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项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许可依据:《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三、许可机构:《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四、受理部门: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五、受理时间:
六、受理地点: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204(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982号,邮编410016)。
七、受理人员:涂强辉 电话:0731-85989021;传真:0731-85989086
八、许可审核:邮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注意事项
1、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申请省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直接向我局提交申请;跨省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向国家邮政局提交申请。我局承担国家邮政局指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
2、
3、
4、申请人可以电话咨询或上门咨询等方式了解许可政策和相关规定。
5、申请许可应登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信息系统:http://210.78.128.15:8096/postecms/,进行注册登录,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下载填报的相关报表,打印后加盖企业公章,将纸质申请材料向我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以便我局按照相关审核、办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6、为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快递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7、有关许可条件、服务能力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事项请见附件1。
8、申请审批流程请见附件2。
9、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不收费。
十、相关措施
1、《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一年过渡期内仍未达到经营快业务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违者依法处罚。
附件:1、《湖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规则》
2、《申请审批流程图》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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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规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方便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省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许可,适用本规则。
二、申请类别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分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三类。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是指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信件、包裹和印刷品等快递业务。
三、申请受理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企业主要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其申请类别属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许可申请受理部门为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如企业申请跨省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许可申请受理部门为国家邮政局,企业应直接向国家邮政局提交许可申请。我局承担国家邮政局指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
四、许可条件
申请省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收寄、运输、投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等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服务能力
申请在省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在省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网络由传递快件(邮件)的固定营业网点、处理场所、运输网路、揽收和投递线路等组成。营业网点是指有企业标识的、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
运递能力是指包括机动车辆在内的满足寄递快件(邮件)运输和投递的能力。
(2)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3)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快递业务员,是指从事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工作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附2-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应为原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核查,复印件备存)(附2-2);
(三)验资报告(应为原件)、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书,企业门牌、内部营业、处理场所照片)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附2-3至附2-10);
以加盟或者代办形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加盟合同或代办协议(附2-11);
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自营代收货款承诺书,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结算系统的相关资料,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合作协议(附2-12);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材料审核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涉及国家安全等因素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快递业务员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即可认定其具备职业资格。审核时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复印件),根据证书编号进行抽查。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协助国家邮政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国家邮政局提交核查意见。
八、监督检查
接受国家邮政局对许可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对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
附件2-1 申请流程图
附
附
附
邮政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附2-2 审批流程图
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审批流程图
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审批流程图
附
邮政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其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非邮政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主题词: 快递 许可 公告 | |||
抄送: |
国家局市场监管司,局内局领导,各处室,存档(2)。 | ||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综合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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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曹格 |
校对:涂强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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