成分的,申请人应当在制剂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以上资料原件一份,A4纸打印,每项资料应单独装订,封面应注明资料号、资料项目名称、制剂名称和申报单位,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资料袋封面应注明品种名称、医疗机构名称、所报资料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个品种分别填报申请表和申报资料,同品种不同规格可以单独填报申请表,也可以合并填报。
附件8: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一)证明性文件。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包括附件: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提供委托配制批件、受委托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与制剂配制单位签订的有效的委托配制协议。
(二)药学研究
提供需要变更项目的药学研究资料
(三)临床研究
提供需要变更项目的临床研究资料
(四)配制制剂所用原辅料的来源。
1、化学药应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原料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及GMP证书复印件、药品标准、及原料药的检验报告书。
2、中药应包括:药材的产地、药材标准及药材的检验报告书。
3、辅料应包括:生产企业资质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五)其它
1、符合国家局24号令、《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说明书》规定的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实样。
2、对于医疗机构制剂中含有国家局《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85号)中所列兴奋剂物质(如麻黄素等)成分的,申请人应当在制剂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以上项目涉及的需提供,未涉及的不需提供。
以上资料纸质原件一份,A4纸打印,每项资料应单独装订,封面应注明资料号、资料项目名称、制剂名称和申报单位,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资料袋封面应注明品种名称、医疗机构名称、所报资料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个品种分别填报申请表和申报资料。
附件9:
湖南省行政审批企业身份识别系统办理和使用操作指南
一、 办理
企业经办人员携带本单位介绍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身份识别系统企业详细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企业详细情况登记表》,可从省局首页—在线下载。)提交给技术支持方(湖南华虹公司)后,办理身份识别系统。
二、操作方法:
1、安装身份识别系统
(1)在省局网站首页(www.hn-fda.gov.cn)中点“网上申报”,进入行政审批系统界面。
(2)首次进入可看到“点这里安装USBKey驱动下载驱动程序”、待下载后,双击安装。
(3)将身份识别系统插入USB接口。
(4)重新点击“网上申报”刷新页面。能自行进入行政审批系统,则安装成功
2、行政审批系统常用操作步骤
(1)点击相应的申请事项,按格式要求完整填写好申请表。
(2)点“保存”,保存数据。
(3)其它需电子文档部分(WORD文档)按附件方式进行添加,完成后,点“上报”。上报成功,自动提交到省局政务中心。
(4)打印出纸质资料,注意打印出的纸制资料上位于左上角的条形码。
(5)点“审批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三、对首次学习使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的企业经办人,技术支持单位可在省局计算机中心(302室)免费一对一地给予技术培训。在日常应用中碰到问题,企业可以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731-8633341。
四、在正式运行的行政审批系统中,不允许企业上报测试文档,该系统中收到的任何申报材料,都将被视为企业的正式申请,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受理、审查、收费,同时,企业须为所提交的虚假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核销与补办
各企业单位不慎遗失本单位身份识别系统,应立即向技术支持方报备,提交《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身份识别系统核销申请书》(见附表二),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同时补办新的身份识别系统。
六、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联 系 人:曾平 电话(传真): 0731-8633340
技术咨询:李鹏 电 话 : 0731-8633341
七、技术支持单位、开户行、帐号
技术支持单位:湖南华虹医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01室
开 户 行:招行长沙河西支行
帐 号:696780654210001
附表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身份识别系统企业详细情况登记表
附表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身份识别系统核销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