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业务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13/2010-72355 文号:湘邮管联字〔2010〕 4 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91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08-01 签署日期:2010-06-10 登记日期:2010-07-01 所属机构:省邮政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0-07-01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快递协会:

根据《邮政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快递业务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实行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即凡在省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应向省邮政管理局提出许可申请,省邮政管理局依法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跨省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向国家邮政局提出许可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在2009424《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自2009101日起可适用一年的过渡期至2010930止,在此期限内申请许可并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逾期仍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原有的快递业务经营范围,企业应停止经营快递业务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快递企业为申请经营许可,需要取得法人资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快递企业凭预核名称通知书提交办理许可的申请材料。

四、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名录,凭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分支机构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五、省内经营的分支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应审核企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快递业务的经营范围应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致。享受一年过渡期的企业,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再年检,年检可延期至2010930。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失效的,应不予年检或责令变更经营范围。分支机构年检时应提交其法人企业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依法撤销、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责令企业限期变更或注销登记,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八、其他。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送给特定个人或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有关快递业务经营的相关问题,由省邮政管理局依法负责解释。如遇到问题,请与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联系。

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涂强辉   电话:0731-85989021  郭阳 电话:85989022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联系人:刘鲲鹏        电话:0731-8569310085693105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00年六月十日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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