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气象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3-02404 文号:湘气办发[2012]22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3-88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12-01 签署日期:2012-10-31 登记日期:2013-01-05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其他 发文日期:2013-01-06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湘气办发〔2012225

 

 

 

关于印发《湖南省气象行政执法

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湖南省气象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已经20121019日湖南省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气象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20121031

附件:

湖南省气象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全省气象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本制度所称投诉包括举报、控告。

第三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当地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投诉: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四)违规收费的;
  (五)有其他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向投诉事项发生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投诉。由各级气象监察部门或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工作,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

第五条 投诉受理人应当做好投诉记录,并投诉人核实记录内容。投诉记录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通信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记录时间、投诉事由、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当面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在投诉记录上签名;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投诉的,应当要求投诉人补充书面材料。

第六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部门交办的投诉事项,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 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二) 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 已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投诉且在办理时限中正在办理,又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投诉的;

(四) 不属于本单位管理职权范围的。

  凡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投诉受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提供证据。

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调查和处理。

调查人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交调查结果。

第十条 投诉事项属实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不属实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部门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或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或单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不及时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受理部门或承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投诉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做好行政执法投诉事项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制度201212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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