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局文件
湘气办发〔2012〕206号
湖南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气象政务服务事项与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规范气象政务服务工作,根据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气象政务服务的事项与权限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的事项
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3.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行政许可事项);
4.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5.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许可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6.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含延续);
7.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政务服务项目。
二、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或办理的事项
1.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3.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行政许可事项);
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5.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6.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7.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延续(行政许可事项);
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资质年检(非行政许可事项);
9.外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资质备案(非行政许可事项);
10.防雷产品登记备案(非行政许可事项);
11.组织对相应办理权限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非行政许可事项);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政务服务项目。
三、由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或办理的事项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省及省以上管理的建设项目);
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省及省以上管理的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省及省以上管理的建设项目);
6.组织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非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省及省以上管理的建设项目);
7.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非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省及省以上管理的建设项目);
8.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非行政许可事项);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政务服务项目。
上述除“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外,其余事项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没有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四、由省气象学会办理的事项
1.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核发(公共服务事项);
2.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公共服务事项)。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政务服务事项和权限做好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的梳理工作,补充完善网上政务服务电子监察信息表、审批模版和操作流程图,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