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级公益林分级区划界定和省级公益林调整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需要补充申报或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的,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开展补充区划界定工作,一次性集中申报。申报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湖 南 省
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湖 南 省 林 业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O一O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区划界定范围和标准... 2
第三章 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 4
第四章 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 5
第五章 建档与核查... 6
第六章 附则... 7
附录
1. 公益林补进、调出小班调查申报表
2.《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3.《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 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林资发[2009]214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财农[2009]38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或生态状况十分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指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第三条 区划界定依据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林资发[2009]214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财农 [2009]381号)。
第四条 区划界定原则
1、生态优生、确保重点的原则 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科学区划,兼顾保护和发展、兴林和富民、质量与效益的关系,科学划分国家级公益林三级保护等级,确保世界自然遗产地和湘资沅澧四水、洞庭湖湿地、大型水库、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生态安全。
2、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 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按照生态保护功能需要确定区划重点。
3、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的原则 相对集中连片,保持适度规模经营,科学合理地布局,便于管理和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4、尊重自愿、维护稳定的原则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持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 区划界定对象
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林地,不包括辅助生产林地。
第二章 区划界定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区划界定范围
一、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
(一)江河源头 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是指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
①资水源头;
②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江河干流的一级支流源头,包括澧水北源、潇水源头、耒水源头、洣水源头。
(二)江河两岸 重要江河干流两岸以及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
我省重要江河干流:长江、湘江、资水、沅江;
重要江河一级支流有:澧水(长江一级支流)、潇水(湘江一级支流)、舂陵水(湘江一级支流)、耒水(湘江一级支流)、洣水(湘江一级支流)、舞水(沅江一级支流)、酉水(沅江一级支流)、辰水(沅江一级支流)。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我省所有经国家批准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莽山、壶瓶山、八大公山、都庞岭、小溪、桃源洞、黄桑、鹰嘴界、八面山、借母溪、六步溪、乌云界、舜凰山、阳明山、高望界、南岳等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的林地面积要与国家批复总体规划时的林地面积一致。
(四) 世界自然遗产地 世界自然遗产地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提名地崀山、云鹊界梯田申报范围内的所有林地。
(五)重要湿地和水库 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为平地的从林缘起2公里以内,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洞庭湖湿地(包括东洞庭湖、南洞庭湖、西洞庭湖、)和中国重要湿地横岭湖湿地泊界线以现有湖泊水面加上经国家批复同意的退田还湖范围为准。
2、重要水库:全省所有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包括东江水库、五强溪水库、柘溪水库、江垭水库、凤滩水库、双牌水库、铁山水库、黄石水库、危水水库、水府庙水库、皂市水库、洮水水库、凌津滩水库、涔天河水库。
(六)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中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七)其它 2001年依据《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不属于《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区位范围的林地。如韶山、花明楼、衡阳船山风景名胜区等。
二、省级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省级森林公园。
(三)生态型国有林场。
(四) 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正常蓄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地500米范围内的林地。
(五)已建、在建或已立项批准待建的高速公路、铁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200米范围内的林地。
(六)县城周围的林地。
(七)绥宁、通道、靖州、会同等县渠水、巫水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林地。。
(八)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林地。
三、在公益林区划界定中出现生态区位重复交叉的,按本条区划范围所列顺序确定;事权划分出现重复交叉的按国家级、省级顺序确定。
第三章 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
第七条 保护等级的划分
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 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洞庭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江河源头的林地。
2 、山体坡度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 、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
①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取水口侧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林地,或一定高程线以下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林地。
②大型水库取水口侧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林地,或一定高程线以下,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林地。
③大中型湖泊取水口侧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林地。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横岭湖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70%之间的石漠化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三)三级:国家公益林中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二、省级公益林
省级公益林暂不划分保护等级。
第四章 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
第八条 调整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
1、2004年后批准建立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如黄桑、鹰嘴界、借母溪、六步溪、乌云界、舜皇山、阳明山、高望界、南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2004年后新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重要水库,如涔天河水库等;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
二、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有关程序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
2、苗圃地。
3、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
4、辅助生产林地。
5、2001年依据《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不属于《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区位范围的林地。
三、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国家级公益林禁止调整。
四、省级公益林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调进、参照第八条第二款调出。
第九条 调整申报
一、国家级公益林
需要补进、调出的公益林,由林权权益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须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二、省级公益林调整申报参照国家级公益林调整申报程序。
第十条 区划界定、调整方法
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区划界定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 征用占用公益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县(市、区)公益
林总量。
第五章 建档与核查
第十二条 建档
1、县(市、区)林业局负责建立落实到小班(地块)的公益林资源档案。要做到图、表、册一致,权属证明、管护协议齐全。利用《森林资源数据更新与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数据库。
2、市(州)林业局按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州所辖各县(市、区)的公益林区划界定、调整、数据库建设指导和本市州的图、文、表综合汇总工作。
3、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承担全省范围内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的技术指导工作,各市州上报材料的验收及全省图、文、表的综合汇总和数据库建设审核工作。
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公益林资源及补偿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反映公益林小班(地块)信息。
第十三条 核查
1、市(州)林业局负责开展辖区内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督促所辖县(市、区)分年度更新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2、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全省范围内公益林资源档案更新和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审核、维护。
3、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省范围内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组织对各地公益林区划调整、管护效果、动态变化等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04]29号)、《湖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07]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录1:
级公益林补进、调出小班申报表
县 单位:公顷
乡 | 村 | 图幅号 | 小班号 | 面积 | 林地权属 | 林木权属 | 地类 | 林种 | 优势树种 | 起源 | 坡度 | 生态区位 | 保护等级 | 林权所有者签名 | 核实情况 | |
县级核查 | 省级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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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者 : 年 月 日
注:1.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及补进、调出分开登记;2.保护等级——填“一级”、“二级”、“三级”或“其它”,核实情况——填“同意”或“不同意”。
附录2 :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 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 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5.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
2.重要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
1.八大沙漠: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
2.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
3.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
4.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八)除前七款区划范围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禁伐区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
2.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3.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本款所称禁伐区是指按照《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技术规则》(林资发[1999]218号)区划的重点生态保护区。
第八条 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
7.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下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疏林地。
7.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三)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第三章 区划界定
第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区划界定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全省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十二条 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认定核查,并根据省级申报材料和审核、核查的结果,对区划的国家级公益林进行核准,核准的主要结果呈报国务院,由国家林业局分批公布。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林种变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及时进行林权证林种变更登记。
第四章 区划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生态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国家级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国家级公益林稳定在全国林地总面积的30-40%。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
(一)新批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新建重要水库。
(三)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
(二)苗圃地。
(三)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
第十七条 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须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进行年度集中核准。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国家林业局组织现地勘验。
第十八条 占用征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
第五章 建档与核查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落实到小班、地块的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要做到图、表、册一致,权属证明、管护协议齐全。
第二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及补偿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反映国家级公益林小班、地块信息。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有关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级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分年度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对各地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管护效果、动态变化等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2001年依据《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不属于《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区位范围,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程序调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同时废止。
附录3: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护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部门会同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
第十条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以及各省、国家林业局的资金申请,确定各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数额,及时下达预算文件。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可与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并账核算。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应对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情况适时抽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等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存在下列问题的,财政部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其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的20%:
(一)违反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资金申请,或报送的资金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财政部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财政部可用因本办法第十六条原因调减的资金对其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军事管理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由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基建营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3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