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省 林 业 厅
湘林计函[2008]60号
关于机制木炭如何办理运输手续和收费问题的答复
城步县县乡公路管理站何彬华同志:
您在湖南林业网站“厅长信箱”中反映的《关于机制木炭外销运输要办理哪种手续以及如何收费的问题》的来信收悉。邓三龙厅长对您的来信高度重视,立即批示有关处室认真研究处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湖南省凭证运输木材目录》(湘林政[2005]11号)的规定,木炭属于凭证运输范围,因此必须办理外销运输手续。
2、根据《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01]10号)的规定,木炭办理运输证时,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计划。
3、具体收费问题,应根据机制木炭耗用原材料的情况核实确定。
(1)原材料若为木屑、树皮等边角余料,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育林基金减免政策的规定》(湘财综[2004]36号)执行,属“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应予免征育林基金。
(2)原材料若为原木原竹且不在减免范围内,则应按照县林业、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的计费价格,缴纳育林基金。若原木原竹已在购进环节足额缴纳且能够提供准确证明依据的,则不得重复征收育林基金。
(3)我们已将您的来信转邵阳市林业局,由邵阳市林业局和城步县林业局共同核实处理。
特此函复,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抄送:邵阳市林业局、城步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