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气办发〔2012〕216号
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工程
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省防雷中心、省气象学会、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备案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9日湖南省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备案办法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
设计施工资质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在湖南省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当向湖南省气象局申请备案。
具备网上申请条件的必须从网上申请。
第三条 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在湖南省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按照防雷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施工。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且年检合格;
(三)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持有省(市、区)气象学会颁发且有效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格证;
第六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除证件原件外,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依序装订成册):
(一) 《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申请表》(附表1);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 与备案资质等级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 申请延续备案的,提交《备案单位承接湖南省内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2)及相应的工程合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签署准予备案的意见,并在湖南气象网公告;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备案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需延续备案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备案管理办法》(湘气办发〔2007〕30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附表:1.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2.备案单位承接湖南省内防雷工程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