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8/2009-01534 文号:湘地税函〔2009〕2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280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3-11 签署日期:2009-03-11 登记日期:2009-07-31 所属机构:省地方税务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3-11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扣缴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各地要做好宣传,认真落实。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涉外分局负责审核。

三、各地应充分发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作用,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  转发  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2印发

打字:舒慧华     校对:税政一处  单琳琳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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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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