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制木炭如何办理运输手续和收费问题的答复

索引号:430S00021/2008-84219 文号:湘林计函[2008]6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21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3-10-17 签署日期:2008-10-17 登记日期:2009-08-20 所属机构:省林业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8-10-17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湖南 省 林 业 厅

 


                                湘林计函[2008]60

 

关于机制木炭如何办理运输手续和收费问题的答复

 

城步县县乡公路管理站何彬华同志:

您在湖南林业网站厅长信箱中反映的《关于机制木炭外销运输要办理哪种手续以及如何收费的问题》的来信收悉。邓三龙厅长对您的来信高度重视,立即批示有关处室认真研究处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湖南省凭证运输木材目录》(湘林政[2005]11号)的规定,木炭属于凭证运输范围,因此必须办理外销运输手续。

2、根据《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01]10号)的规定,木炭办理运输证时,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计划。

3、具体收费问题,应根据机制木炭耗用原材料的情况核实确定。

1)原材料若为木屑、树皮等边角余料,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育林基金减免政策的规定》(湘财综[2004]36号)执行,属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应予免征育林基金。

2)原材料若为原木原竹且不在减免范围内,则应按照县林业、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的计费价格,缴纳育林基金。若原木原竹已在购进环节足额缴纳且能够提供准确证明依据的,则不得重复征收育林基金。

3)我们已将您的来信转邵阳市林业局,由邵阳市林业局和城步县林业局共同核实处理。

特此函复,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抄送:邵阳市林业局、城步县林业局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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