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气办发〔2012〕22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气象行政许可
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湖南省气象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已经2012年10月19日湖南省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气象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
2012年10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气象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气象行政许可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行政许可信息。
气象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工作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负责(即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机构,下同),行政许可信息发生变化时,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条 气象行政许可的以下信息应当公开:
(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 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三)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五)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公开举行听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告的,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告。
(七)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并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八)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名称、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名称及举报电话。
(九)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办公地址及交通路线。
(十)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气象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
(一) 本级政府网站、气象网站;
(二) 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
(三) 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
(四)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众要求对提供的气象行政许可信息予以说明、解释的,气象行政许可机构应当说明、解释。
第六条 公众对公开的气象行政许可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查询或向气象行政许可监督机构投诉。
第七条 气象行政许可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气象行政许可信息给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