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88005
湖南省气象局文件
为加强我省施放气球管理工作,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许可工作的要求,对《〈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气办发〔2003〕16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施放气球 管理 细则 通知 |
校对:马福辉 |
附件: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湖南省气象局、民航湖南空管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按照职责分工,统一管理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四条 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
第五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资质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六条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申请与受理:
(一)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湖南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施放气球人员登记表》及有关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合格的,三日内上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八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予以认定的颁发《施放气球资质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不予认定的,出具不予认定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填写要求:
(一)资质证的编号方式:湘XXXXXX。其中第一个代码为市(州)代码,用英文字母表示,如长沙市为“A”、株洲市为“B”…(与当地执法证代码相同);第二、第三个代码为县(市、区)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二)资质证上的所有内容必须打印,手写无效。
(三)发证机关印章:××市(州)气象局印章。
第十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需要跨市(州)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4月底前进行年检。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湖南省施放气球资质年检表》、《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由当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五日内作出年检决定。
年检合格的,在资质证原件后签署年检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年检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整改合格的签署年检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逾期或整改不合格的签署年检不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一)转借或者涂改资质证的;
(二)逾期不申报年检的;
(三)年检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系留气球脱飞事故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 施放气球作业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未设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机场保护区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在机场保护区内施放系留气球或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时,应当征求当地空管部门和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的意见。
机场保护区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
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施放100个以上系留气球的,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应当报当地空管部门和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备案。
第十五条 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程序:
(一) 施放单位应当在拟施放系留气球前3天、拟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前5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湖南省升放系留气球审批表》(一式二份)或《湖南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审批表》(一式四份)、《施放气球资质证》副本和施放气球合同书复印件。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拟施放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对所施放的气球质量进行检验,根据勘查、检验和施放期间的天气情况在2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征求意见的,在收到意见后2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批准施放的应当发放施放气球标识。施放气球标识不得重复使用或转借。
第四章 现场监督与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施放气球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条件。施放人员应当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严格遵守充灌、施放、回收等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施放气球作业是否获得批准;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
(三)施放气球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
(四)施放气球的类型、时间、地点、数量和充灌气体种类等是否与所批准的相符合;
(五)施放气球作业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六)是否加挂施放气球标识。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单位应当依序立即报告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民航湖南空管分局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系留气球意外脱飞的;
(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 施放气球发生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安全事故时,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应当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业主单位和施放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并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客观、公正作出事故鉴定结论,并将调查情况报告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条 发生第十八条、十九条的情况时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详细填写《气球脱飞、非正常运行(事故)情况报告表》报湖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湖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湘气办发﹝2003﹞16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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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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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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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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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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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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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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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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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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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以上 |
人 |
助工 |
人 |
技术员 |
人 |
技工 |
人 | ||||||||
单 位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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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气象主管 机构初 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评审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意见 |
批准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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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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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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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制
附件2
施放气球人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 名 |
性 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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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南省施放气球资质年检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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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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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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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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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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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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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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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气球脱飞、事故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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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类别 |
中级职称以上人员 |
持资格证人员 |
辅助人员 |
管理人员 |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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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施放气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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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年检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湖南省气象局制
附件4
湖南省升放系留气球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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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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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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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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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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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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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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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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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灌气体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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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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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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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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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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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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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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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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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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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情况: 勘察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气象 部门 受理 情况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批 准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意:发生下列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电话:民航湖南空管分局:0731-84798802、84798804(FAX),空军95214部队航管科:0731-82313106、82313107)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电话: ):1、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2、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的;3、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湖南省气象局制
附件5
湖南省升放自由气球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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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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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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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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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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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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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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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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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灌气体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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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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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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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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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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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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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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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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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飘移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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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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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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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 主管机构 受理 情况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
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空军95214部队航行科受理情况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
空军批准情况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民航湖南空管分局受理情况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
民航批准情况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意:发生下列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电话:民航湖南空管分局:0731-84798802、84798804(FAX),空军95214部队航管科:0731-82313106、82313107)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电话: ):1、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2、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的;3、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湖南省施放气象局制
附件6
气球脱飞、非正常运行(事故)情况报告登记表
记录单位:
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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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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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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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球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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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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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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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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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球升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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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内 容 |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处 理 意 见 与 结 果 |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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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