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快递协会:
根据《邮政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快递业务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实行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即凡在省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应向省邮政管理局提出许可申请,省邮政管理局依法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跨省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向国家邮政局提出许可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在
三、快递企业为申请经营许可,需要取得法人资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快递企业凭预核名称通知书提交办理许可的申请材料。
四、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名录,凭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分支机构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五、省内经营的分支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应审核企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快递业务的经营范围应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致。享受一年过渡期的企业,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再年检,年检可延期至
七、依法撤销、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责令企业限期变更或注销登记,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八、其他。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送给特定个人或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有关快递业务经营的相关问题,由省邮政管理局依法负责解释。如遇到问题,请与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联系。
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涂强辉 电话:0731-85989021 郭阳 电话:85989022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联系人:刘鲲鹏 电话:0731-85693100、85693105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