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体育局:
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意见的通知》(体人字[2006]589号)和《关于实施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的通知》(游泳字[2009]1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为加强我省游泳场所的管理,规范游泳健身市场,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决定对我省游泳场所相关从业人员实行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经营性游泳健身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配备或聘任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经营性游泳健身场所不得聘任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游泳健身指导和游泳救生工作。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我省各级体育行政执法机构依据《全民健身条例》、《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从事或准备从事游泳健身指导和游泳救生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申报参加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合格者将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游泳救生员还将同时获得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
六、本省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现设在省体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湖南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由湖南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由具有游泳资质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试点单位承办。有关报名、培训、鉴定等信息可登陆湖南体育网站体育职鉴栏(http://www.sports.gov.cn/jiaoliu/zhijian.htm)查询。
七、通过本省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的名单将及时在湖南体育网站公布。
二○一○年
主题词:体育 游泳场所△ 持证上岗△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