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及其他同级单位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等1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02-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单位名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等9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我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
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